【转载】 梁启智:香港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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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19. 為什麼特首和特區政府總是民望低落?

6 月 1 日

無論是行政長官的選舉方式或管治團隊的組成過程,均對行政長官在一般市民心目中建立認授和管治威信十分不利。當行政長官的認授基礎薄弱,市民就不會主動支持,於是即使施政有道也不會受到讚賞,施政失誤的話卻會成為眾矢之的。因此,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民望自然下跌易,回升難。

到目前為止,香港特區尚未出現過一位卸任時民望比就任的時候高的行政長官,民望低落似乎是成為行政長官必然要面對的咀咒。香港大學民意調查計劃自前港督彭定康就任開始便一直調查香港市民對香港政府領導人的評分。彭定康上任是的評分是52.5,最高點為64.1,卸任時為59.7,仍比上任時要高。進入特區年代,每一位行政長官的評分在卸任時都比上任時要低。董建華就任的時候有64.5分,到了二零零三年中期曾跌得低至36.2,而到了他辭職下台時也只回復到47.9。曾蔭權上任的時候評分高達72.3,但之後一直下跌,到卸任時更低至39.2。繼任的梁振英在上任時的評分已是各人中最低的52.5,到他卸任時則是比曾蔭權最低點還要低的38.1。如果只是一位行政長官面對評分滑落,還可以說只是他個人不濟。但經過二十年的實踐,行政長官的民望不停下跌已成為常態,這現象就得從制度上找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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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董建華以來每屆特首的評分都是從上任以來一直下降

上文提到選舉制度上的控制使行政長官無法如民主社會中從選舉中取得認授,而這問題在管治團隊的組成過程被進一步深化。表面上行政長官擁有很多權力,但這些權力往往都需要其他人的支持才能實行。當這些人選出現問題,行政長官本身也會受到質疑。而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學界發現管治團隊難以得到市民支持,原因並不限於個別官員本身的問題,而是整個制度有鼓勵劣幣驅逐良幣的傾向,政府無法匯聚人才。當官員表現令人咋舌,政府民望每況愈下就是意料中事。

先說行政與立法關係。《基本法》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受立法會的監督,具體來說包括制定、修改或廢除法律,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和公共開支,監察政府施政和質詢主要官員等,必要時更有權彈劾行政長官。由於行政長官不是由香港市民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對他再嚴厲也不用擔心得罪曾經投他一票的人。相反,立法會議員自己必須每隔四年接受選舉洗禮,當政府本身的認授低落時,他們沒有任何誘因站在政府的一邊,反而充滿誘因落井下石,好讓得到選民的支持。換言之,香港的政治制度本身十分鼓勵立法會議員對特首嚴厲,相對於責怪這些議員為求套取選票而去攻擊政府,應反問為何制度沒有提供調節的誘因。

當然,在一個正常的民主制度之下,總統或行政首長在立法機關當中總會一定數量的支持者。例如當美國總統是民主黨黨員,則他大約可確定國會內的民主黨黨籍議員大多數都會支持他的施政。當他的提議交到國會審議時,可假定會有一定數量來自民主黨的支持,然後再去爭取中間游離的議員的支持,而不用從零開始爭取國會過半數的贊成票。不過在香港,要成為行政長官,卻要符合一條相當奇怪的規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三十一條要求行政長官當選人必須聲明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這個安排原則上是要行政長官超越黨爭,實際上卻使得政府在立法會一票也沒有的,每一位議員都是潛在的反對派。畢竟就算行政長官本身沒有政黨背景,但立法會議員,特別是直選產生的議員,很多都有黨派背景。政府無論想做任何事情,都得在立法會尋求各個黨派的支持。

自特區成立以來,各任行政長官都很快意識到這個制度問題,於是便產生了「執政聯盟」的概念。簡單來說,就是雖然行政長官自己沒有政黨背景,但立法會中有個別黨派和他的關係比較好,行政長官可以借用這些黨派的議員在立法會內為政府護航。因此,這些黨派往往會被稱為建制陣營甚至是「保皇黨」。但這個做法相對於行政長官正式從屬於一個政黨有明顯的分別:「執政聯盟」往往十分鬆散,未必時時能提供穩定支持。如果行政長官本來就從某個政黨出身的,他和他的政黨先有理念上的互相認同,過去黨務工作和選戰中也曾互相支持,自然能建立出可靠和穩定的互信關係。香港的「執政聯盟」卻不是這樣的。行政長官和「執政聯盟」的政黨之間不一定有共同理念,過去甚至可以在政治上並不友好。政黨本身長期存在,行政長官每位最多做十年,所以「執政聯盟」某程度上有得罪行政長官的本錢,反正總有一天人走茶涼。過去就曾多次發生「執政聯盟」叛變的事件,在最後關頭拒絕支持政府的提議,政府發現未能在立法會夠票通過之下只好臨時撤回建議,表現極為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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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的行政會議變成拉攏建制陣營政黨的工具

「執政聯盟」的問題歸根究底,在於這些政治結盟並不是建立在政治理念之上,而是一場利益交易。政黨參與之後,能優先知道政府接下來的施政重點,於是他們便可反過來演一場戲,預早向政府「爭取」相關政策。當這些政策得到落實之後,政黨便可向選民吹噓自己的政績。反過來,當政府爆出巨大醜聞,而且嚴重到有可能影響他們的選舉部署時,他們又會抽身而出,重拾監督政府的角色。在這個關係當中,無論是行政長官或是「執政聯盟」的政黨都希望得到最大的好處,大家都不會真心誠意地希望「榮辱與共」。在市民眼中,他們也很明白「執政聯盟」的政黨為政府護航,本身不一定是出於真心信服相關政策,而只是政治立場的表現,說服力也就大打折扣。

「執政聯盟」不單影響行政立法關係,更會影響人事任命,進一步打擊行政長官和政府的公信力。

政府政策必須要得到立法會的通過,而不少民選議員都是靠罵政府來贏取議席,所以政府無法不依靠「執政聯盟」的支持。然而這些「執政聯盟」也不笨,他們很明白政府如果沒有他們的支持就寸步難行,對政府的要求自然會越來越多。一開始的時候,「執政聯盟」往往只體現在個別政黨的領袖人物成為行政會議的成員,理由是方便行政長官可以在政策尚未出台之前便能先參考這些政黨的意見,好讓日後推出的時候能得到他們的支持。不過,近年來「執政聯盟」更常體現在政府官職的政治任命當中,給予公眾用人為親的印象。

在討論人事任命問題前,得先解釋香港特區政府的官制。在特區政府剛成立的時候,為了保持管治穩定,整個政府只換了一個人,由英國政府派來的港督彭定康,變成由中國政府委命的董建華。至於董建華轄下的所有官員,則全數來自公務員的華人文官系統。在香港,公務員是指政府長期僱傭關係下的僱員。以特區首任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為例,她在一九六二年大學畢業加入政府當政務官,在不同部門工作,輾轉晉升為彭定康之下的第一人,然後過渡為董建華之下的第一人。

問題是正正因為陳方安生連同所有高級官員都是由公務員系統中層層升遷上來,董建華基本上沒有任何空間選擇由誰為他做事。當行政長官連點將的權力也沒有,面對負責官員陽奉陰違的時候就難以換人。此外,為了確保公務員行事不偏不倚,任用條款規定除非犯下離天大錯,否則必可續任,要懲處的話最多也只能將之投閒置散。如是者,即使公眾認為個別官員失職,行政長官也不能將之立即革走。例如在一九九八年新機場開幕後一片混亂,輿論普遍認為要有高級官員負責,卻沒有一人因此而下台。及後在二零零零年又發生公屋短樁醜聞,面對立法會的不信任動議,不屬公務員制度的房屋委員會主席王䓪鳴黯然下台,公務員體系內的時任房屋署署長苗學禮卻拒絕跟隨,施政失誤時政治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變得十分明顯。與此同時,經過特區首五年的運作後,董建華發現自己儘管是特區的行政長官,卻可以被整個政府的行政官僚架空,於是便想到改革政府高層的管治架構,並於二零零二年實施「主要官員問責制」。

特區政府的架構本身就傾向美式的總統制,行政權和議會分開產生,問責制的出現可謂讓香港的政府架構進一步向美式政治靠攏。在美國,每次換總統也要同時重新任命約四千人,因為總統需要他信任和與他合拍的副手,而這些副手也需要他們信任和與他們合拍的助理。問責制的出現,讓行政長官可以如美國總統一樣自己選擇主要官員的人選。在一開始的時候,問責制只包括三名司長和十一名政策局長,現時已擴張至每名司局長可再有數名副手,如副局長和政治助理。

問責制的其中一個原意是要製造「旋轉門」,高級官員不一定要在公務員隊伍尋找,也可以讓社會中有名望而又和行政長官理念相通的人才加入政府,和他共同進退,也就是所謂的「政治委任」。當有新政策要推動的時候,這些問責高官就負責政治推銷和協商的工作,而公務員則回復其中立的執行角色。如果這些問責高官的工作出了什麼問題,行政長官也可以中途換人以向公眾交代。

表面上問責制是個有效的安排,但放在香港的制度框架卻帶來了很多問題。美國的政治委任制度有兩個特點和香港不一樣。首先,美國的總統有政黨支持,香港沒有;第二,美國的高級政治委任官員都要由民選的參議院確認,香港的問責高官不需要立法會確認,反而需要中央政府任命。這兩個差別決定了當同一個制度來到香港時,效果有明顯落差。

由於美國的政黨長期存在而且輪流執政,能成為聚集人才的地方。例如當民主黨的候選人當選總統,就可以在民主黨的黨員及其友好之間尋找高級官員,而這些人和總統之間的理念都會想近,而且較有互信。到了總統任滿或落台的一天,這些前高級官員不會一下子樹倒猢猻散,因為他們知道下次選舉說不定又會選出一個民主黨黨員,他們會再有機會大展拳腳。香港的行政長官由於沒有政黨支持,要找高級官員也不知道可以從什麼地方找。有能力擔任此等職位的社會賢達,理念和行政長官不一定配合,雙方也沒有互信。更重要的,和上面「執政聯盟」的討論一樣,他們很明白行政長官的任期有限,自己的任期不會比行政長官長,甚至如果中途有什麼意外的話更要下台。面前眾多不確定因素,這些社會賢達一般都不願意放棄已有的高薪厚職和政治清譽。

此外,由於問責官員的任命權在中央政府,行政長官只有提名權,實行起來便會出現中央政府否決行政長官提名人選的問題。這種情況不會得到官方確認,因為每次特首在提出正式提名之前必定會先和中央政府溝通,免除人選不獲委任的尷尬。不過每屆新的行政長官上任時,新聞中常會流傳個別人選被中央政府否決的說法,打擊新任行政長官和問責官員的威信。

問責制實行十多年來,問責高官可說是越來越難找,願意出任者的社會地位和能力於是也變得越來越低,反過來拖累政府形象。新當選行政長官的林鄭月娥在競選時就曾經說過要帶來管治新風格,又以自己有較多的社會賢達支持來攻擊對手。可是到了她當選之後,卻公開表示擔心找不到一個完整的問責高官團隊和她一起就任,結果願意就任者絕大多數都是從上屆政府過檔,談不上有什麼「新朝新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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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斯月娥幾乎找不到新人加入管治團隊

當願意做問責官員的人越來越少,任命權的問題便顯得更為致命。社會對問責制的期望是市民能向政府問責,然而由於任命權在中央政府而不在立法會,民意其實無從有效地向問責高官問責。當行政長官提名一些明顯沒有相關能力的人選成為問責高官,又或一些問責高官做出明題違反市民期望的事情時,民意無從阻擋。以曾任發展局局長的陳茂波為例,他上任時被揭發曾在舊區經營劏房,以及在發展區囤積農地,與他的職位有品格甚至利益上的衝突。雖然他就任以來在民意調查當中的反對度一直遠高於支持度,而他的個人問題更導致市民質疑政府的城市發展計劃,但是他不止無需辭去官職,後來更晉升為財政司司長。

說到這兒,問題又回到「執政聯盟」的利益交易質疑了。由於問責高官的任命完全取決於行政長官和中央政府,在沒有制衡之下很容易便和行政會議成員一樣成為政治交易的籌碼,用作鞏固權力之用。當行政長官要尋求政黨在立法會提供穩定支持,除了提供行政會議成員的席位外也要安排個別的政治任命官職,使問責制被批為變相政治酬庸。以教育局首任政治助理楊哲安為例,本身並非來自教育專業,沒有相關的學術成就,當時也未曾當選過民意代表,和政治的最大關聯是他的父親楊孝華曾任自由黨的立法會議員,而自由黨當時為政府拉攏合作的對象。

說到這兒,不難發現香港的政治制度有一個很明顯的先天缺陷:在香港,從政本身不能成為一項志業,而對其他專業人才來說走進政壇則是一件高風險低回報的事情。制度上的不足使得香港政府從行政長官到政治助理都做不到唯才是用,政治忠誠更為重要。所以,有能力的人大多不願意去碰這淌混水,寧願明哲保身。當管治團隊表現拙劣,各種醜聞無日無之,則政府的支持度自然難有翻身之日。


伸延閱讀:
Fong B (2014) Ten Years of Political Appointments in Hong Kong — The Challenges and Prospects of Developing a Political Appointment System under a Semi-Democratic Regime, 2002-2012, Cheng JYS (ed) New Trends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Hong Kong.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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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20. 英國人留下來的制度為何九七後就行不通?

6 月 2 日

因為特區政府所處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環境已不一樣。表面上,九七前的港英政府同樣欠缺民意授權,受針對的卻是九七後的特區政府,好像是民意對特區政府特別嚴苛似的。然而即使是同一套制度,在不同的時空可帶來完全不同的社會反應。再者,特區政府對同一套制度的具體應用,也和九七前有明顯差別。

其實港英政府也有出現過認授危機,六七暴動就是一例。六七暴動前香港有各種明顯的社會不公,加上貪污橫行警察濫權,為挑戰政權合法性製造了客觀條件。港英政府在七十年代成立廉政公署,又建立各式各樣的社會保障制度,就是對認授危機的回應。到了香港進入九七前的過渡期,高速經濟發展帶來了表現認授,加上社會更關注九七後港人治港的實施,也緩解了港英政府欠缺民意授權的問題。

來到特區政府,先是連續七年的經濟蕭條打破了原來的表現認授,製造了社會對政府能力的嚴重質疑。而九七後港人治港承諾一一落空,政治改革前路越見渺茫,也加劇了政府的認授危機。再者,過去港英政府各種疏解認授危機的手段在特區時代也紛紛變味,問題就被進一步擴大。

港英政府有一個常用的疏解認授危機手段,學界稱之為「行政吸納政治」。香港政府的運作除了受立法會的監管外,尚有數以百計大大小小的委員會協助決策或提供意見。舉個例,要改變土地發展的用途,要先經過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審批。若對環境影響評估的結果不滿,又可以找環境影響評估上訴委員會小組。這些委員會的存在要追溯英治的歷史,當時港英政府明白到任何的公共政策都有機會引起社會不滿,而港督本身既非民選所以認授始終有限,與其讓不同利益在政府以外爭吵,不如將它們都納入為管治制度的一部分,一方面讓其代表人物感到被政府尊重,也減低對政府帶來的壓力。例如一些比較有名望的專業人士,可委派他們成為該界別的諮詢委員,讓他們預早為政策制訂提供意見,到政策推出時他們也會幫忙推銷,借助他們的聲望讓業界較易信服。

這些手段要行得通,當權者首要意識到自己的管治地位並非必然,並要有一定的智慧和胸襟,有技巧地平衡不同立場和利益。然而自特區成立以來,這個港英政府的管治法寶在特區政府的手中明顯走樣。各項任命和前文提及行政會議和問責高官的情況一樣,變成了排除異己或回報忠誠的手段。以青年事務委員會為例,本來是六七暴動後成立,原意是讓政府能在官僚體系外更直接地聽到年輕人的聲音,以求盡早回應年輕人的訴求,以免社會動盪重現。現在的青年事務委員會卻被輿論譏為「富二代委員會」,不少委員都是城中富豪的後裔,委員會成為他們刷履歷的地方。現任主席劉鳴煒就是富商劉鑾雄的兒子,曾在談及年輕人置業困難時建議他們應減少去日本旅行多作儲蓄,又向記者大談自己十歲時曾收父母十萬元現金作生日禮物,被廣泛批評為不切實際和不能理解年輕人的真正需要。

另一個相類似而同樣在特區年代變味的制度,就是授勳及嘉獎制度。港英時代在香港有傑出貢獻者,可獲大英帝國勳章,如官佐勳章(OBE)和員佐勳章(MBE)等。其中得到騎士爵位者,可終生冠上爵士或女爵士頭銜(俗稱「阿Sir」)。這些榮耀當然也是政府攏絡人手的手段之一,但條件時過去的授勳者都是德高望重,這樣未來的授勳者才會感到與有榮焉。來到特區時代,同樣的制度卻引起很多爭議。例如香港工會聯合會的前領導人楊光雖然在六七暴動期間擔任鬥委會主任,卻在二零零一年獲得特區最高榮譽的大紫荊勳章,引起公眾嘩然。即使是較不敏感的人物也一樣引起爭論,如藝人安德尊因為服務老人而兩次獲得特區榮譽,反而曾任香港樂施會總幹事而且一直推動盲人平權的莊陳有,則至今從來未獲特區嘉獎。有評論就認為這可能和安德尊願意公開支持建制陣營,而莊陳有則和民主陣營友好有關。當嘉獎變得親疏有別,也就失去了原來提高管治認授的功能。

當任人為親而非用人唯賢的問題蔓延至一些法定組織時,其決策就不免會招來政治蓋過專業的質疑,公眾會認為他們的決定並非出於客觀判斷,而只是為了替行政長官的政治立場護航。例如梁振英在當選特首之後,便在香港大學的校務委員會當中安插多位與他關係友好的人士出任委員。到了曾多次公開批評梁振英的知名法律學者陳文敏被推薦成為港大副校長時,遴選工作便出現眾多轉折,最後任命被校務委員會否決。事件當中與梁振英友好的委員的表現受到廣泛質疑,反對任命的理據錯謬百出(如聲稱陳文敏沒有博士學位所以不合資格,但許多世界知名的法學院都曾有沒有博士學位的院長),為香港大學的學術自主帶來嚴重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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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政府被指嚴重用人唯親

效忠先行的邏輯一層層的推下去,最終做成諮詢政治的失效。港英政府自知其管治沒有選舉授權的基礎,往往會通過各種公眾諮詢活動來收集市民意見,讓大眾感到政府雖然不是由自己選出,但最起碼重要的決定還容許市民一定程度上的參與。同樣的套路在九七後卻明顯失效,雖然各式各樣的諮詢會、聚焦小組、居民會和業界會議越辦越多,許多政策都是政府自以為已經取得大多數人的共識後才提出,結果還是受到排山倒海的反對而要擱置或收回。當中的問題,在於這些諮詢已經變質,成為上述一眾親建制陣營的宣示效忠的場所。近年每當有公眾諮詢,也會有親建制陣營的團體動員支持政府。在市民眼中這些諮詢活動就形同只是為政府製造支持的舞台,自然失去原有籠絡民心的功能。

當公眾開始對各法定組織和公眾諮詢產生懷疑,政府運作便變得舉步維艱。近年最明顯的例子,是醫務委員會改革的爭議。醫委會是香港醫學界自我監管的組織,負責發牌給醫生和處理對他們的投訴。改革的其中一項建議,是引入由病人組織互選的代表,以回應社會對「醫醫相衛」的質疑。然而由於新增代表仍須經行政長官的委任,在香港大學政治干預的陰霾下,輿論擔心將來的行政長官會「有權用盡」,把象徵性的行政長官委任權變成實際介入的權力,借機會讓政府可以把攬過半數的醫委會席位。在公眾對政府的高度不信任之下,本來社會各界都認為有必要進行的醫委會改革,在立法會審議的最後階段被迫擱置。

值的注意的,是就算特區政府想如實執行九七前的一套管治模式,實際難度也大了很多。首先,商界利益本身也在碎片化,政府討好一個利益集團的後果就是換來其他利益集團的圍攻,過去數碼港和西九文化區被指責為地產項目的批評,很大程度上來自那些未能分一杯羹的其他開發商。而隨著社會貧富懸殊越來越嚴重,上流社會越來越被視為脫離大眾,成功拉攏商界利益不見得可以幫助政府介入社會,反而引來官商勾結的指控。選舉政治和公民社會的成熟也使得今天的官民關係和港英時期相去甚遠,民意早已不甘於由這些委員會來代表自己。

與此同時,由於行政長官基本上是由商界利益所選出,而這些利益於投票時主要也是聽命於中央政府,於是特區政府駕馭商界利益的能力也顯得不如港英年代。畢竟,這些商界利益本身各自和中央政府有所聯繫。如是者,過去港英時代政府與商界結盟管治香港的政治經濟結構,在九七之後已經得明顯過時:特區政府既不能團結商界支持其政策,又反過來讓民間覺得政府處處被商界所脅持,過去港英政府在社會中的超然地位固不復見。

另一個變調的認授基礎是公務員系統。當行政長官的權力來源和實踐在制度上有明顯缺陷,由行政長官委任的行政會議成員、政治任命官員以及諮詢和法定組織委員接連出現問題,委任制度以外的公務員系統亦未能幸免。自特區成立以來,香港政府最常見的一個批評,正正是「公務員神話破滅」。在英治時代後期,公務員隊伍往往被讚頌為「高效廉潔」,在東亞地區首屈一指,甚至被譽為公眾利益以及香港制度與核心價值的守衛者。然而特區後,各種施政失誤一浪接一浪,市民對政府的不滿每況愈下,公務員的能力也越來越受到質疑。

香港有超過十六萬名公務員,而政治任命官員只有數十名,真正領導政府日常運作的實為政務職系數百名的政務主任(AO, Administrative Officer)。大學畢業生能成為政務主任的話,會被視為是天之驕子。政務主任一入職的月薪便有約港幣五萬元,另加各類福利津貼,比起一般大學畢業生只得一萬多元的月薪無疑是極為吸引。近年來,每次招考均引來了過萬人應徵,儘管每次招收的名額只有數十人。不過,近年來投考人數的跌幅卻相當明顯,輿論也開始懷疑擔任政務主任是否一份好工作,後面也和公眾對政府的不滿相關。

要理解香港公務員系統面對的挑戰,先要理解公務員守則當中「政治中立」的要求。「政治中立」一詞往往會被認為是大公無私的表現,能夠超越黨派立場來思考,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但在實際的政府運作當中,「政治中立」的真正意義是要專業地執行上級的任務,不同意可以事前提出,但決定後便一定要服從。只要不違法,必須照做。在英國政黨政治的傳統當中,「政治中立」可確保無講由哪一個政黨上台執政,公務員團隊都會專業和忠實地提供服務。但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區,共產黨在中國的執政地位不容挑戰,「政治中立」便等於把公務員系統變成中共政權在港管治機器的一部分。

在此意義下,市民對公務員團隊的不信任就很容易理解了:即使是以依法執行職務為名的政府行為,也很容易受到質疑。因為在一個非民主制度之下,所謂的「依法」也只是政權自我維護的延伸。在這個制度之下,公務員有三個選擇:一、有政治野心的,可選擇主動配合政權,希望獲得賞識,有日晉身成為問責高官;二、堅持己見的,面對自認為不合理的決定,只有辭職一途,不可拒絕執行;三,利用官僚系統的慣性作消極抵抗。例如上級要求做某件事,下屬可找去一百個要考慮的面向,然後僅僅是走程序便把時間消耗掉,到時候外在政治環境說不定已經改變,使得上級的要求也會因而失效。

說到這兒,問題又回到管治認授的討論。「民無信不立」,香港市民對香港政府的嚴重不信任,已經影響到其日常運作,而這歸根究底出於政府沒有更新管治認授的方法。

拉闊一點來討論,九七前香港人對未來的恐懼,很大程度上建基於八十年代或以前中共在中國大陸引發起的各種政治動盪。與此同時,八十年代的香港正處於快速發展的階段。於是乎,所謂的「五十年不變」,即把當時理解中的中港差異凝固,就被理解為保護香港人生活模式的可接受做法。

來到今天,不難發現這種想法嚴重地與現實脫節。今天的中國已不是八十年代的中國,當時的中國尚在爭取世界各地前來投資,今天的世界反過來擔心中國在海外投資帶來的影響;今天的香港也不再處處講求經濟增長,年輕人更強調的是生活和身分的問題;當時香港的擔憂往往以「社會主義中國」和「資本主義香港」對陣來理解,而中國大陸的經濟改革往往被假設會最終引發政治改革;今天的中國大陸卻由「國退民進」變成「國進民退」,並實行一套無遠弗屆的國家資本主義,而中產階層由於成為既得利益者,由下而上的政治改革仍屬空談。換言之,九七前港英管治所處的時空背景,和今天的已經差天共地。

不少公共行政的學者都不約而同地指出,戰後香港的管治制度雖然不民主,但在中國威脅面前會做到自我克制,主動消除濫權,致力為華人社會提供良好管治。換句話說,九七前的善治並非純粹英國出於菩薩心場贈予香港,而有地緣政治的考量在其中。來到九七之後,中英二元權力結構不再存在,公眾對管治認授的訴求卻有增無減,管治制度理應從集權者的自我約束轉變為民主制度的互相制衡,才能面對新時代的需要。當這改變沒有發生,管治就出現各種斷裂。

九七前的政治和社會環境使得港英政府能面對其管治認授的挑戰,把同一套系統放到今天,無論是香港所處的政治環境或是香港社會本身都已變得大不一樣,同一套的制度在今天失效十分合理。如是者,「五十年不變」便從一個保證變成了一種咀咒,阻延香港本來應該面對的改變。以為接收了英國人留下來的殖民管治框架,換個頭目據為己用,便可以順利管治香港社會,是個相當錯誤的想法。要解決香港今天的管治問題,不能再走過去殖民地的舊路,而該直視一國兩制運行二十年來所揭示的制度性問題。


伸延閱讀:
曾銳生(2007):《管治香港:政務官與良好管治的建立》,香港:香港大學出版社。
李彭廣(2012):《管治香港:解英國解密檔案的啟示》,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
Scott I (2003) The Disarticulation of Hong Kong’s Post-Handover Political System, in Sing M (ed) Hong Kong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p. 663-694
Fong B (2015) Hong Kong’s Governance Under Chinese Sovereignty: The Failure of the State-Business Alliance after 1997. Routledge: London and New York.

網上資源:
立場報道(2015):〈梁振英同路人 佔領公職〉:立場新聞,2015年1月16日,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梁振英同路人-佔領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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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21. 為什麼立法會議員只懂批評不會建設?

6 月 3 日

因為香港的政治制度要求立法會議員多批評,不要求也不鼓勵他們懂建設。上文提到行政長官施政舉步維艱的其中一個原因,是難以在立法會中得到支持。不過,這並不等於立法會在香港政制中的權力就十分巨大。相反,香港的政制在設計上阻礙行政長官的同時,也使得立法會未能發揮一個立法機關應有的角色。相對於責怪行政和立法互拉後腿,制度上其實本來就不容許兩者有效運作。

前文提到由於制度上的缺陷,行政長官的民意支持度總體來說只會跌、不會升。然而在行政長官支持度和認授低落的同時,作為監督者的立法會卻沒有因而受惠,支持度和認授同樣低落,兩者彷如競逐民意下限。當中的原因,在於立法會在設計上的功能就被嚴重限制,而過上限制使得其工作不被重視,立法會漸漸變成政治表演的場所,而這個趨向又反過來拖累政府的正常運作。

香港立法會和世界各地的議會一樣,首要功能固然是要代表民意。不過香港立法會無論是選舉方式和議事制度,都使它無法好好發揮民意代表的功能。現時香港立法會有七十個議席,當中一半由地區直選產生,另一半由功能界別產生。所謂功能界別,很大程度上和行政長官選舉中的選舉委員會相重疊。選舉委員會中有漁農界、保險界和法律界,立法會功能界別當中一樣有漁農界、保險界和法律界。不同的地方,在於每個界別選舉委員會中所佔的席數不一,但在立法會當中則一般只有一席。

功能界別的出現正正是立法會不能「好好議事」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它大幅扭曲了立法會的代表性。前文談及所有選舉委員會的制度問題,在立法會功能界別當中同樣適用:一)界別的成立沒有客觀標準;二)界別選民地位的定義沒有客觀標準;三)每個界別的代表人數差距極大;和四)大多數市民無權參與。舉個例,商界(第一)的選民只限香港總商會會員,商界(第二)的選民則只限香港中華總商會會員,其他的商人和組織都不被排除在外。因為這些限制,在二零一六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就有十二名候選人循功能界別自動當選。回顧自特區成立以來的五屆立法會選舉,有三個界別(鄉議局、進出口界及商界(二))從來都是自動當選,一次正式競爭都沒有。自動當選的出現,代表他們的界別在選舉前已各自被不同的政治力量所壟斷,其他勢力明白就算參選也枉廢心思。換言之,功能界別的設立可確保個別政治勢能在立法會當中穩奪席位,違反民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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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功能組別議席均為「零票當選」,表示這些議席正正是為了保障個別政治勢力而設。

非建制陣營在功能界別當中一般只有法律、教育、社會福利,和衛生服務界有穩定的支持,以及在少數界別有能力競爭,其餘多數界別都是建制陣營的囊中物。透過界別劃分和選民界定,功能界別成為了親政府的建制派議員在立法會保持過半數的關鍵。以二零一六年的立法會選舉為例,建制陣營在地區直選的得票為八十七萬票,佔百分之四十;非建制陣營得票為一百一十九萬票,佔百分之五十五。只看地區直選的話,建制陣營佔十六席,非建制陣營佔十九席,比例尚算合理。但再加上功能界別的議席後,則變成建制陣營佔四十席,非建制陣營佔二十九席,中間派佔一席。換言之,透過功能界別的加持,明明是非建制陣營的得票較多,大多數的議席卻會落在建制陣營之中。

這是制度設計的一部分。在訂立《基本法》的時候,中央政府很明白如果立法會全部議席由一人一票產生,他們便不能控制誰是立法會的多數派。然而透過保留功能界別以及背後的利益交易,中央政府就可以很大程度上左右立法會的派別構成。自特區成立以來,主流民意一直要求取消功能界別制度,唯自二零零四年起地區直選和功能界別的議席比例就一直都沒有改變過,維持各佔一半,政府也未能承諾最終取消功能界別。

功能界別的存在保持了建制陣營在議會的主導權,卻同時帶來一個很壞的後果:市民對立法會的期望改變。在一個正常的議會當中,選民投票選出議員時的其中一個考量,是議會的構成會如何影響議案的處理。在理性選擇的框架下,支持某項政策的選民理應投最有能力落實此政策的候選人一票,好讓他們在議會中佔多數,然後通過相關的法案。實際上的選民的考量當然會複雜很多,例如有些選民會接受他們的代表在必要時妥協,另一些的選民卻會希望他們的代表立場堅定,甚至「有破壞沒建設」,但求阻礙他們眼中的惡法通過。問題的重點,在於當選民認為他們支持的政黨或派別永遠無法成為多數的時候,選民的思考便會傾向後者多一點,對候選人能力的評估也從重視審議的能力變成破壞的能力。

香港立法會的情況正正就是這樣。因為無論一項議案在市民心目中如何的不受歡迎,建制陣營也會有足夠的票數強行通過,於是選民逐漸發現立法會不能真正議政。礙於選舉制度的不公平,即使非建制陣營在選票數目上贏得多數,也不能轉換成議席上的多數。政府也發現他們不用真的和所有的議員建立良性互動,只要通過前文論及的利益交易穩住建制陣營即可。如是者,立法會失去審議功能,選民對議員的要求也慢慢從慎思變為敢言。既然非建制陣營的議員無論提出什麼議案也不會夠票通過,對選民來說與其找一個有審議能力的人來當議員,倒不如找一個罵政府罵得精彩的人來當。反正最後任何議案的投票結果都會一樣,但有議員代表自己直接在議事堂內罵官員,而這些官員在制度上又要被迫接受這些質詢,也算是幫大家出一口氣。議員當然也很明白這個趨勢,眼見政府可以主導立法會的工作,議員剩下來的功能就只有提出反對;當一個表演精彩的反對派來吸引選民注意,就成為連任的本錢。在這畸形的選舉制度下,立法會便變成一個政治表演的地方。

選舉制度外,立法會的議事制度也不容許有建設性意見的人帶來政策創新。《基本法》第七十四條這樣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這條條文等如完全廢除了立法會的提案權。畢竟如果政府本身想做,政府自己會在立法會提出,不會給議員有機會領功。當一件事情政府本身不想做,議員將不能通過立法會的議決強迫政府去做的,因為他們連提案的機會也沒有。因此,坊間有時會批評議員們「有破壞沒建設」,事實上是立法會的制度不容許也不鼓勵他們有任何建設。而由於選舉制度讓建制陣營容易控制立法會的主導權,所以即使有議員不滿政府的提案,也不能通過拉攏其他議員來合力否決,而只能在電視直播辯論的時候表達完不滿,然後便沒有然後了。

雖然如此,仍有議員會嘗試提出「私人條例草案」,一方面促使政府正視議題,同時也向選民顯示他們對議題的理解。近年的例子,就有《災難狀態條例草案》和《罕見疾病防治、藥物及支援條例》等。

此外,政府還有各種方法繞過立法會的監督權。政府的開支須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批,而由於建制陣營的議員佔多數,政府的撥款申請幾乎都會獲得通過。不過,非建制陣營最起碼能在辯論的過程提出質疑,引起公眾關注。然而近年來,政府發現既然每一次提出撥款申請,就要面對一次質疑,無論是要一億、十億還是一百億也一樣,倒不如把各項開支都放在同一個撥款中一併申請,減少了立法會可逐項討論這些開支的機會。以關愛基金為例,政府先後向立法會申請注資二百億元,而基金的日常運作則由督導委員會負責,立法會便先去了直接監督的能力。另一種做法,則是通過不直接動用庫房的手段融資。以機場三跑系統為例,儘管估算造價超過一千四百億元,卻無須立法會審議通過。機場管理局通過向銀行借貸發債、未來十年暫停向政府發放股息,以及向旅客及航空公司徵費的手段籌措資金。雖然這些做法實際上會減少政府的財政收入,卻因沒有直接動用庫房而繞過了立法會的監督。

議員要突破這些限制的空間十分有限,而且往往要採用迂回的手法來提出質疑。例如議員雖然不能要求增加開支,卻可以要求減少開支,於是乎每一次的財政預算案辯論都會有一系列要求削減撥款的修正案。這些修正案一般都無望通過,議員提出的目的是要把他們關心的問題帶上議程,強迫政府回應。例如有議員反對漁護署處理流浪動物的做法,便提出削減漁護署的相關開支;有議員不滿個別問責官員的表現,便要求削減他們來年的人工。不過這樣做也有一定風險,例如有議員曾經要求削減消防署開支,原因並不是他們真的反對這些開支,而是認為撥款的程序有問題。但當發生重大火災之後,某些刻意誤導的輿論一樣會翻他們的舊帳,批評他們不支持消防署的工作。

另一個議員發聲的方法,是提出沒有約束力的議案,來繞過《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的限制。但這個方法的實際功能也很有限。首先,這些議案由於沒有約束力,就算通過了政府也可以不理。再者,這條進路還要面對《基本法》附件二的另一頂要求: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
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這項條文一般稱之為「分組點票」,即議員自己提出的議案不單要得到立法會的過半數通過,還要分別獲過半地區直選選出的議員和過半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通過,才算是通過。由於地區直選選出的議員通常傾向非建制陣營,而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通常傾向建制陣營,兩者目標一致的情況並不常見,所以這些議案往往很難獲得通過。

自特區成立以來,就有很多議案雖然獲得過半數議員支持,卻在「分組點票」之下被否決。特別是以保護勞工和低下階層為目標的議案,既得利益就往往可以利用工商界在功能界別的優勢,把「分組點票」變成他們的專屬否決權。就算所有議員都出席會議,只要四分之一的議員便足以否決四分之三多數議員的意願;最極端的情況下,甚至可以只有一名議員反對便能否決議案。在這樣的安排下,立法會否決議案的機會就變得高於通過議案,同樣成為立法會「有破壞沒建設」的制度原由。以二零零五年的「最低工資、標準工時」議案為例,雖然總票數為三十六票贊成,十七票否決,但是議案在「分組點票」下仍被否決。出現此結果,是因為議案於地區直選議席的表決結果是二十五比二,但於功能界別議席則是十一比十五,由於未能獲功能界別議席通過而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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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組點票」導致多數議員贊成的議案無法通過

值得注意的,是「分組點票」是只限於議員提出的議案,由政府提出的則沒此限制。所以,正常來說非建制陣營會較受影響,因為建制陣營本來就是政府「執政聯盟」的一部分,議案可直接由政府提出,不受非建制陣營在地區直選的優勢影響。按香港大學於二零一三年的民意調查所得,有四成六的受訪者贊成取消「分組點票」,反對者只有一成半,民意明顯不認同「分組點票」的安排。

「分組點票」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立法會無法有效利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又稱《特權法》)提供的調查權。《特權法》的設立是要保障立法會議員的權力,例如出席會議時可免受刑事逮捕,不會因議會發言內容被提出訴訟等。《特權法》其中一個稱為「尚方寶劍」的權力,是可以傳召任何人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件,甚至要求警察拘捕證人強迫列席作證,可以說是議會監督政府的最後防線。不過,此項權力在特區成立以來只被引用過六次。由於《特權法》調查要「分組點票」組過,不少評論質疑只要少數議員為了保護其政治利益而反對,調查就無法立項。

說到這兒,得同時指出建制陣營把持立法會帶來的另一個效果:為免政府尷尬,有時立法會連提意見的機會也沒有。如要在立法會的日常議程外加入討論社會中的突發狀況,要先得到主席批准,而在現有的立法會構成下無論是大會或各委員會的主席都是由建制陣營的議員出任。主席的各種裁決能力可使得立法會本來可用作監督政府的權力無從發揮。如果說現在的立法會沒有好好議事,則得先明白立法會的議事權本身已被自我閹割。

話雖如此,即使在這麼有限的空間之下,立法會議員也不是完全無事可做。舉個例,議員仍可通過質詢要求政府回答問題,公開重要的公共信息。這些工作雖然未能直接解決問題,但借立法會這個平台來揭發問題和引發公眾關注,本身已經十分重要。而在電視直播的質詢過程中令政府官員尷尬,也可迫使政府作出一定程度的檢討和改善。今天的香港立法會雖然距離一個真正的民主議會甚遠,但也未至於完全無能。

儘管《基本法》沒有直接用上「三權分立」這四個字,但從條文上可以清楚看到政府的職能被放在不同的機構當中,以發揮互相監督和平衡的角色:行政機關執行決策,立法機關監督決策執行,而司法機關又可以監督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三者之間的互動如能有效實行的話,可避免政府變成一言堂,不得民心的做法有機會被修正。所以,立法會議員質詢政府官員,只不過是在履行其職責所在。事實上,現在立法會議員要有效地質詢政府官員已經十分困難。

總的來說,「立法會議員只懂批評不會建設」的說法其實是一種錯覺。事實上,考慮到香港立法會在制度上的種種限制,議員們有時看似激烈的抗爭手法其實有十分理性的制度原由。如果說立法會議員的議政質素未如理想,則得明白在香港的畸型政治制度下,在朝的永遠在朝,在野的永遠在野。所以,在朝者其實沒有誘因提高其議政能力,只用做橡皮圖章就行;在野的也難以尋找人才放棄他們原來的生活,投身於勞而不獲的抗爭。反過來說,如果希望議會政治變得更專業,不能只責怪個別議員甚至政黨的表現,而要改變整個議會制度,包括選舉和議事制度,理順議會的權責,才能為改變議會文化提供基礎。

立法會整天吵吵鬧鬧只是病徵,意圖通過修改會議規則或驅逐議員來解決只是針對病徵而非病因。畢竟,病徵去除不等於問題消失,也可能是因為病人死亡。正確的回應應該是對症下藥,從制度病因著手。


伸延閱讀:
馬嶽(2013):《港式法團主義:功能界別25年》,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
許寶強(2010):〈議會難言「理性」 「激進」原是認真〉,《明報》2010年1月24日。
Lui PLT (2012) The Legislature, Contemporary Hong Kong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Expanded Edition).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網上資源:
圖析新聞(2017):〈圖析香港主權移交20年〉:立場新聞,2017年6月30日,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圖析香港主權移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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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22. 為什麼立法會議員變得越來越激進?

6 月 5 日

因為香港立法會的議會和選舉制度都鼓勵議員變得激進。前文提到議會制度使得議員無法通過正常的議會手段,例如提出新建議或新政策來爭取表現,選民不能從議員或政黨提出和促使議案通過來辨認他們的政績。議員在立法會可做的,僅限於政府提出的議案在「執政聯盟」護航下通過前,提出一些質疑或不滿。而誰能在提出質疑或不滿時得到公眾的注意,就成為議員們爭取曝光的重要手段。立法會在提案和審議的先天缺陷,是某些議員走向激進的制度基礎。

理論上,如果議員的表現過於激進,脫離了社會主流期望,應該會在選舉中受到選民捨棄。換句話說,正常有效的選舉制度可為議員的激進化帶來一定制衡。不過,香港立法會的選舉制度十分不正常,地區直選的模式十分鼓勵議員的激進化。自特區成立以來,立法會的地區直選一直使用比例代表制當中的最大餘額法,而實踐起來則變成了世界各地普遍避免的多議席單票制。學界認為此制度選擇的原意是要打擊非建制陣營成立強大的政黨,而實際上也達到了此目的。不過它卻同時帶來另一個後果:立法會出現政黨碎片化和激進化,並反過來加深了政府的管治困難。

選舉方法和選舉結果有密切關係,同樣的民意在不同選舉方法下可產生極為不同的議會構成。一九九五年港英政府下最後一屆的立法局選舉中,地區直選採取單議席單票制當中的簡單多數制。由於在這制度下只要贏一票也算是贏,也就是所謂的「勝者全取」,假設一個派別在數個選區中每區各得三分之二選票,由於每區都取得多數選票,將可以全取100%的議席。也說是說,這個制度會放大多數選民的支持,讓他們支持的派別得到較多的議席,學術上認為有利議會穩定。是次選舉中,香港就出現了歷史上唯一一次民主派議員佔多數的情況。

可以想像,特區政府不會容許同樣的選舉結果再次出現。結果政府決定在一九九八年把選舉制度改為比例代表制。理論上比例代表制可以帶來相對均衡的議席分佈。假設本來有五個各有一個議席的議區,可把它們合併為一個有五個議席的單一選區,候選人以名單方式參選並按得票的比例分配議席,例如拿到三分之二選票的名單則排首三位者為當選,拿到三分之一選票的名單則排首兩位者當選。表面上看,這應是一個相對公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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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選民選舉在不同的選舉制度下可帶來不同的結果

不過在香港,考慮到整個議會本身不是由普選產生,功能界別的存在使得議席分佈本身已為建制陣營帶來優勢,如果在地區直選這一邊還要求一個相對公平的選舉方式,便會吊詭地反過來為議會帶來一個相對不公平的黨派構成。

選舉制度的更替明顯改變了立法會的政黨生態。民主派的最大政黨民主黨在一九九五年時於地區直選取得十二席,到了二零一六年時則跌到只得五席。加上功能界別的議席,一九九五年時民主黨的議員佔整個議會的32%,到二零一六年時則跌到10%,影響力大不如前。

打擊大政黨的後果,卻是製造政黨分裂和山頭林立的議會,為議會運作帶來混亂。細碎化的基礎在於最大餘額法使得任何追求多於一席的參選名單都等如浪費選票。舉個例,新界東和新界西選區分別有九個席位,即標準當選門檻為總票數的九分之一,或11%,凡得此比例的名單均可穩奪一席。不過由於當沒有名單的票數多於標準門檻時,會直接把議席逐一分配與餘下得票順逐最高的名單,一般來說實際上只要7%的選票已可穩奪一席。換言之,如果目標是一張名單取一席的話,候選人不用真的以爭取11%的選票為目標,只要7%左右已足夠。但如要同一張名單取兩席的話,就要11%加7%,即18%的選票才能穩奪第二席。

這時候,任何排在名單第二名的候選人都會問:為什麼我要這麼笨排第二?如果我自己出來參選的話,當選的難度比排第二名要低得多了。這個制度設置,本質上鼓勵每一個政黨在選舉前要內部爭吵一次誰人排在名單首位,而每次爭輸了要排第二的都有極大誘因退黨獨立參選,試試能否靠一己之力當選。由於只要一百名當區選民聯署便可參選立法會,獨立參選在制度上的要求不高,政黨碎片化十分輕易就會出現。

從歷史去看,一九九八年的首屆立法會選舉中新界東有五席,共十一張名單參選。到了二零一六年的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時,新界東有九席,共二十二張名單參選。名單數目之多,已使得連舉辦選舉論壇也變得十分困難,要找一個可以讓所有候選人一同出席的場地也不易,而每人可以發言的時間也變得十分有限。從結果去看,非建制陣營在二零一二年的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中得二十七席,當中十九人來自有多於一名議員的政黨,其餘八人來為獨立議員或來自「一人政黨」(即只有一名立法會議員的政黨)。來到二零一六年,二十九名非建制陣營的議員當中,有十二人為獨立議員或來自「一人政黨」,見證了碎片化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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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直選議席的參選名單數目近年快速增長

順帶一提,較有規模的政黨為免處理名單排序的問題和嘗試爭取最多的議席,有時會主動分拆名單參選,即在同一個選區派出多於一張名單參選。如果不同名單之間的票數分配平均的話,這種做法可最大化選票的影響力。要做到這一點,就要組織支持者配票。台灣的政黨在這方面相對熟練,例如建議選民以出生月份或身份證號碼的最後一位數字來配票,達至平均分佈的效果。香港的選民並不慣於類似的配票方法,較為有效的方式往往是以「責任區」配票。以二零一六年立法會選舉為例,民建聯的陳克勤和葛珮帆同在新界東出選,其中陳克勤負責北區和大埔,葛珮帆負責沙田和西貢。結果陳克勤有78%的選票來自北區和大埔,葛珮帆有88%的選票來自沙田和西貢,策略十分成功。不過這種配票模式在非建制陣營卻並不成功,其中一個原因是非建制陣營的碎片化比建制陣營嚴重和明顯。

理論上,碎片化的問題會同樣衝擊建制陣營和非建制陣營。實際上,建制陣營在出選前都會接受協調,不服從者將會不能得到中央政府在港代理人的選舉資源支持。相對來說,非建制陣營本來就沒有太多選舉資源,也就失去團結一致的誘因。輿論往往會批評非建制陣營未能團結甚至互相攻擊,忽視了客觀上他們沒有很大誘因去團結,卻有不少誘因去分裂,黨派之爭只不過是其表徵而已。

剛才提到配票理論上可以把選票的影響力最大化,經歷數次港式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後,選民也發現配票的重要。當他們認為某候選人已有足夠支持度當選,又或其支持度已低得絕無可能當選時,就會考慮改為支持同一陣營而支持度處當選邊緣的候選人,試圖增加其選票的影響力。因此,臨近選舉時同陣營內「告急」和「棄保」的呼聲會十分熱烈,以左右選民的配票決定。然而由於民意調查的精密度有限,不可能支持嚴謹的配票行動,加上選民往往一窩蜂地按傳聞配票,以致每一屆都會出現「告急的候選人票數有餘,原來估計的票王卻意外落選」的情況。在二零一二年的換屆選舉當中,五區當中就有三區出現非建制陣營總得票較多,但因票數不均以致所得議席比建制陣營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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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票失敗對非建制陣營的打擊十分嚴重

簡而言之,港式比例代表制其實就是多議席單票制,每名選民只可投一票,而得票首若干名的候選人當選。正正因為多議席單票制會鼓勵「策略性投票」,不能反映選民的真正喜好,世界各國多已棄用。

回到激進化的問題,港式比例代表制是激進化的主要基礎。如果選舉以單議席單票制當中的簡單多數制實行,為免出現「鷸蚌相爭,漁人得利」的情況,不同派別都會有很大誘因協調出兩名候選人出來對決,而候選人的目標則是爭取選區內過半數投票者的支持。如是者,此制度下候選人的政綱往往會避免過於激進,以免得罪中間的游離選民。相反,在港式比例代表制當中,由於從政者只要討好大約二到三萬名選民便足以當選,即使會因而得罪另外數以十萬計的選民也不會影響其勝算,很自然就會有個別議員選擇走向激進,更能穩住他們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會的碎片化本身就是中央政府想達到的目的。按曾於特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負責政制工作的劉紹佳教授所術,當初設計立法會的選舉方式時的指導思想,正正包括確保行政主導和避免立法會出現單一大黨。前文提到,在一九九五年的最後一屆立法局選舉,民主黨以取得32%的議席成為第一大黨;到了二零一六年的立法會選舉,民建聯只取得19%的議席,已能成為第一大黨。選舉制度的改變促使民主黨失去第一大黨地位的同時,其他政黨也不能得到同等具影響力的位置。當立法會內的力量越見分散,立法會就不能成為香港政制內可以抗衡中央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力量。

關於立法會的碎片化,還有一個重要的註腳需要補充。理論上,即使選舉制度使得立法會黨派林立,理論上也不一定會導致混亂;畢竟議員可以在當選後合組聯盟,以獲得向政府施壓的力量,而這政治力量會反過來約束聯盟的參與者要顧及其他盟友,不能獨自行動。回到九八年特區首屆立法會選舉後,當時為了應對前所未見的金融危機,立法會內各派曾經不問政治立場共組「八黨聯盟」,在危機面前向市民顯示團結。由於他們在立法會有壓倒性的票數優勢,對政府的提案擁有否決權,所以提出的振興經濟和舒解民困方案都會獲得政府接納。不過,「八黨聯盟」在二零零四年後便未能繼續。據當時建制陣營的議員憶述,背後原因出於中聯辦的反對,認為強勢的立法會不符合原有「行政主導」的設想,所以要求建制陣營退出,轉為成為政府的「執政聯盟」。由是觀之,立法會出現亂象某程度上是中央政府樂意見到甚至積極推動而成的。

回到個別議員激進化的趨勢,不少民選議員近年選擇把議會當作是政治表演的場所,把街頭抗爭的手法帶進議事堂中,吸引傳媒的注意。他們的作為有時會被批評為不認真或不尊重議會莊嚴,個別議員就常常因被會議主席裁定違反議事規則而被逐離議事廳,因而被批評者譏為「提早下班」。但對於這些「反叛議員」的支持者來說,他們的議員在議事廳「搞事」就是履行選舉承諾,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

隨著議會變成政治表演場所,議事廳的衝突也變得普遍,當中以二零一六年立法會宣誓就職案的影響特為深遠。《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過往曾有立法會議員以各種方式於宣誓程序中表達不滿。例如梁國雄於二零零四年首次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就在宣讀誓詞前加上其他內容,又在宣讀以斷句方式干擾,立法會秘書處仍表示誓詞仍然有效。及後,不少議員都在宣誓前用道具或衣著表達政治立場,其中黃毓民在二零一二年時曾經一邊咳嗽一邊宣誓,也只被主席要求在下次大會重新宣誓。

來到二零一六年,部份獲選議員效法了這些先例,以各種方式在宣誓程序中表達政治立場。不過,這次他們的行動引發了廣泛的政治反響,結果當選人梁頌恆和游蕙禎未有被安排重新宣誓,政府隨即要求法庭禁止梁君彥再次為兩人監誓,全國人大常委則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引起廣泛爭議。及後,政府再通過司法覆核取消本來已獲立法會確認宣誓有效的劉小麗、姚松炎、梁國雄和羅冠聰的議員資格,引發立法會獨立性和釋法追訴力的爭議。

說到底,議會變成政治表演場所只是問題表徵,後面是立法會本身出現制度失效,不能發揮正常議會的功能,因而改變了議員和選民對議會本身的期望。要解決問題,必須大幅改變立法會的制度本身。首先,立法會應全面取消功能界別,掃除一人多票和團體票的問題,重建立法會的認授,議員們才可以開展有實際意義的議政工作。至於選舉制度方面,學界和政界也有不少改革方案,例如實行比例代表制和單議席單票制並行的制度,把比例代表制的點票方式由最大餘額法改為最高均數法等方式,以及訂立最低當選門檻等,都可以減低碎片化的壓力。

就目前香港的政治形勢,無論是議會和選舉制度都難有理想的修改。因此,在立法會本來就難以發揮正常作用的前題下,立法會議事廳難免會變成政治表演的場所,畢竟最少有畫面可看,比乖乖坐下投贊成或反對票帶來更多的社會關注。議員的表現看起來好像不專重制度,但他們的行為剛剛好反映立法會的畸型制度。


伸延閱讀:
馬嶽, 蔡子強(2003):《選舉制度的政治效果:港式比例代表制的經驗》,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
Cheung, CY. (2018). Stalemate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Hong Kong Disarticulation, fragmentation, and the political battleground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in Lui TL, Chiu SWK, and Yep R (eds) Routledge Handbook of Contemporary Hong Kong, p13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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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23. 為什麼立法會一天到晚都在拉布而不議事?

6 月 6 日

由於立法會有先天的議會和選舉制度缺陷,所以即使沒有拉布,本來就不能有效議事。在一個正常的議會中,議員和議案的質素最終會通過民意反映到議席之上,做得不好就要下台。同樣的制衡難以在香港的立法會發生,建制派幾近永遠是議會的多數派,議會議事也就變得行禮如儀了。因此,雖然拉布在公眾眼中好像把立法會變得不能議事,但考慮到在議會議事的目的本來就是要促進和反映公眾辯論,而拉布可以吸引到公眾對某些議題的關注,則可說拉布和議事並不矛盾,而是繞了個彎達到議會本來應有的功能,為真正的議事帶來契機。

所謂拉布或冗長辯論,是指少數議員在明知不能阻擋某個議案獲投票通過,便利用各種方式來拖延議會程序,一方面引發公眾關注,另一方面增加通過此議案的時間成本。畢竟議會會期有限,如果拉布策略成功,得到市民支持,或可迫使對方撤回議案,甚至迫使議案因為會期結束而失效。

拉布在世界各地的不少議會均有範例,美國國會參議院就有 filibuster 的傳統,台灣則很有創意地把此詞譯成「廢力把事拖」。美國參議院的議事規則規定參議員可就任何題目發言而時間不限,有參議員就曾經連續二十四小時發言,也有參議員朗讀聖經章節和兒童故事,甚至把電話簿和食譜從頭到尾諗一遍。日本參議院則有所謂「牛步戰術」,即在投票時採用極為緩慢的步伐走向投票箱,平常數十秒的步程變成數分鐘,如果所反對派的議員都加入便可拖上半天。

在香港的立法會,建制陣營基於畸型選舉制度的幫助而幾近可護送任何議案通過,拉布便成為了非建制陣營少數可用的反抗手段。不過,特區成立以來的首次立法會拉布,卻是來自建制陣營。一九九九年審議廢除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時候,表決前剛好有建制陣營的議員未能趕及回到會議廳,政府為免議案被否決便利用了議事規則中政府總結發言時間不限的規定,不停拖長官員發言直到有足夠建制陣營的議員趕及回到會議廳為止。

要在議會拖延時間的方法有很多。以二零零九年十二月至二零十零年一月的高鐵撥款審議為例,非建制陣營的議員就透過不斷向官員提問使得表決日期被一再壓後。不過這次經驗嚴格來說不算拉布,因為高鐵作為特區成立以來最大規模的基建工程,議員當時所問的問題都有實質意義。而由於議會拉布文化尚未成型,議員們都避諱以過於鎖碎的辯論來拖延時間。

到了二零一二年的《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議案》,政府提出限制議員辭職後再次參選,引發黃毓民等非建制陣營議員發動拉布抗爭。首先,他們就議案提出了合共1307條的修訂。這些修訂的內容十分廣泛,例如規定如有議員「因未獲正式審訊,被古巴政府囚禁超過一個月,又同日辭職,一個月內其中一人獲釋放,條例就不適用」,然後把國家名字改為朝鮮、中國、津巴布韋和越南等,衍生出多項修訂。然後他們在審議階段輪流就這些修訂發言,例如介紹古巴的政治局勢,以求一方面拖延時間,同時避免被主席裁定離題或重複內容。又有另一組的修訂為「若議員因為患上肝癌辭職,一個月內被確定無患肝癌,條例就不適用」,然後再換上另外十六組不同疾病,衍生出十七項修訂。有議員討論到相關修訂時,更詳細分享「露德聖水」傳聞神蹟,以說明患病又突然康復的可能。有些修訂則針對個別字眼,引發「實行」和「施行」的用字分別討論。

由於這些修訂大多十分鎖碎,建制陣營的議員在審議時難以集中精神,有些議員在坐位練習書法,或者閉目養神。但他們這樣做卻又會給予機會非建制陣營的議員提出質疑,例如梁國雄議員就曾經向會議主席報告黃定光議員睡著了,擔心他有生命危險,引起的議論又成為另一種拖延時間的方法。

不過最有效的拖延戰術則是人數點算。立法會內不同會議都有法定人數的限制,建制陣營的議員由於不少都是企業高層,未必能時刻會在立法會大樓出現。而就算身處大樓,也可能因為要會見市民或團體代表而未能時刻坐在會議廳開會。因此,只要非建制陣營的議員集體離場,只留下少數代表負責拖延審議,會議廳便很容易因為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按當時的議事規則,立法會大會的會期逢星期三開始起算,萬一流會的話不輪是在星期三、四或五發生,都要留待下一個星期三才能繼續,可以拖延很多時間。

而就算未能成功促使流會,由於每次點算人數最多可以花十五分鐘的鳴鐘時間來等待議員回到議事廳,僅僅是這程序本身已可花掉不少時間。在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的立法會大會,就累計點人數共556次,耗用時間107小時56分鐘。

這些拉布手段把立法會的時間都消耗在執行程序之上,無形中就拿走了本來可以用來審議其他議案的時間。視乎不同的政治觀點,這可以是好事也可以是壞事。例如大埔區議會本來建議動用五千萬於林村建設旅遊設施,被批評為「林村天安門」,當地居民不少都認為交通不能負荷更多遊客而反對計劃。撥款建議因為拉布而未能於二零一六年立法會會期完結時獲得通過,及後大埔區議會決定撤回建議,改為建議把撥款用於藝術和醫療。在這件事情上,拉布就幫助了少數議員成功阻擋議會強行通過議案。

反過來說,反對拉布的議員則會指責拉布的議員阻礙議會運作,使得一些市民支持的項目(如興建學校或醫院等的撥款申請)也因為拉布而無法審議。不過,政府其實有權調動議案的審議程序,讓立法會先處理爭議較少的議案。所以準確來說,拉布其實無論對政府和建制陣營或是非建制陣營來說都是一種政治博奕的手段,兩邊都要時刻計算市民會把否接受議會癱瘓,和會把責任放在誰的身上。

按香港中文大學的民意調查顯示,有超過五成受訪者原則上不支持議員就具爭議性的議題拉布,支持的只有一成多。綜合上文提及的立法會碎片化的現象,非建制陣營在拉布議題上處於十分不利的位置。他們既有少數支持者希望他們多利用拉布手段拖垮具爭議性的議題,卻同時有另一批支持者不同意這種手法。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下,便衍生出非建制陣營的各個成員自顧選擇走不同的抗爭路線,但卻在公眾眼中加深了非建制陣營未能團結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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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調顯示市民對拉布並不支持

對於建制陣營來說,他們一方面不喜歡坐在會議廳聆聽冗長辯論,也見到非建制陣營在拉布議題上所處的尷尬位置,固然不會放過以此攻擊對手,把拉布描繪為一件不利民生的事情。由於一般市民未必理解或認同拉布作為回應立法會制度缺陷的手段,加上非建制陣營本身的碎片化,要回應攻擊也十分困難。到了二零一七年年底,由於有非建制陣營的議員被取消資格(見問題二十二),立法會首次出現無論是功能界別或是地區直選都由建制陣營佔過半數的情況,由建制陣營議員提出的議案不再受「分組點票」所限以不能通過。於是乎,他們便趁機修改了議事規則,大幅度減少各種拖延立法會程序的機會。

相對於很多外國的議會,香港立法會對拉布本來沒有很清晰的規範。回到美國國會參議院的冗長辯論,就有所謂的終結發言議案,即如果獲參議院五分之三議員的同意,可終止發言程序把議案付諸表決。香港立法會沒有這樣的規定,過去各拉布戰的結束都是由會議主席一個人裁決終止,從議會管治來說並不理想。加上立法會的制度缺陷使得主席幾乎必然是由建制陣營議員擔任,由主席一人作出終止發言程序的裁決則更難服眾。

如果香港的立法會已達至全面普選,則近年的拉布風潮或可被理解為濫用程序,通過修改議事規則來處理也算合理。例如香港可考慮採用類似美國參議院的方式處理拉布問題,應可平衝少數意見的同時又不會讓議會被極少數拖垮。不過建制陣營的議事規則修訂,卻是把更多的權力交給會議主席,例如處理修正案和流會後何時復會。當時就有多名學者發起了聯署聲明,批評此舉「嚴重削弱立法會現時僅有些微監察政府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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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不支持修改議事規則(學術自由學者聯盟圖片)

相對來說,雖然美國也常有意見認為要削減冗長辯論,但無論誰是多數黨都不敢貿然推行,因為他們明白自己今天是多數黨,下屆卻可以變成少數黨,打壓少數的做法有朝一日會害及自己。但在香港,建制陣營很有信心自己永遠都是立法會的多數,所以不擔心通過修訂後自己日後會因而有所損失。

香港立法會的拉布問題並非單純出於個別議員濫用程序,而是立法會本身無法代表民意和制度上無法履行正常的議事職能。有個別議員採取在議事廳內各種方式抗爭,無論是口頭甚至行動上的衝突,又或用各種方式拖延程序,背後都指向立法會本身在相當部分的市民心目中欠缺認授,所以這些議員的行動才能得到支持。而即使這些議事廳內的抗爭方式被終止,只要背後的認授問題沒有解決,則問題仍會如擠氣球一樣,從議事廳內轉移到議事廳外,甚至而更高社會成本的方式爆發。


伸延閱讀:
Cullen R, 2018, Filibustering: Flawed in Principle and Bad for Hong Kong, IPP Review Mar. 09, 2018.
Kaeding MP (2017) The Rise of “Localism” in Hong Kong, Journal of Democracy 28:1, p157-171.


網上資源:
立場報道(2017)中大民調:逾半市民不支持拉布 近半贊成改議規:立場新聞,2017年12月5日,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中大民調-逾半市民不支持拉布/
立場報道(2017)學者反議規修訂 逾4000人網上聯署:立場新聞,2017年12月13日,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學者反議規修訂-逾4000人網上聯署/
 

tei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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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24. 為什麼香港的法院會有外籍法官?

6 月 7 日

因為《基本法》草擬的時候,中國政府有自知之明,理解到保證司法制度健全才能讓香港和國際社會對九七後的管治保持信心,否則即使收回香港也只會成為中國的負擔而不能有所貢獻。香港的法院有外籍法官,正是當時這點擔憂的體現。按照《基本法》,除了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外,香港的法官沒有國籍限制。

香港法院外籍法官的法理依據,來自《基本法》第八十二條:「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和第九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現時香港終審法院有一名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四名香港非常任法官,以及十二名海外非常任法官。

這些條文的來源要算到八十年代初,《中英聯合聲明》尚未訂立之時,中國政府對香港前途的考量。這時期的香港各界人心惶惶,畢竟中國大陸才剛剛脫離文革浩劫,擔心中國收回香港就是香港終結之時。對於法律界來說,他們看到香港執行的是普通法制度,和中國大陸執行的社會主義法制並不相容。舉個例,香港從開埠以來就是一個自由港,相對公平和有效率的司法制度讓商人有信心任合何糾紛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訟裁。如果法官容易受一時的政治壓力或貪污收買所影響,商人就要面對一個隨意和不可靠的環境,做生意的成本就會大幅增加。當時的中國正處於改革開放的早期,需要通過香港吸引外來投資。如果外資都從香港撤走,那麼不單止香港本身的繁榮穩定不能維持,連帶中國大陸的發展也會受到阻礙。

因此,當時的中國政府注意到香港社會的憂慮,並於一九八三年邀請了十二位本地年輕專業人士到北京訪問,並和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習仲勛見面(也就是現任國家主席習近平的父親)。這個「才俊團」的成員很多後來都成為香港政界翹楚,例如特區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等。而據另一位成員李柱銘回憶所述,這段時間的中港交流對日後特區的制度框架起了重要作用。

李柱銘是民主黨創黨主席,被中國政府視為反對派,但這其實是八九民運之後的事。他是香港排名首位的資深大律師(九七前稱御用大律師),在香港的法律界有極為顯赫的地位,因而也曾被中國政府視為拉攏對象,並在一九八五年被委任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成員。不過到了北京六四鎮壓後,他便毅然退出,從此與中共決裂。

回到八十年代初,當「才俊團」回到香港後,成員聚餐回謝新華社(當時中國政府的駐港代表)的聯繫。按李柱銘的回憶所述,席間他與時任副社長的李菊生提到終審法院的問題。九七前香港的法庭申訴最終可送往英國倫敦樞密院,李柱銘向李菊生提到要保持香港在九七後的穩定,司法制度要給予外國投資者信心,讓他們相信日後在香港遇到任何法律問題,法庭也會如樞密院的法官一樣中立公正。李菊生同意中國的司法制度不能做到這點,便請李柱銘提意見。於是李柱銘便提議把終審法院設在香港,用香港的律師,按香港的案例判案。他更進一步提議部份終審法院的大法官可由其他普通法地區邀請過來,而李菊生也認為是好主意。後來《中英聯合聲明》頒佈,容許任命外籍法官的規定在附件一第三部當中列明,再後來成為上面列出的《基本法》第八十二條和第九十二條。

這段歷史說明中國政府的對港政策從來都要考慮外界的反應。香港作為一個特區的地位不是純綷中國政府自己說了算,不是中國政府說香港是一個特區,世界各地就自然會把香港視之為一個特區看待。世界各地必須要看到香港有各種制度保證香港的獨特性,而且這些制度有效運行,才會承認香港的特區地位,並予以相關的待遇,例如商貿往來的各種政策(見問題十七)。外籍法官的制度設計正正是為了回應外界地一國兩制的疑慮。

香港的法院有外籍法官這回事,在特區成立以來的爭議一直不大,要到了近年才被一些中國政府負責香港事務的官員、香港的建制陣營,以及一些內地輿論所質疑。近年多宗與二零一四年佔領運動相關的官司判決,每當出現抗爭者勝訴,又或執法者被判濫權,便會有內地傳媒輿論連帶質疑外籍法官制度,聲稱國籍效忠的問題會影響到他們的判斷。這種質疑其實不難理解,畢竟在官方審查之下是不可能承認這些不符合其政治立場的判決的公正性,法官的國籍成為一個方便的推卸藉口,判詞中提到的各種司法理據便可以被略去不提了。《人民日報》和《環球時報》就為此發表了多篇評論文章,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也曾聲稱香港有外籍法官只是過渡安排,日後可考慮修改。

這些說法在香港社會引來不少憂慮。畢竟,香港本身對於法官的委任已有多年行之有效的制度,一直只看其專業能力而不論出身背景。外籍法官的議論,背後假定了外籍法官判案時沒有或拒絕考慮到一些中國籍法官才會考慮的因素,並視之為一種缺失,其實已是對香港司法制度的蔑視。此外,《基本法》第九十二條例明法官「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沒有政治立場審查的前設,所以整個法官國籍的討論本來就不符合《基本法》訂明的原則。

外籍法官的爭議並非單獨事件。國務院於二零一四年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就把「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定義為「治港者」,所以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職任,而「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此等理解,明顯和容許外籍法官的制度本身矛盾,也完全違背了香港社會一直以來對司法制度的理解。香港社會對法治的追求向來強調「以法限權」,即法律可限制管治者如何行事,公權力受法律約束;而非僅僅「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即管治者通過法律來行事,說到底政府仍然高於法律。然而「白皮書」的說法,卻明顯地是基於後者,僅僅視司法制度為管治的工具而非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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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四個層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

總的來說,外籍法官爭議的意義並不限於這些法官本身,而是如何理解司法制度的運作和價值。如果判決不合乎某一方的政治訴求,要在法理上辯論和反省固然無可厚非。但把矛頭指在外籍法官之上,認為他們先驗地有所偏差,本身就是對司法制度的運作和價值有所誤解。

最後,得再重申一次香港是個國際城市,香港永久性居民不一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見問題十一)。《基本法》在制度上已清晰列明,除了少數最高級別的職位外,不一定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才可出任公職。除了法官之外,《基本法》第六十七條列明立法會可有不多於五分之一的非中國籍或持外國居留權的議員。此外,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一條又列明公務人員不一定要是中國國籍,只有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和海關關長例外。即使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就職宣誓要求,也只限於「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非「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本身。既然香港政府可以有外籍公務員,香港立法會可以有外籍議員,那麼香港的司法機構有外籍法官其實應不足為奇。


伸延閱讀:
馬嶽(2012):〈李柱銘:他也曾經「親中」〉,《香港80年代民主運動口述歷史》,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
Ghai Y(1999) The Legal and Judicial System, 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網上資源: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2017)法治層次:法治教育計劃,2017年,http://www.role.hku.hk/levels
法夢(2018)與《香港01》商榷︰評海外法官任命不宜借題發揮:香港獨立媒體網,2018年3月28日,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56029
 

tei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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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25. 為何會有香港人反對人大釋法?

6 月 8 日

因為程序很重要。人大釋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對《基本法》作出最終解釋。它之所以會在香港引發矛盾,甚至乎被視為對香港法治的挑戰,在於具體的實行方式和九七前香港社會的理解有明顯差別,運用範圍亦遠遠比想像中來得廣泛。由於人大釋法涉及香港高度自治的界線,所以市民會十分關注釋法的條件和香港法院在當中的角色,以符合三權分立的期望。人大釋法本來不一定有問題,但當它不按原來設想的程序發生,就引發了強烈反彈。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對釋法有這樣的定義: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按字面的理解,釋法應按照以下程序:第一,如果法院認為事件屬香港自治範圍,就可以自己解釋。第二,如果法院認為事件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應由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解釋。第三,人大常委進行解釋前,應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第四,解釋作出後香港法院須引用,但之前判決不受影響。

事實上,香港法院經常會自行解釋《基本法》的各項條文。例如終審法院在二零一三年就裁定了《婚姻訴訟條例》及《婚姻條例》不容許完成性別重整手術的女性與其男性伴侶註冊結婚,是違反了《基本法》第三十七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的規定,進而宣告《婚姻訴訟條例》中「女性」的涵義必須理解為包括已完成性別重整手術,並獲得醫學專家證明性別已經由男性改變為女性的人。

香港出現釋法爭議,是因為人大常委慣性繞過上述條文所描述的程序作出的釋法。事實上,在特區成立以來的五次人大釋法,就有四次不按上述程序發生。

這兒先由第一次釋法說起。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的第一個星期,數以百計來自中國大陸的人士到入境處聲稱自己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事源《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於是乎,不少香港人在中國大陸所生的子女,包括不少非婚生子女,便在特區成立前以各種方式前來香港,並於特區成立後隨即向政府提出永久居民身分的申請。

香港政府當時擔心如果立即接納他們立即成為永久性居民,會引發一連串問題。例如婚生和非婚生子女有否分別,如何證明申請人真的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特別是如果只有父親一方,而母親是他在中國大陸的情婦而非合法婦子),而以後類似的案例是否不用經單程證制度按配額排隊,而可直接前來香港。另一個極受爭議的問題,是這個資格是否可以即時世代相傳(例如某人出生時是中國大陸居民,他的父親也是,但他的祖父剛剛成為了香港永久性居民,則會否連帶其後代都會即時變成香港永久性居民)。

為了處理這些問題,臨時立法會在七月九日一天之內緊急立法,收緊了相關人士的入境安排,並追溯回到七月一日生效。此舉引來大量爭議,其中一名「無證兒童」吳嘉玲在父親代表下控告修訂違憲。到了一九九九年一月,終審法院就吳嘉玲作出裁決,表明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的子女不論婚生或非婚生,不論是否成年,不論有否單程證,亦不論是否生於內地,都可享有居港權。畢竟《基本法》的條文沒有就這些方面列明要求,也就不應限制。

對此裁決,政府推算可有於十年內有167萬人可從中國大陸移居香港,為香港社會帶來沉重壓力。儘管此推算被多方指為誇大,甚至是要製造恐慌影響公眾輿論,但政府仍以此為基礎謀求改變判決。到了一九九九年五月,政府決定正式提請人大常委就居港權釋法,而人大常委則於六月通過對《基本法》的第一次解釋。解釋內容列明即使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國大陸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進入香港前也要得到中國大陸方面的審批;而所謂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是指出生時父或母已經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規定。

這次釋法在香港司法界帶來極大震撼。首先,這次釋法不是由終審法院提出,而且是在終審法院已經作出最終判決之後才提出。如是者,終審法院從前不再「終審」,因為其最終判決原來是可以被中國政府推翻的,香港的自主性隨即被大幅削減。法律界當時就發起了黑衣靜默遊行抗議,後來更有解密文年指出終審法院五名常任法官曾經考慮集體辭職抗議。

及後的各次釋法,除了二零一一年因應外交事務而產生的第四次釋法,在香港都引起不少爭議。第二次釋法發生在二零零四年,人大常委在沒有終審法院或任何香港政治體制中的任何機關要求的情況下,主動就《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解釋,為香港未來的政治改革新增限制(見問題三十四)。此例一開,人大常委的釋法權在程序上已變成可隨時發生。第三次釋法發生在二零零五年,由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的辭職觸發,各界關注下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新一任行政長官,還是原有任期的續任。對此,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在香港法院未有機會處理此爭議前,直接向人大常委尋求釋法,司法機構的角色再一次被矮化。

來到二零一六年的第五次釋法,其爭議程度更超越了之前四次的釋法。是次釋法的源起為有立法會議員於宣誓時涉嫌辱華,被立法會秘書長拒絕監誓而引發的政治風波(見問題二十二)。人大常委於一個月內旋即為《基本法》中有關公職人員宣誓的條文作出解釋,規範宣誓形式及內容,以及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拒絕宣誓,或日後違反誓言的後果。從程序上來看,這此釋法最少有四個問題。第一,這次釋法並不是由終審法院提出,甚至連香港政府本身也不認為有需要釋法,原全是由人大常委自己提出。第二,這次釋法發生的時候,香港法庭正在處理政府和立法會就宣誓問題訴訟,政府代表要求禁止立法會主席為相開議員重新監誓。人大常委在此案的審議途中釋法,使得法庭連按原有程序考慮如何解釋《基本法》的機會也被剝奪,對香港司法程序極不尊重,也使條文中「之前判決不受影響」的規定變成形同虛設。第三,相關的《基本法》條文本身沒有提及宣誓的形式,但釋法的內容卻對此作詳細說明,形成了解釋《基本法》為名,增修《基本法》為實的客觀後果。如是者,《基本法》當中本來有關修改程序的規範條文亦變得形同虛設。而當《基本法》變得可以不按既定程序修改,整部《基本法》的權威地位也會因而消失。第四,《基本法》是憲法性文件,條文本應以本地立法的方式落實,例如宣誓形式的具體規範就是由《宣誓及聲明條例》列明。當人大釋法對宣誓形式的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等於侵犯了立法會的本地立法職能。

在這次釋法當中,法治精神被矮化為僅僅是「當權力者以法律的形式來解決問題」,只要問題被解決了便行。因此,支持釋法的評論往往把其論證建基於「辱華是錯,所以釋法就是對」。不過,如果把法治的目的從「依法管治」提升到「以法限權」的層面,則莫論目的對錯,擁有權力者是否以適當的方式行使其權力,更為重要。這也是為什麼香港有不少輿論會認為香港法治因為歷次釋法而受到嚴重威脅,因他們正正是以「以法限權」來理解香港的法治(見問題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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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釋法當中只有一次按《基本法》列明的程序發生

回看各次人大釋法的案例,今天香港社會對釋法的理解相對於九七前已大為不同。

首先,釋法程序不再一定要由香港的終審法院在有特定案件並認為此案件有需要的時候才能啟動,香港政府可以提出,人大常委也可以隨時自己提出。九七前對釋法程序的理解,是人大常委把釋法權授權與香港法院後,自己就不會再行駛此權力(這也是中國政府機關自己平時對授權的理解)。當這個理解被打破,第一百五十八條所描述的詳細程序就顯得多餘了。首次人大釋法時對此的解釋,是《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條文,把行政長官要求人大釋法理解為「就執行《基本法》有關條款所遇問題,向中央政府報告」。然而在此一理解下,香港的三權分立會受到嚴重打擊,因為日後行政權如若受到司法權的制衡,都可以上報國務院提請人大釋法。而司法權為免觸動人大釋法,監督行政權時便會變得有所顧忌,以免行政權駛出「絕招」。如是者,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便出現明顯的不平衡,權力逐漸會倒向行政權的一方。

第二,釋法的題目不再限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即使一些明顯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也可以隨時按人大常委的意願解釋。這樣會導致《基本法》對香港高度自治的保障一下子變得十分虛無,畢竟無論這些保障寫得如何細緻,也可以隨時被人大常委以解釋的名義推翻。如是者,每當香港出現重大爭議,無論是否和中港關係直接相關,大家就不再關心本地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間的相互制衡,而隨即問人大常委會不會以釋法作最後定論,本地的輿論和政治過程隨之被架空,也就脫離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原意。

對於《基本法》中的釋法條文可以被中國政府任意引用,有意見認為這是《中英聯合聲明》的錯失。《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很多基本政治制度都有所著墨,後來變成《基本法》的條文。但對於《基本法》的解釋權本身,《中英聯合聲明》卻沒有規範。有輿論認為草簽者當時沒有意識到《基本法》本身要面對中國法制和普通法制度之間的矛盾。

在普通法之下,香港法院獨立於政府運作,從法律文本去解釋條文(包括受爭議的條文和它與其他條文的關係),過程中不應作政治考慮,更不會增添文本本身沒有或不能包含的意思。在中國的法制下,中國《憲法》明文規定人大常委有權解釋所有法律,而人大常委作為一個政治而不是司法機構,則會考慮立法時的原意,考慮法律條文以外的資料,也可以因應法律制定後出現了的新情況為法律條文添加新的意思。

釋法之爭是程序之爭,但程序後面也是價值之爭。法治的價值,並不僅限於「合法就是法治」,畢竟美國的種族隔離政策曾己何時也是合法安排。法治所追求的,還有法律制訂的過程能否自我完善和達至公義。前文提及香港的行政權和立法權本身已有諸多制度缺陷,法庭作為制度內最後守門員的角色已經相當繁重和困難。當法庭的地位因釋法而被進一步削弱,社會對整個政治制度的信心就會進一步降低。

釋法之爭帶來一個十分令人擔憂的趨勢。社會中有不同意見和爭議,本來正常不過。如果香港有一個充分的民主制度,大可透過行政長官普選去決定社會要走的方向。當行政長官未能以民主選舉產生,市民便轉向靠立法會議員來表達不滿。當立法會也未能有效運作,市民便唯有通過司法覆核等方式請求司法機構主持正義。到了連司法機構也失去其應有地位,是否就代表社會不會再有爭議?當然不是。相反,當爭議無法在制度內得到有效處理,便會在制度外尋求出口,形成更難解決的社會矛盾。鯀禹治水,禹重堵截而禹重疏導,結果堵截帶來災難而疏導帶來盛世。特區的政治制度,至今卻是在每一個關口堵截民意,社會不穩自有其因。


伸延閱讀:
Chan JMM, Fu HL, Ghai Y, eds (2000) Hong Kong's Constitutional Debate: Conflict over Interpretation.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Gittings D (2016) Interpretation and Amendment, Introduction to the Hong Kong Basic Law (2nd Edition).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Tai BYT (2012) Judiciary, Contemporary Hong Kong Government and Politics (Expanded Edition).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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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26. 區議員的職責不就是服務街坊,為何要政治化?

6 月 9 日

區議員的職責不止於街坊服務,還有很多政治功能。而公眾以為區議員的職責只不過是服務街坊,忽略他們的政治功能,本身就是一個高度政治化操作的結果,後面涉及龐大的政治和金錢利益。

香港目前有兩級議會,即立法會和區議會。立法會議員的政治公作,例如監察政府施政和辯論公共議題,公眾很多時候都能在主流傳媒看得到。不過立法會議員只有七十名,區議員卻有四百多名,而且分開十八個區議會開會,主流傳媒便少有機會報道他們的議會工作。與此同時,因為區議會的選區比較細少,公眾日常生活接觸區議員的機會比較多,於是乎便很容易誤以為區議員的工作限於服務當區居民,例如舉辦敬老活動或巡視街道衛生等。

現實上,區議員有很多直接和全港政治相關的工作。首先,選舉行政長官的1200名選舉委員會成員當中,有117人由區議員互選產生,佔整體接近十分之一,人數也是選舉委員會各組成界別當中最多。由於這些委員是互選產生,也就是說只要某政治陣營能夠連結全港半數的區議員,就可以一次過在選舉委員會拿走117票。這種對行政長官舉足輕重的影響力,在區議會選舉很少會被提及,也很少選民在區議會投票時會想到他們正在間接參與行政長官選舉。

此外,政府近年經常利用「區議會包圍立法會」的策略,把一些和當區不相關的全港性議題交給各個區議會討論,然後以「得到十八區區議會支持」來說明政府已得到民意支持。近年以此策略在區議會層面動員支持的做法,包括支持廣深港高速鐵路於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和支持人大常委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決定(即「八三一決定」)。此外,每當政府要為一些全港性政策做大型諮詢,也會到各區區議會聽取意見,例如優化土地供應策略或自願醫保計劃等等。和行政長官選舉一樣,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在這些全港性議題的立場很少會被關注,但他們當選後卻可代表市民在這些題目上協助政府製造民意支持。

直接點說,區議員有很明確的政治功能,而當選民投票選區議員的時候忽視這些政治功能,就等於為他們日後如何運用其政治影響力開了一張沒有銀碼的支票,讓他們隨意利用自己的政治角色。

為什麼公眾會以為區議員的工作不涉政治?這點既和選舉制度有關,也有政治力量的刻意安排。香港分十八個區議會,每區再分十多到三十多個小選區,每區人口約一萬多,以簡單多數制選出一名區議員。每次選舉中會去投票的,一般是三千到六千人左右。簡單多數制會鼓勵每區只得兩名候選人競爭,以免出現漁人得利的情況。因此,區議會選舉的勝負往往只有數百票之差,於是選戰很容易會變成人際關係的比併。由於香港人口稠密,每個選區可能只有四、五個街區或一條公共屋邨的規模,加上前面提到主流傳媒很少會報道個別區議員的工作,選民是否直接看得見候選人本身就變得很重要,為選民提供個人服務就成為了競選工程的必然起點。

所謂選民服務,很多時候是指為老人量血壓、幫學生拍證件照,又或搞街坊旅行團等活動,後面的目的都是要搜集選民的聯絡方式,以便建立關係和日後拉票。因為成年人往往要外出工作,加上香港工時長而且往往上班路途遙遠,所以留在社區中的時間未必很多。相反,退休老人在社區中的時間明顯較多,成為區議員拉關係的重點對象。不少區議員都會針對老年人的需要,按時節派發各種禮物,例如端午節派糭或者中秋節派月餅,統稱「蛇齋餅糭」(蛇宴、齋宴、月餅、糭)來建立支持者網絡。而區議會的活動經費,則往往會用來辦一些內容沒有多大分別的「交通安全嘉年華」或「滅罪嘉年華」,結果都是找個理由搭起舞台然後弄些表演節目給老年人看,有前區議員稱之為「舞台社區」。

接下來,就是一連串劣幣驅逐良幣的過程。想花心思做社區充權的往往會敵不過「蛇齋餅糭」的攻勢,而相對教育水平高的選民則反過來以為區議員就只懂得「蛇齋餅糭」,以為區議會的功能只限於選民服務,或只是一些很皮毛的社區建議(例如成功爭取增設飲品自動販賣機),於是就覺得他們的政治立場和議政能力不重要,也就不去投票。惡性循環下,選民以為區議員的工作不涉政治的印象就越來越深。

事實上,要為選民提供各式各樣的服務或優惠,後面需要龐大的資源和社會網絡支持。加上選民期望區議員做好選民服務,即使潛在候選人也要全職在社區中打滾才能取得選民認同,資助這名「社區幹事」的工資開支也變得十分可觀。由於在香港的畸型政治體制下,在朝的永遠在朝,在野的永遠在野,於是政治捐獻就會一面倒的傾向建制陣營。如是者,當區議員的工作被理解為只限於選民服務,整個競選邏輯就會變得對建制陣營有利。

這就是「非政治化的政治」。選民以為區議員的工作不涉政治,本身會帶來政治後果。而當這個政治後果對個別政治陣營有利時,他們就會很主動地鼓勵選民繼續誤以為區議員的工作不涉政治。現實的結果,是近年越來越多的區議會席位由建制陣營所獲得。以葵青區為例,於一九九一年時十八個民選議席全部都由民主派取得;但來到二零一五年,二十九個民選議席當中只有九席由非建制陣營獲得。環顧全港,建制陣營在十八個區議會都獲得主導權。

區議會「非政治化」的政治後果,最直接的固然是前文提到對行政長官選舉的影響,以及協助政府假借民意代表之名來製造民意。不過區議員選舉模式被扭曲的影響還不止這些。區議員的工作除了服務自己本區的居民,以及不為人注意的全港性政治角色,還包括整個區議會範圍的社區規劃和服務。例如一名由沙田禾輋選區選出的區議員,很大部分的工作其實是要為整個沙田區的發展提供意見。問題是一位善於服務選區居民的區議員不會自然就善於宏觀的社區規劃,在政府面前往往淪為橡皮圖章。政府為各項工程在立法會尋求撥款時,可以大條道理聲稱已經獲得區議會同意,所以已有民意支持。

更麻煩的情況,在於那些區議會自己可以審批的項目。例如很多地區小型工程的質量,近年來都為人咎病。在東區就出現了造價二十一萬的避雨亭,因為亭下巨墩已佔去七成空間而被譏為「不能避雨亭」。各區區議會又樂於設立各種雕塑地標,例如荃灣區議會位了宣傳深井燒鵝,就在當地放置了一只白色巨鵝雕塑,被公眾批評品味拙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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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提出的地區小型工程往往功效成疑

硬件設施的問題尚可讓公眾看到,活動經費的問題就往往難以察覺了。有傳媒調查發現,葵青區議會審批活動經費的過程懷疑製造了龐大的利益輸送。該區區議會首先會為各活動推選主委,然後由他們不經公開招標安排坊間團體承辦。奇怪的是這些坊間團體多數剛好又和這些主委關係密切,例如主委身兼該團體的主席或總幹事。數以百萬計的活動撥款就這樣進去各個關連團體的口袋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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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的地區活動經費被指審批不當

區議員的審批能力和利益衝突問題,近年終在「區區一億」事件中被廣泛關注。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中提出每區預留一億元推行「社區重點項目計劃」,儘管有個別區議會提出了一些急市民所急的項目,例如推行社區健康服務,但多數項目均受到社區和專業界別的廣泛質疑,被認為是浪費資源和缺乏諮詢。例如觀塘區建議花五千萬興建海濱音樂噴泉,則被批為破壞原有寧靜環境的大白象工程。大埔區議會建議花五千萬提升林村的旅遊設施,除了被當地居民批評無視現有旅客數目已超過交通負荷外,更被揭發有甄選小組成員本身就是興建及營運林村項目公司的董事,最後區議會要在爭議聲中撤回項目。

上述的種種問題揭示的其實是民主失效:負責審批的區議員雖然背負民意代表之名,但他們其實沒有能力做好這代表工作,因為民意在授權時並沒有在意到他們原來有這些職能。樂觀一點去看,只要選民在投票時重新思考區議會的功能和區議員的責任,則上述的問題均可被打破。回看各屆區議會選舉的結果,投票率一般都比立法會選舉為低。再細看選票下跌的幅度,建制陣營的跌幅不大,投票率下跌的主因相信是非建制陣營的支持者沒有出來投票。以沙田瀝源選區為例,非建制陣營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合共拿了 2,295票,遠多於建制陣營的 1,624 票。但在2015年的區議會選舉中,非建制陣營候選人得 1,406 票,建制陣營候選人得 1,799 票。也就是說,建制陣營可以在區議會選舉中勝出,並不是他們的候選人特色吸引,而是支持非建制陣營的選民不關心區議會選舉。同樣的情況在全港發生,即使建制陣營的候選人的議會表現參差,仍能在區議會勝出。如果沒有投票的那些選民意識到區議會的真正影響,願意出來投票,則區議會選舉可變得有競爭,區議員的質素便才提高。

區議會的案例說明了香港的一個重要問題:香港社會不是太政治化,而是未夠政治化。輿論有時會把民生和政治放在對立面,儘管現實上民生就是政治。即使在區議會的層面,所謂社區其實就是一張由街坊福利會、宗親會、地區團體、屋邨互助委員會和大廈法團,以至政府前線部門如食物環境衛生署和公共事業(例如煤氣公司)等等所組成的關係網。他們之間的互動,各種規則的訂立和背後牽涉到的利益分配,全部都是政治。從社區的整體規劃和建設,到公共空間的管理和利用,到物業維修管理和相關聯的圍標問題,無論居民自己有沒有意識到,政治早就是生活的一部分。與其視而不見,不如好好把握。


伸延閱讀:
費臣(2007):〈區選無間道〉,《明報》2007年11月7日。
金佩瑋(2013):〈社區建設八大支柱〉,張少強、梁啟智、陳嘉銘編《香港.論述.傳媒》,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

網上資源:
立場報道(2015)「不能避雨亭」 之父 民建聯區議員丁江浩:設計圖美觀 製成品有出入,2015年5月7日, https://thestandnews.com/society/不能避雨亭-之父-民建聯區議員丁江浩-設計圖美觀-製成品有出入/
立場報道(2017)34區議員傾撥款無申報利益 六成申報個案主席無裁決 有利益者會照開,2017年4月26日,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審計報告-34區議員討論撥款時-無申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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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27. 為什麼香港會有這麼多民意調查?

6 月 10 日

其實香港的民意調查已經不算多,在美國就可以每週有多個民調機構發布總統支持度的民調,香港的行政長官民調就沒有那麼頻密。不過,相對於其他地方,由於香港政制本身的缺陷,使得民調在香港扮演了不一樣的角色,甚至自己成為了政治爭議的主角。

即使在一個正常的民主社會,民調本身也有很重要的地位。如果政府民望持續低迷,可以警剔執政者盡快改善,不用等到選舉時被趕下台才後悔。在野黨也可以按民意的走向準確出擊,更有效地向公眾揭露政府的失誤。民意調查可以讓一般人的聲音繞過菁英階層呈現,畢竟在未有民意調查的年代官員或意見領袖可以輕易地自稱代表「沉默的大多數」,但在民調數據面前就不能這樣亂說。而從公共政策分析的角度來看,民調更可進一步解拆社會中不同階層類別(如年齡、性別和種族)對同一件事情的不同意見,無論對學術研究或政策制訂也十分重要。

落在香港,民調的角色卻有所爭議。由於選舉制度的問題,行政長官不是普選產生,固然不能自稱得到民意的授權。即使是立法會,也因為有功能界別的存在以至決議經常違反民意。如是者,一種意見認為民調在香港的作用不如正常民主社會,因為它不能直接影響政治過程,未能對執政者構成壓力,民望低迷的董建華也可在二零零二年在毫無對手下連任就是一例。

不過,正正因為選舉制度的缺陷,即使政府能在立法會「數夠票」通過,也不可以自以為得到民意的支持。直選產生的立法會議員也可以聲稱他們才代表民意,以此和政府抗衡。由於沒有公平選舉作為民意認授的客觀訟裁者,民調就往往被理解成為決定「誰才真正代表民意」的間接方式。有意見甚至認為由於香港政府不像一個正常的民選政府一樣得到民意認授,不能以曾經得到選票授權而強推短期內不受歡迎的政策,所以抵擋短期民意波動的能力反而較低,也使得政府反而不敢推行一些較具爭議的重要改革。

自特區成立以來,香港各個民調機構都有追蹤調查各種重要的社會指標,例如香港人的身分認同,對世界各地人民和政府的觀感,以及對一國兩制的信心等等。最為傳媒注意的,則是對行政長官的民望調查。如前文所述,各任行政長官的評分都離不開從上任起即日走下坡的趨勢(見問題十九),使得民調報告有時會成為異議者攻擊政府的武器,也因而引來支持政府者的批評,例如質疑民調的可信性。符合社會科學嚴格標準的民調,如果因為結果不符合個別的政治立場而受到批評,本身是件十分可悲的事件。畢竟,民調在社會的功能就有如一個溫度計,只為準確反映天氣冷熱。如果對天氣不滿,而去責怪或抹黑溫度計本身,只不過是掩耳盗鈴,長遠對執政者沒有好處。

就民調和執政者之間的關係,特區成立以來最嚴峻的一役可謂「路祥安事件」。港大民意研究計劃總監鍾庭耀在二零零零年七月於報章撰文指控行政長官透過某些渠道施壓要求他停止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表現的民調,引發公眾嘩然。鍾庭耀及後透露港大校長鄭耀宗曾透過副校長黃紹倫兩次向他傳話,表明董建華對他進行的民調不高興,還稱可能會「陰乾」其研究經費。及後鄭耀宗承認行政長官的高級特別助理路祥安曾經約見他討論相關民調。就此,港大校委會通過進行公開調查聆訊,結論直指鄭耀宗干預學術自由。在校內和社會輿論的龐大壓力下,鄭耀宗和黃紹倫均於校委會討論是否接納報告前辭職。自此之後,民調的中立地位便成為輿論的關注對象。

反過來,近年來又有民調機構被輿論批評為不中立和不公正。例如香港民意調查中心由於附屬被認為是親建制的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其公佈對政府有利的民調結果時就會受到質疑,認為只是製造民意方便向中國大陸輸出假象。另一組織香港研究協會則常被質疑實為替建制派政黨服務,而其選舉日所作的票站調查有否被非法挪用為政黨配票的工具,更是每次選舉的常見話題。儘管這些指控往往難以證實,但傳言不斷已足以影響民調的正常運作。例如有輿論會鼓吹每當遇到民意調查,便應胡亂作答或刻意回答建制陣營想聽到的答案,以圖擾亂調查結果。但當大學的專業民調也受到這些做法干擾,無法進行客觀調查時,受損的其實是整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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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調機構被認為發放了不準確的結果,影響輿情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民間做的民調之外,政府自己也會做各式各樣的民調和社會研究,以免與公眾情緒和訴求脫節。不過在缺乏政黨輪替壓力的前提下,政府和親政府輿論有多重視這些民調和社會研究就很難保證。過去就不乏政府和親政府輿論推銷一套觀點,但所做的調查卻否定了這些觀點。例如就中學通識科對學生政治態度的影響,就有建制陣營的議員提出學科使得學生更為靠近本土觀點,應該整頓;但由中央政策組資助的學術調查卻顯示,喜愛通識科的學生不更為靠近本土觀點,而且更認同接納新移民,可見學科鼓勵的明辨思考能使學生更為包容。又曾有建制陣營政黨邀請大學做民調,研究青少年的國民身分,結果發現青少年對中國大陸的批評並非出於無知。會出現這些和資助者相反的結論,是因為大學的研究單位和資助方簽訂合約的時候,通常規定對方不能選擇性發表結論,而要全套結果如實發表。

儘管大學的研究單位一般都十分努力通過學術專業來保持其公信力,但仍然常常會受到質疑。其中一個原因,是正正基於他們的中立地位,所以願意接受非建制陣營的委託,成為一些非建制陣營活動的中立仲裁者,例如主持立法會選舉的非建制陣營初選。但站在建制陣營輿論的立場,卻會認為這就是這些大學研究單位並不可信的「證據」。

面對此得壓力,香港的大學能否繼續支持民調,漸成疑問。民調的一個特性,是往往要長時期的連續監察,例如同一條問題每半年問一次,連續問二十年,才能在研究上發揮效用。要持續地支持民調運作,由大學視為社會基礎研究來支持是比較可行的安排。最近值得注意的發展,就是港大民研隨著總監鍾庭耀退休之後,能否維持其特色和獨特性的問題。現時的安排,是把港大民研從大學獨立出來,成立「香港民意研究所」,以眾籌方式生存。

民調是理解社會的重要工具。但要善用民調,應同時理解其功能和限制。概念上,民調所述的僅為公眾在有限選項間的綜合態度,不代表公眾本身理解這些議題和選項,而這些選項本身也可能有所不足,問題設定本身和對人口參數的各種假設可以大幅影響結果。民調本身十分昂貴,一般民間組織難以負擔,即使對官方所述的民意有所質疑也未必能另做民調核實。近年來越來越多少人設有家居電話,平時只用手提電話通信,使得民調機構也要學習調整調查方法來保持代表性。近年更興起網上輿情監察,但其研究方法和代表性尚未見成熟。

最後,有數據不一定有真相。就算數據搜集的過程能做到客觀公正,片面的解讀卻會製造更多問題。例如近年社會輿論走向兩極化,對一些重大議題的態度往往是極不同意和極同意的較多,如果有不誠實的分析只看總平均數,削去兩極化的特性,便會忽視了民意其實不止得一個。民調是一個很有用的社會分析工具,但如何用這個工具和達到什麼目的,則是一個政治問題,而這點又離不開香港本身政治制度的缺陷了。


伸延閱讀:
趙永佳、沈國祥、葉天生(2017):〈特區政府的民望調查〉,載於張妙青、趙永佳編《香港特區二十年》,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Currie J, Petersen CJ, Mo KH (2006) The Robert Chung Affair, Academic Freedom in Hong Kong. Oxford: Lexington Books.

網上資源:
立場報道(2017)香港研究協會民調:林鄭領先曾俊華,2017年3月13日, 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平行時空-香港研究協會民調-林鄭領先曾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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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28. 為什麼無綫電視會被稱為 CCTVB?

6 月 11 日

因為無綫電視近年的節目(特別是新聞時段)的編採方針脫離了不少人對傳媒監察權力的期望,甚至被認為變成了政府的喉舌,和中國大陸的中央電視台(CCTV)無異,所以被謔稱為CCTVB。無綫電視的問題並非獨有案例,香港傳媒的轉變和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的關係,以及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影響,是香港近年來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問題。

傳媒本身值得關注,是因為它可以影響社會輿論。它們的影響體現在四方面:首先,它們可設定議題和討論框架,帶領公眾的注意力。例如二零零六年反對清拆天星碼頭的抗議活動,示威者主張民主規劃,但傳媒關心的卻是示威者都十分年輕,而且勇於以直接行動阻擋清拆,於是社會輿論很快便被引導向「為何這一代的年輕人會以激烈手段抗爭」之上,沒有注意到他們的真正訴求。第二,它有廣泛傳播的功能,例如無綫電視的收視再差也會同一時間有數以十萬計的觀眾看到,相對來說社交網絡的帖子能有數十萬的收視已算極為成功。小眾偶像要變成全港話題,很大程度要靠傳媒的曝光機會。如是者,傳媒還有第三和第四個功能:合理化和忽視。一些本來被視為是社會禁忌的行為(視乎不同社會,可以是支持同性戀也可以是歧視少數族裔)經主流傳媒曝光後,會讓其他人覺得這些禁忌原來可以被打破,然後有樣學樣;反過來,如果傳媒刻意不提及某些觀點,認同這些觀點的人可能會以為自己只是社會中的少數,就未必願意公開承認支持這些觀點了。

正因為傳媒對社會輿論影響力大,它們特別是在政治壓力面前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就十分重要。回看香港歷史,傳媒和政治的關係經歷了很多個不同階段。回到六十年代或以前,香港的中文報章受意識形態主導,成為國共對抗的虛擬戰場。政府對此並不反感,因為當輿論忙於互相攻擊就少了時間監督政府。事實上當時的香港仍處於難民社會時期,政府管治強勢而民間參與的機會十分有限,傳媒監督的空間也不多。到了七、八十年代,隨著社會變得小康,本土社會訴求和社會運動也日益增加,而政府面對中英談判也開始開放管治,傳媒的監察角色變得重要。到了八九民運和及後在香港引發的民主浪潮,香港的新聞從業員不單止成為歷史的見證者,甚至有時變成歷史的參與者,也就觸動了一整代的傳媒人決志以社會關懷為己任。

不過,當外在的政治環境在特區成立後逐漸轉變,傳媒生態和傳媒人的工作環境也變得很不一樣。學者陳韜文以「代母民主」(Surrogate Democracy)的概念來解釋特區下的傳媒角式:政治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正規政治(無論是政府或議會)未能代表民意,所以傳媒在香港「為民發聲」的角色就顯得十分重要,甚至比一個正常的民主社會更為重要,輿論對新聞和言論自由也更為敏感。實際上,當議會未能對政府構成實際制衡,傳媒意見領袖的批判有時會顯得更直接和有力。

特區成立早期的「峰煙節目」是本地學者的一個重要的傳媒研究案例。「峰煙」本來是英文 “Phone-in” 的音譯,即是容許聽眾打電話到直播節目中和主持人甚至是被訪者直接對話。其中最有名的要數商業電台節目《風波裡的茶杯》。由於節目能迎合市民對政府高官的不滿,加上主持人鄭經翰辛辣敢言的作風,收聽率長期高企。該節目於早上播出,而在節目中被攻擊的對象往往會成為當日新聞輿論的焦點,使得政府內部也要規定凡有任何社會熱點,官員必須於早上十時即該節目完結前發表公開回應。因此,鄭經翰獲得「十點前特首」的稱號,即節目期間他才是眾高官的真正問責者。

不過要當鄭經翰的位置並不容易。首先是他在一九九八年於往電台上班途中被襲,身中八刀,手筋被砍斷,一度垂危而要在醫院休養兩個月,輿論懷疑和他在節目中攻擊既得利益有關。到了二零零三和二零零四年期間,商台正與政府商台協商續牌,鄭經翰在休假後被突然解僱。數年後他創立了香港數碼廣播公司,可以重新主持節目,但其後又因股東爭拗而再度停播。

鄭經翰的案例經常被用作探討傳媒從業員與管理層及持有人之間的關係,如何影響傳媒發聲的空間。前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馮應謙曾詳細分析自特區成立以來香港各傳媒機構擁有權的轉變,認為親建制陣營的商人透過收購傳媒來得到好處。他們不在乎能否在這些傳媒機構賺錢,更重要的是他們可利用香港傳媒持有人的身分為在中國大陸的投資尋求保障。例如他們可以在特區政府有需要的時候,通過收緊轄下傳媒的言論尺度,甚至以連續多日頭版攻擊非建制陣營,來向中國政府表達效忠,而中國政府則在其他利益範疇予以回報。近年來傳媒易手和被質疑自我審查的案例,有《明報》、《南華早報》、《成報》和亞洲電視等。

回到無綫電視的例子,雖然香港法例規定免費電視的持牌人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有分析指現時無綫電視的真正掌權者為中國大陸的國家資本。無綫電視的大股東財團,後面包括由國家開發銀行、招商局,和上海國資委持有的公司出資成立的基金。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文件揭露,該基金會的董事長對財團的董事任免上絕對權力。因此,有評論認為無綫電視其實已經「染紅」,成為國家資本的一部分。

在實際操作上,無綫電視的新聞節目近年經常被評為刻意為政權粉飾太平,例如即使有大規模的遊行集會也不會放在新聞頭條或不作報道。於佔領運動期間發生的「七警案」(見問題三十)雖然是由無綫新聞揭發,但在首次播出後便被管理層要求刪減報道內容。播出當日下午,二十八名無綫電視的新聞工作者發表公開信,表明不同意管理層處理手法。及後負責第一個版本稿件的當席採訪主任被調職,而當日發出公開信的新聞工作者有一半於半年內因不同理由辭職。「七警案」只是近年來無綫電視眾多被質疑未能做到公平公正的案例之一,CCTVB的謔稱也是由此而起。

新聞審查不一定要以管理層直接指令的這種粗暴的方法發生。學者區家麟指出,很多時候一些間接的新聞審查可以更為有力,也更難被察覺和引起反感。例如管理層可利用「平衡報道」報道的名義,把一些不符事實或很次要的觀點拿出來和重要的事實同時呈現,使一些本來是非對錯十分清楚的情況變成只是觀點不同之爭,又或把明明輿論立場一面倒的情況變成看起來好像是意見紛紜。此外,管理層可通過大幅縮減開支,使有經驗的新聞工作者沒有晉升機會,以不友善的工作環境迫使他們離開;而留下來的除了未必有足夠經驗和能力處理複雜的議題,亦會因為工作繁忙而即使想深究也未有機會。於是乎,新聞工作者很容易便會被官方說法或主流論述牽著鼻子走,未能通過針對性的質疑擊中要害,發揮傳播監察社會的責任。

除了新聞界之外,擁有權的問題在出版界也十分明顯。現時香港的大型書店市場基本上被三聯書店、中華書局、商務印書館(即「三中商」)所壟斷,而三者背後的聯合出版集團實際上由中聯辦通過另一間公司持有。比較「三中商」和一些獨立書店的書架,可發現一些題材涉及敏感政治內容的書籍,在「三中商」幾乎找不到,就算有也進貨極少,會被放在不顯眼的位置,而且很快下架。由於「三中商」出售的書籍已佔全港市場的七至八成,一般人接觸不同觀點的機會就很容易會因此而被過濾。有輿論認為中聯辦直接控制香港大多數的書店,已經變相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政府「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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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中國資本的力量影響輿論

除了業界本身,政府在引導輿論方面同樣有不少改變。各式各樣政治傳訊(甚至有說「政治化妝」)的策略,近年變得越來越普遍。例如因應二十四小時新聞和即時新聞的出現,新聞週期變得越來越短,政府便把一些壞消息留在半夜十二時才以新聞稿的方式發放,使得媒體要立即報道的同時卻無法找到即時回應,到了第二天卻很可能又會有其他新聞覆蓋了這段消息。另一個做法就是一次過把大量有爭議的消息放在同一天內公佈,這樣不單止傳媒機構不會有足夠人手同時深入調查,亦不會有版面作詳細報道,讀者也容易因為信息過於密集而變得麻木。

社會本身的改變,也會使得引導輿論的工作變得容易。社交媒體的興起使得傳播模式由大眾變成分眾,不同興趣立場的人各自去看自己喜歡看的新聞,社會就容易失去共同討論的基礎。而當不同派別的聲音都可以找到討好自己傳媒,無論是建制或非建制陣營的輿論也容易變得極端。社交媒體也會因為收視爭奪戰已變得即時量化,使得煽動情緒的條目就越來越多,慎思明辨和社會責任的考慮就變得次要。

總的來說,CCTVB 所揭示的問題不限於無綫電視這一家企業,而是整個傳媒行業面對的困局。近年漸有新興傳媒出現,意圖以訂閱制或眾籌方式,在中國資本強權下尋找另類的生存空間。然而在資源不足的前提下,要發展出專業的新聞團隊來彌補主流媒體的不足,並不容易。

傳媒行業的困局,本身是整個香港的政治和社會困局的一部分。正如前文所述,當行政權無法代表民意時,公眾便只好向立法權求助;當立法權也無法代表民意時,公眾便再向司法權求助;當司法權也未能滿足民意期望時,公眾便投向大眾傳媒希望他們能為民喉舌。現在連大眾傳媒也失效,是否代表民意的壓力就會隨之而消失?另一個可能,是他們會尋求脫離正規政治的方法發聲,例如走上街頭。


伸延閱讀:
Fung YHA (2007) Political Economy of Hong Kong Media: Producing a Hegemonic Voice, Asi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17:2, p159-171.
Lee FLF (2018) Opinion Media: From Talk Radio to Internet Alternative Websites, Routledge Handbook of Contemporary Hong Kong. New York: Routledge.
區家麟,2017,《二十道陰影下的自由:香港新聞審查日常》。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
梁麗娟(2012):〈大眾傳媒與社會運動的前世今生〉,張少強,梁啟智,陳嘉銘編《香港.論述.傳媒》,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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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29. 為什麼香港一天到晚都有示威遊行?

6 月 13 日

因為正常代表民意的選舉和議會失效,就連傳媒也越來越不能反映社會多元意見。當人們無法在體制內表達不滿,不代表他們的訴求就會消失,也可能選擇在體制以外發聲。香港變成「示威之都」,側面反映民意反映制度本身的失效。

按香港警務處的統計,香港每年的公眾遊行和集會已有二零零八年的四千多宗增加至二零一八年的一萬一千多宗,或每日超過三十二宗。民間流行說的「三日一遊行,五日一示威」已是嚴重低估。有外國傳媒比較世界各地的數字,發現香港是世界上公眾抗議最頻密的城市,而且遠遠拋離第二位的墨西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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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行集會的數目越來越多

遊行集會越來越多的原因有兩種可能。第一,參與者找不到更好的方法表達他們的訴求;第二,參與者起碼相信他們的表達有可能帶來一些改變(即使這些改變未必即時直接)。香港的情況符合上述兩點。議會在正常的情況下不能反映民意,不過在強大的壓力之下,如果有關鍵少數建制內的菁英願意裡應外合,或最少這些菁英發現利用當下的民意對他們有利,則仍有帶來改變的可能。二零零三年超過五十萬人上街的七一大遊行過後,本屬「執政聯盟」的自由黨毅然倒戈,使得政府不再有足夠票數通過國家安全立法,因而被迫撤回法案。自此之後,每年的七一遊行都會成為民間社會總動員的大日子,不同議題的組織都會趁當日出來表達訴求,和其他組織互相砥礪扶持,以及籌備處經費維持運作。

而由於香港的正規政治未能反映民意,有意見認為香港政府因此反而更受當下的民意所影響(見問題二十七)。這個民意並不是傳統意義下的「大多數人的意見」(反正政府不是由選舉產生),而是當下最能吸引大多數人注意力的聲音,可說是「響亮少數」。例如在清拆天星碼頭和皇后碼頭的爭議當中,雖然碼頭最終被拆,但政府及後更為強調歷史建築的「保育」,在公眾眼中也可視為「響亮少數」爭取所得的成果。這些經驗都說明了在「半民主」的政治體制下,集體行動與民意和正規政治之間的互動可帶來一定成果。

雖然遊行集會在香港已變得日漸普遍,但並不代表沒有困難。相反,無論在具體安排、發揮影響力,以及保持公眾關注這三方面,以遊行集會等抗議行動來表達訴求的困難可謂越來越多。

先說具體安排。按現行的《公安條例》, 50 人或以上的公眾集會或 30 人或以上的公眾遊行應事先通知警務處處長,得到「不反對通知書」後方可舉行。任何未經批准下進行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即屬非法。而任何三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或者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犯非法集結。此等制度源於英治時期的高壓管治,當時社會上已有意見認為未能保障公眾的表達自由,認為管制過於嚴苛。特區成立後修訂《公安條例》時,法律學者陳文敏批評法例還原了殖民地的高壓管治,對維持社會安定沒有好處。

另一具體安排問題,是由誰來發起遊行集會。香港的遊行集會往往強調參與者的自發性,以免被親建制陣營的輿論批評參與者只是「被政客誤導」,事實上調查顯示參與者通常都是自發動員,不傾向由組織或團體動員。不過,實際上任何集體行動都需要一定程度的組織工作,例如佈置場地和與警察溝通,這些都要由各個非政府組織去做。香港法例保障結社自由,也有大量關注不同議題的非政府組織,他們都是組織集體行動的重要支柱。然而現時香港大多數的非政府組織都經營困難,而且難以成長。問題成因,也要回到香港政治制度的缺陷當中去解釋。在一個正常的民主社會當中,由於有政黨輪替,不同利益都要用各種方法保持對政府的影響力,民間的壓力和遊說團體有重要角色;但在香港的情況由於執政集團永遠執政,民間團體的影響力就難以得到證實,也就難以得到資源支持其工作,進以陷入欠缺資源和影響力的惡性循環。而由於在野的永遠在野,民間團體也和非建制陣營的政黨一樣面對碎片化的壓力。如是者,香港的民間社會便發展出很多微型團體,只能在重大議題時建立起反對政府的鬆散聯盟,卻難以發展成更強大持久的制衡力量。

互信不足帶來的問題在近年顯得更為明顯。舉個例,要辦一場大型活動難免會涉及一定開支,例如印刷場刊、場地租用、搭建舞台或租用擴音設備等。然而如果在會場籌款補貼這些開支,很容易就會被攻擊為「借社會運動發財」。即使組織者儘可能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監督,但基於資源所限也難以滿足所有人的要求。因此,很多微型團體就被困在沒有資源就做不到良好內部管治,做不到良好內部管治就得不到更多資源的怪圈當中。

此外,香港於結社自由方面本來遠比中國大陸寬鬆,只要有三個人簽名提交一份兩頁紙的申請書就可註冊成為社團,又或直接去開一個商業公司登記,然後便可去銀行開立帳戶,沒有在中國大陸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時要遇到的限制。不過,近年特區政府開始運用各種行政手段,為民間團體的運作製造困難。近年有多個民間組織如香港眾志和香港民族黨等因其政治立場而未能成功註冊,唯香港尚未就相關議題立法,政府拒絕註冊的法理基礎不明。後來政府更引用《社團條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要求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然而羅列出來的證據僅為其召集人的個人言論,沒有實際行動支持,被評為濫用相關條文和思想入罪。

至於遊行集會的影響力,近年也面對不少質疑。抗議行動特別是和平的抗議行動,出席人數往往是能構成多少公眾關注和壓力的重要指標,但是人數估算本身又往往會引起爭議,而參與者往種會質疑警方低估人數,而另一邊則會質疑主辦單位高估人數。警方對二零一四年和二零一六年就六四晚會的參與人數估計分別為99,500人和18,000人,唯兩次集會中人潮所佔的集會空間明顯沒有倍數之差,便引發了不少輿論質疑。為了就出席人數作客觀估算,有學者會用各種方法如會場人口密度來推算人數,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更多年來在七一遊行路線上架設攝錄鏡頭,然後人手點算經過人數,再推算出總出席人數。

其實任何有過萬人參加者的公眾集會,本質上已經應視為重大社會事件。不過有鑑於香港政治制度的缺陷,選舉結果本身不能準確反映民意,於是不少人會感到走上街頭表態然後讓各方點數得到他的出席,更能有效反映訴求。而傳媒也習慣以同一活動出席人數比去年的升跌,作為民意升溫或降溫的重要指標,進而引發出各方對點算人數的爭議和執著。就連政府或建制陣營於遊行同日舉辦大型嘉年華會,也會被視為要和遊行爭奪場地和出席人數。

另一個關於影響力的問題是當遊行集會越來越頻繁,會反過來變得難以保持公眾關注。學者李立峯和陳韜文以「社運社會」來形容集體行動在香港的常規化。他們指出社會運動作為爭取權益的模式已被越來越多的公民和團體採用,大眾對社會運動日漸變得習慣,或可說社會運動已被馴化,而這又反過來使社會運動失去了打破常規的能力,從而減少了對社會的影響力。

在一個很少人敢於發言的社會,如果有人走出來即使表達即使是最輕微的異議,例如到政府辦公的地方遞交意見書,已能突破社會常規吸引公眾關注。但當同樣的做法越來越多,關注也就難以持續,畢竟新聞關心的是有什麼「新」的東西。於是乎,異議者就要想出一些新的方法想吸引注意,例如在遞交意見時準備一些什麼道具,讓新聞畫面變得吸引一點。而最能突破社會常規的,當然就是一些相對激進的抗爭手法。在此,組織者往往要面對兩難:選擇公眾較為接受的形式,則其議題會被淹沒在其他形式相近的抗爭之中;選擇公眾未能接受的形式,雖然能達到吸引注意的效果,但其著眼點又可能會變成形式本身而非本來的議題。公眾可能會只顧譴責這些形式,而忽視為什麼這些人要出來表達意見。

與此同時,當行動不能帶來參與者預期的回報時,帶來的無力感也會打擊下一次參與的意欲。有意見認為零三年七一遊行的成功,拉高了公眾對參與遊行集會的期望。但當二零一四年的佔領運動未能帶來普選後,不同的運動參與者便互相指責對方不夠或過於激進,使得運動失敗。相關問題一直纏擾香港的公民社會,直到二零一九年的《逃犯條例》爭議,由「成效」之爭才開始被放下,回到「應做就去做」的初心。

最後,建制陣營也發展出一種應對遊行集會的方式:反動員操作。他們理解到上述各種舉辦遊行集會的困難和公眾的懷疑,便舉辦大量低質素的遊行集會來擴大這些質疑,使輿論對不論任何訴求的遊行集會都一律感到反感。例如他們在六四晚會或七一遊行期間也會安排反動員的集會,又或在立法會審議法案的時候發動群眾到場支持等等。這些活動的組織者的言行舉止往往比非建制陣營的更為激進,而參與者在傳媒面前又往往表現得連自己在參與什麼活動都不知道。不過,這些問題無損這些反動員活動,因為它們的目的並不是真的要表達支持或說服他人,而是要把表達意見這行為本身污名化。當一般人對政治議題和集體行動感到反感或最少厭煩,宏觀上就能達到維持現狀的目的,既得利益就可以持續。


伸延閱讀:
八十後自我研究青年(2013)《反抗就是罪名:政治檢控與盼望》,香港:香港基督徒學生運動。
李立峰、陳韜文(2013)〈初探香港「社運社會」— 分析香港社會集體抗爭行動的形態和發展〉,張少強,梁啟智,陳嘉銘編《香港.論述.傳媒》,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
陳韜文、李立峰(2009)〈從民意激盪中重構香港政治文化:七一大遊行公共論述分析〉,馬傑偉、吳俊雄、呂大樂編《香港文化政治》,香港:香港大學出版社。
Ma N (2007) Civil Society in Self-Defense,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Hong Kong: State, Political Society, and Civil Society.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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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30. 為什麼香港警察近年屢受批評?

6 月 14 日

因為不少市民認為警察濫權,執法不公,而且有選擇性。如果警察執法的過程本身不守法,又或執法的嚴謹程度有雙重標準,未能做到一視同仁,就會影響到警察在市民心目中的地位。當警察執法的時候,例如拘捕疑犯或是管理遊行集會秩序,公眾開始質疑他們未必是出於專業判斷而是政治立場。當警察的公信力日漸低落,對政府管治也會構成極壞的影響。

香港警察的公眾形象經歷過不少起跌。回到六、七十年代廉政公署成立前,香港貪污問題十分嚴重,並以警隊尤為明顯。當時幾宗重要的貪污案件,如葛柏案和四大探長等都涉及警隊高層。及後港英政府打擊貪污,警隊和其他紀律部隊的聲譽日益改善。港產片和電視劇集中常見警察類型題材,無論是動作片還是喜劇,均深受觀眾喜愛。

然而,近年警察形象急轉直下。至今,不少市民已慣常對警察醜聞表示幸災樂禍,視警察為公眾笑柄。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至特區成立以來一直追蹤調查香港人對警務處的滿意度。警務處本來表現不俗,滿意淨值於首十年的平均數為正63.1%,於二零零七年中更曾一度升至正80.5%的高點。不過,數據至此便一路往下走,在二零一四年起更大幅下降,並曾於二零一五年初跌至只有正20.9%的最低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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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近年變得不受歡迎

冰封三尺亦非一日之寒,輿論批評警察的工作由維持治安變成政權維穩,由來已久。近年警察對遊行集會的管理越來越嚴格,甚至被批為踐踏人權。例如二零一一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訪問香港期間,有市民穿著印有「平反六四」字樣的襯衫到他前往家訪的屋苑附近圍觀,隨即被多名沒有出示警察委任證的人員強行押走。有記者上前拍攝,亦被阻擋攝影機鏡頭。警方後來聲稱該市民進入了「核心保安區」,卻遭大律師公會強烈批評香港法律根本沒此概念,就算有保安需要也應按法例設立禁區,警方未能解釋阻擋市民的合法表達權利和記者的採訪自由的依據。

尊重人權一直是香港社會對警察專業操守的主要期望之一。電影中警察拘捕疑犯時的一句「你有權保持緘默」並不只是一句對白,而是說明警察本身也要守法,權力受到限制。然而警察本身不守法的問題日益嚴重,二零一四年佔領運動期間警察的表現嚴重脫離了公眾期望,徹底改變了警察的公眾形象。

在九月二十九日凌晨,也就是佔領運動的第一晚,市民在沒有約定下自發佔領了旺角一帶的街道。警方對此毫無準備,緊急撤離在前線的少數警察,還留下了一輛無人看守的警車。佔領者看到這輛警車不單沒有推翻或破壞,反而把這輛警車用繩圍起來,簡陋地用紙筆留言勸喻其他參與者千萬不要觸碰這輛警車,以示這場運動的文明進步,可見他們當時並沒有視警察為敵,認為警察只是受命工作而被夾在政府和市民中間。

到了十月三日,大批自稱反對佔領人士到旺角包圍和攻擊佔領者,有支持佔領者被打至頭破血流,然而警方卻未有嚴正執法,甚至護送滋事者離開。有反對佔領人士手持水果刀割壞現場帳篷,被傳媒追訪時聲稱「這把刀我到全世界都帶在身上,我很喜歡吃水果,到每個國家都要吃」,卻沒有因為刑事毀壞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而被追究。從當天起各種對不公平執法的質疑,大大打擊了市民對警察專業公正的信心。

佔領者以為警察會保護他們,後面是對香港法治和人權的信任。《基本法》規定香港居民一律平等,沒有說只有支持政府的才會受到保護,反對政府的就不會受到保護。基於對法治的尊重,在香港即使是殺人犯也有人權。法庭可以判犯人坐牢,但在坐牢的過程中仍應被照顧健康和飲食,更不應被隨意毆打。再舉一例,如有食客在餐廳抽煙,則雖然違反了《 吸煙( 公眾衞生) 條例》,卻不等如其他食客可以拿刀砍他,而在場警察更不能因為該食客「違法在先」便就手旁觀。同一邏輯,在旺角的佔領者雖然在參與反對政府的行動,同時認為受襲時警察應該保護他們,本來合理不過。

接下來的「七警案」,則更把公眾對警察的憤怒推向另一個高峰。十月十五日,七名警務人員在金鐘把一名佔領者抬到暗角拳打腳踢,過程剛好被電視新聞拍攝報道。當時佔領者已被反綁雙手,沒有攻擊能力,及後在醫院檢查時發現多處明顯傷痕。涉案七警雖然被停職,卻事發相隔一年後才被落案控告,警方被質疑刻意拖延,警警相衛。雖然七警最終於兩年多後被判罪名成立,但在宣判後卻有支持警察團體和多個警察協會發起集會支持七警。這些集會都沒有按《公安條例》申請公眾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不過警方都沒有行動。相對於警察對其他示威活動的嚴格限制,此雙重標準的表現進一步引發公眾對警察互相包庇的質疑。

「七警案」新聞片段

相對其他社會爭議,警察暴行是最不容辯解的。警察的權力由人民賦予,所以必然有限。警察使用暴力的唯一情況,必然是為了保護其他市民,因而才使用恰如其分的武力把動武者制服。換句話說,當對方沒有攻擊能力的時候,警察的武力必須立即停止,因為從那一刻起他已沒有攻擊其他人的可能。如果繼續動用武力,就是警察暴行和濫用私刑。至於對方之前做了些什麼,有沒有破壞公物或者辱罵警察,與判斷警察暴行本身是沒有任何關係的。這點和平時理解社會爭議總得先分析前因後果很不同,判斷警察暴行時是沒有這個需要的,只要見到有警察攻擊任何沒有還擊能力的人時就可斷定。

很不幸,由於佔領運動中的警察暴行沒有被政府嚴肅正視,更普遍的濫權似乎已變成了警察文化的一部分。在《逃犯條例》修訂引發的衝突中,警察暴行的普遍程度比佔領運動時有過之而無不及。警察於六月十二日的清場行動期間,對在休息並表明行動不便的路人不停噴射胡椒液體驅趕;有已經倒地的示威者被多名警察包圍毆打;警察向示威者發射布袋彈和橡膠子彈時,並沒有按指引射向對方的下半身,更有多宗面部中彈的個案;多名記者在表明身分和沒有阻礙警察行動的情況下,仍然中彈、被毆,或被噴射胡椒液體。凡此種種,已和過去香港警察引以為傲的專業形象相距極遠。公眾普遍質疑因為警察已變成政治打壓的工具,所以政府不再監督警察暴行濫權。

認為政治已經蓋過法治的質疑,並不限於警察本身,也包括對政府公訴制度的不滿。《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然而不少輿論認為這條條文只是虛文。和近年遊行集會相關的,就有警察濫捕和律政司濫控的質疑。近年因遊行集會而被捕和被控的人數大幅增加,唯不少最後卻被撤銷起訴,或被法庭判處無罪,政府被評為濫用司法程序以恐嚇示威者。

《立場新聞》統計佔領運動後的檢控情況

對檢控工作未能做到公平公正的質疑,自特區成立以來已多次出現,當中以一九九八年的胡仙案為第一例。案件原為星島集團旗下報章被揭發誇大發行量,詐騙廣告客戶。集團主席胡仙被指有份串謀,卻被當時的律政司括免起訴,理由竟然是不想見到集團跨台,擔心「引致更廣泛的裁員」。這樣的說法無異於赤裸裸地聲稱在香港有經濟影響力的人和一般市民並不一樣,面對刑事檢控享有超然特殊的地位,完全違反了《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引發公眾嘩然。

特區初年引發檢控決定爭議的還有張子強案。張子強於九七前後曾綁架香港首富李嘉誠的長子李澤鉅,以及第二首富郭炳湘。及後他於中國大陸被捕,被控非法買賣爆炸品及綁架等罪。當時他辯稱身為香港居民而且犯案地點在香港,向香港政府求助要求引渡返回香港受審。由於中國大陸設有死刑而香港沒有,案件在何處審查對結果有實際後果。《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香港法院「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當時香港政府有正當理由提出引渡。不過,香港政府不單沒有提出要求,更積極向中國法院提供證供,最終張子強於廣州被判罪槍決。香港政府處理此案的手法和動機,當時引起了不少質疑。

來到近年,對執法不公的質疑則往往集中於對親政府和反對政府者之間是否有不一樣的嚴厲程度,使檢控成為政治打壓的工具,前文提到佔領運動期間的衝突就是一例。至於上述的「七警案」當中,涉案者身為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期間犯案,被控以「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不是刑罰較重的「酷刑罪」,輿論也質疑是否有偏袒之嫌。此外,坊間就個別事件的質疑,例如說政府官員違反交通規則卻沒有被控的案例,更是時有所聞。這些案件技術上是否足以構成檢控,固然都可以討論。但官官相衛的公眾印象能夠廣泛流傳,則起碼反映了社會對政府執法的高度不信任。

最後,近年尚有一個關於執法的憂慮,矛頭直指中國政府。近年常見公眾質疑有和中國大陸相關的力量在香港進行各種違法行為,包括中國公安、軍隊、或被收買的黑幫份子,香港政府卻未能查明。二零一五至一六年期間多名銅鑼灣書店店員失蹤,就引起了廣泛關注。銅鑼灣書店是香港著名售賣中國大陸禁書的書店,其中店主李波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底於香港失蹤,出入境口岸沒有離境紀錄。數日後他以親筆信稱「以自己方式」返回中國大陸,一個多月後在中國大陸與香港警察會面時要求銷案。同樣一度失蹤的店員林榮基,則表示自己曾被深圳公安人員關押及被迫受訪「認罪」,更指李波透露他是非自願從香港被帶走。面對此等疑團和強烈指控,香港政府至今仍未能解釋事情來龍去脈,輿論質疑是否只要是和中國政府相關,就不用遵守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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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羅灣五子」疑團至今未解

上述各種質疑如果屬實,從法治的角度固然是明顯倒退。就算無法逐一證實各種指控,這些質疑能夠廣泛流傳,本身已是一個嚴重的社會警號。回到政權認授的討論(見問題十四),一個政權如果要靠武力來維持管治,是相當沒有效率和不穩定的。最起碼,被統治者要感到政權對武力的運用及其背後的制度是合理而非隨意,才會自願和政權合作。相反,當被統治者對武力的運用及其背後的制度不再信任,管治成本會大為增加,社會也會變得不穩定。

當公眾都認定政府慣於選擇性執法,各種與執法相關的社會議題都會成為政治問題。例如有農地或舊樓在有業權或發展糾紛的時候剛好發生火警,如果警方未能立即查明真相,則很快便會有人質疑是和發展商相關的人刻意放火生事,然後警方包庇縱容。就算警方查明火警只是意外,也會有人說只是為了掩蓋真相,各種陰謀論流傳不退。這些猜測,都會打擊政府的公信力,使管治變得更為困難。然而拘控「造謠者」只是治標,更重要的是解決政府失信於民的問題。因此,一個正常的政府和一隊正常的警隊,本來是應該盡可能改善警民關係,讓公眾相信警察不偏不倚。

評論人陳雲曾以「如何毀滅一隊警察」為題,指出政府執法失去市民信任的嚴重後果。他提到執法者對以最嚴厲的方式對待抗爭者時時,抗爭不會因而停止,反而變得更極端。如果「示威者稍有異動,都會被控告襲警,反正罪名一樣,為何不真打起來呢?」陳雲這篇文章刊於二零一零年初,很不幸成預視了往後香港的警民關係。

警察地位的改變,後面涉及香港人和特區政府對法治的理解落差。回到港英時代,政府考慮到香港處於冷戰前沿的地緣交界,自戰後逐步建立起對法治的尊重,如對共產黨與國民黨勢力一視同仁地管理,以贏取社會對管治者的信任。面對中國大陸的各式政治運動,法治所強調的制度理性和穩定成為了香港人與中國大陸區分開的重要身分認同依據。來到後九七時期,法治則成為了在沒有全面民主下香港人對抗專制任意性的最後堡壘。這些想法無疑有過度神化和浪漫化的面向,卻曾經在大眾心目中有著至高無上的地位。當對法治的理解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價值追求暗暗降格為「總之犯法就不對」的機械式操作,引發的社會震盪自然不可小覷。


伸延閱讀:
吳達明(2002):〈法治的理想與現實〉,謝均才編《我們的地方 我們的時間 香港社會新編》,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
陳雲(2010):〈如何毀滅一隊警察〉,《信報》2010年1月26日
蔡俊威,李家翹(2018):〈假戲真做 弄假成真 政治的法律化:法治作為意識形態〉,《明報》2018年10月14日。

網上資源:
立場報道(2016)銅鑼灣書店五子失蹤事件簿,2016年3月24日, http://www.thestand.news/politics/銅鑼灣書店五子失蹤事件簿/
立場報道(2018)紀律部隊民調 警隊續包尾 滿意淨值急插 史上第二低,2018年6月5日, https://thestandnews.com/society/紀律部隊民調續包尾-警隊滿意淨值急插-史上第二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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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31. 為什麼香港的抗爭近年越來越暴力激進?

6 月 15 日

嚴格來說,近年來香港的抗爭行動雖然越來越多,但沒有都變得暴力激進。較準確的說法,是一些在數十年來被視為香港抗爭行動共識,如對「和平、理性、非暴力」(簡稱「和理非」)的堅持不再被視為必然,有個別相對大規模而不符合「和理非」原則的抗爭行動出現。此外,社會對相對激進的抗爭行動的理解正在逐漸改變。問題的重點,是過去成就「和理非」原則的社會背景,為何在今天漸漸被認為不合時宜。

從歷史去看,香港的社會抗爭曾有十分激烈的歷史。說回戰前,一九二零年代的海員大罷工和省港大罷工都曾對港英管治帶來威脅。到戰後,一九五六年的雙十暴動與一九六七年的左派暴動,都做成嚴重的社會混亂和平民傷亡。不過在六七暴動後,暴力抗爭成為社會禁忌。從八十年代末到二零一零年代中期,各種抗爭行動的組織者為免被貼上「搞亂香港」的標籤,一般都會很有意識的避免激烈衝突,即使個別示威中與警方有所推撞,也是以點到即止的形式發生,為了爭取傳媒注意多於真的要衝破警方防線。

至於一些大型的群眾活動,則更往往以其自律約束作為道德感召力的依據。例如每年維園六四晚會過後,都會有參與者自發留下幫忙清理垃圾。而二零零三年的七一遊行過後,不少評論均以「五十萬人上街卻沒有打翻一個垃圾筒」和「沿途商舖毫不擔心照常營業」等的觀察來讚賞參與者的克制。到了二零一四年佔領運動,事件最受到國際輿論的讚揚的角度正是參與者均有禮待人,佔領區有市民自發設置資源回收點,有大學講師和中學老師在佔領區架起書桌為學生免費補習,外國記者紛紛表示從來沒有報道過如此和平及讓他們感到安全的大型反抗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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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運動初期,有市民自發在佔領區呼籲冷靜和不要視警察為敵人

組織者對「和理非」(有時還要加上「非粗口」,即「和理非非」)的堅持,很大程度上出於他們相信如能號召越多的市民參與其中,成功的機會就越大;而要讓更多的人參與,就要使用大多數人都接受的方式。回顧過去案例,二零零三年七一遊行的參與人數遠超預期,成功拉倒了《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縱觀國際,組織者也會援引美國六十年代黑人平權運動等的案例,以支持對非暴力抗爭的堅持。此外,八九民運以武力鎮壓結束,也讓不少組織者深信要透過堅持非暴力來避免流血衝突,不給予政府籍口強制介入。

也有一些組織者不甘於主動避免任何衝突,例如二零零六至二零零七年期間的保留舊中環天星碼頭和皇后碼頭事件,就是以行動者以直接行動的方式阻擋清拆工程。在天星碼頭事件中,行動者直接闖入地盤阻止工程車輛運行;在皇后碼頭事件,行動者則在該處露宿露宿留守超過半年,阻延政府動工清拆。不過嚴格來說,他們採取的直接行動只限於對場地的佔領,沒有攻擊任何人,不算暴力抗爭。但他們的行為在當時社會環境當中仍受到不少質疑,對他們的抗爭方式的議論甚至蓋過了目的本身。

社會形勢改變迅速,比天星皇后更激烈的抗爭行動相繼出現,當年被認為走得太前的組織者在新形勢下反而被批評為不夠激進。近年明顯被認為是激進甚至是暴力的抗爭行動,有二零一二年起多次的光復行動,以及二零一六年農曆年期間的旺角騷亂。

二零一二年起多次的光復行動,都發生在中國大陸遊客和水貨客與本地居民日常生活衝突較多的地方,包括沙田、上水、屯門和元朗。組織者認為中國大陸遊客和水貨客過多,使得本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受嚴重威脅,因此要把這些地方從外來影響中「光復」過來。具體的抗爭行為,包括阻礙專門服務中國大陸遊客和水貨客的商店,貼身追蹤他們懷疑是中國大陸遊客或水貨客的個人,向對方辱罵甚至破壞他們的隨身物品,如踢翻行李箱。這些針對個人的攻擊行為過去甚少在香港的抗爭中出現,在主流傳媒受到廣泛討論及批評。

說到激烈衝突引發的社會震盪,最具代表性者莫過於二零一六年農曆年期間的旺角騷亂。農曆年期間無牌熟食小販在街頭擺檔,是一個香港庶民文化傳統。不過近年政府執法趨嚴,在本土思潮下往往被理解為文化打壓。二零一六年農曆年初一晚上,政府管理人員和支持小販的組織之間發生衝突,演變成近年罕見的騷亂場面。期間有人向警察投擲雜物,有警察向天開槍示警;又有人搬起路障和推放雜物縱火,混亂持續至第二天早上。事件引發公眾嘩然,既有批評參與者使用暴力,也有譴責警方的處理手法。事後警方大規模搜捕涉案人士,多位參與者被判暴動罪成。

光復行動和旺角騷亂,在香港的眾多抗爭行動來說算是異數,絕大多數仍然堅持以「和理非」的方式進行。不過從論述層面來說,社會中對抗爭行動的理解近年來確實有所改變,「和理非」不再是絕大多數組織者都堅持的底線,甚至成為新一批組織者所嘲諷。「勇武」一說的流行,使相對激烈的抗爭方式愈來愈被特別是年輕人所接受。

對於這些改變,非建制陣營中傳統的政治代表初時選擇了劃清界線,也就是所謂的「割席」,引發非建制陣營的進一步分裂。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下,由於市民對抗爭活動應否走向激進也意見不一,政治人物的不同取態實為立法會本身碎片化的一個表徵(見問題二十二)。不過,也有個別的政治人物和評論者在不認同激烈抗爭方式的同時,對有人會選擇這些方式表示諒解,並願意為他們面對司法後果時提供支援。可想像,這種立場不易把握,甚至不時會變成裡外不是人。

總的來說,激進抗爭的出現和前文提及的議會激進化有不少相似之處。在議會中,由於在野政團持久處於在野位置,越來越難說服支持者審慎妥協可帶來改變,政團之間的團結誘因也續步降低。在議會以外,同樣的過程也在抗爭組織之間發生,參與者有意或無意間不再相信合作可以變得壯大,約束各組織者的不成文共識越來越容易被打破,新出現的組織者也不覺得有需要和過去的組織者協調,甚至認為他們過去的共識正正是他們未能成功的原因,於是鼓催要「拆大台」,要求抗爭運動全面的去中心化。換言之,要理解激進抗爭的出現,不能只把焦點僅僅放在行動者本身,也要看他們如何理解所處的時代背景。

說到「和理非」受到挑戰的時代背景,學者沈旭暉早於二零一一年便在一篇文章中論及。當時他回應時任政務司長的唐英年對年青人走向激進的批評,認為應理解過去香港強調「和平理性」並非「與生俱來」而有其獨特的時代背景。他提到六七暴動後,麥理浩推行福利社會,為香港人信任漸進改革帶來基礎;社會發展迅速加上政府尊重專業,也讓香港人相信制度和願意在制度內尋求改變。反過來說,當社會寧願在制度外作激烈抗爭,其實代表原有制度內的通道已被阻塞。

沈文出版之時,對「和理非」的批評其實尚未成形,部份抗爭者對「和理非」的失望要到往後其他事件的發生後才變得普遍。其中二零一四年的佔領運動,對此很可能起了關鍵作用。佔領運動原自「讓愛與和平佔領中環」的倡議,起始組織者十分強調以和平方式感召更多人參與,和避免其他人混入破壞。到了佔領運動全面爆發,參與者平來尚以「和理非」抗爭為榮,唯及後與警方的衝突變得激烈,警方濫權的情況引發公憤(如「七警案」,見問題三十),而歷時七十九日的佔領運動未能迫使中央政府撤回為普選設限的「八三一決定」,也使得「和理非」抗爭對一些抗爭者的感召力大為減退。

由此開始,社會對何謂暴力抗爭的理解也逐漸改變。帶同攻擊性武器主動攻擊別人,當然算是暴力;但帶同防護裝備讓自己在被警方驅趕時可作抵禦,又應如何理解?如果一個活動本來沒有預謀或意圖引致混亂,但在警方或保安反應的過程中引發混亂甚至有人受傷,那麼行動者本身是否需要負責?如果行動者只針對濫權的警隊,而且行動前主動呼籲其他市民離開,又能否接受?當警察暴行越來越猖狂,不少行動者都認為作出一定防護是必然的選擇。此外,激烈抗爭本身的沉重代價,無論是肉體上損傷或是數以年計的牢獄生涯,亦成為另一種的抗爭精神感召。過去數年來,每次衝突當中各種微細但重要的差別,引發不少對於何謂暴力的社會討論,一方面讓支持激進手段的行動者有機會反思其方式,另一方面社會整體對激進抗爭的接受程度亦慢慢改變。

這些改變會帶來甚麼後果?第一種可能,是「和理非」和「勇武」的支持者互不信任,認為對方拖了自己的後腿。號召衝擊的,會被溫和一方指責是受北京指使的潛伏者,要刻意搞散運動;在集會唱歌打氣的,會被激進一方指責是搞「卡拉OK社運」,把抗爭現場變成嘉年華會。由這些互相攻擊所引發的矛盾是佔領運動後香港公民社會陷入低潮的一個主要原因。

第二個可能,是雙方理慢慢解到各自在運動中有其角色,在「雙向互不割席」的前提下實行「各有各做」,甚至實現某種程度的互相補足。這種默契在《逃犯條例》修訂的抗爭中十分明顯,無論選擇在警察面前拿雨傘擋胡椒液體,還是連續整晚唱詩歌緩和氣氛,都被接納為運動的一部分。有評論指佔領運動後經過數年的沉殿,公民社會對成效問題有較成熟的取態。而由於警察暴行的惡劣程度遠遠不乎比例,使「和理非」和「勇武」有條件站在同一陣線予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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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被認為立場溫和的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於「反送中」抗爭街頭

總的來說,激進甚至暴力抗爭的出現是社會失衡的徵兆,而正如譴責一個病人發燒是不能協助他更快痊癒,要問的是香港為何出現了一系列的管治失效。前文提到行政長官的管治認授本身就有先天缺陷,然而本來用來補救的措施如管治聯盟和政治任命官員等又未能有效運用,反過來進一步拖低政府的管治威信。過去政府會通過吸納專家學者來增加管治認授,但在效忠先行的年代卻越來越多專業人士被推向制度以外。行政權失效,正常來說公眾可通過立法權來監督,但同樣正如前文所述,立法權也明顯地被逐步肢解,無論實權或威信都在一步一步流失。來到司法權,無論是執法機關和檢控部門的中立性和專業性都越來越受質疑,法庭本身的訟裁地位又因釋法的猜測而被削弱。從制度內走到制度外,主流傳媒和傳統公民社會團體的能力又不斷被壓制。上述的眾多機制,本來的都是吸納社會壓力和將之轉化為改革動力的方式。當這些機制逐一失效,不代表背後的社會厭力就會消失。相反,因為社會厭力無法轉化成對社會有益的改革動力,則往往只好以更激烈的方式出現。直接點說,激烈抗爭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是時勢迫出來的。

最後,應注意走向激進暴力的並不限於抗爭行動,建制陣營也學會了發動所謂的群眾運動去支持自己,甚至不介意動用激烈的言語甚至行為來攻擊其他人。例如二零一七年初時任立法會議員的羅冠聰就在香港機場被多名自稱親中人士推撞襲擊,使其身上多處受傷。各式比傳統建制陣營更為激進的「愛國團體」相繼湧現,目的不一定是要說服別人加入他們的陣營,只要能讓公眾對所有的政治參與生厭,已足以達到維持現狀的目的。說到這兒,不難懷疑建制陣營雖然聲稱反對激烈的抗爭方式,實際上卻可能樂於社會出現這種走向。畢竟,當抗爭方式走向激烈,打壓的方式也可以來得更粗糙,增加普羅大眾參與其中的成本。


伸延閱讀:
林怡廷(2015):〈旺角少年,不被理解的戰鬥〉,《端傳媒》2015年9月26日,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50921-hongkong-occupycentraloneyear02/。
沈旭暉(2011): 〈八月飛霜 如何再造和平理性的土壤﹖〉,《明報》2011年9月5日。
Garrett D and Ho WC (2014) Hong Kong at the Brink: Emerging Forms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the New Social Movement, in Cheng JYS (ed) New Trends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Hong Kong. p347-384

網上資源:
立場報道(2019)金鐘攻防戰 雨傘口罩抗橡膠彈催淚彈,2019年6月12日,http://thestand.news/politics/6-12-佔領-圖輯二-金鐘攻防戰-雨傘口罩抗橡膠彈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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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32. 為什麼香港人在九七後才忽然熱衷爭取民主?

6 月 17 日

香港人在九七前已經爭取民主。事實上,如果不是中國政府的阻撓,香港在九七前的民主進程可以走得更快。

英治時期香港的民主化,可由一九四六年的楊慕琦計劃說起。二次大戰結束,英國重新接管香港,總督楊慕琦提出香港推行自治。二戰後英國在世界各地的殖民地都有自治以至獨立運動,港英政府當時相信在香港推行自治可收籠絡民心之效,建議包括成立一個以直選議席為主的市議會,負責管理市政事務。不過,隨著國共內戰倒向共產黨的一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四九年成立並於一九五零年與英國建交,中方向英方表明雖然不會急於收回香港,卻同時不會接受英方在香港推動民主,認為香港自治等於邁向獨立。於是乎,港英政府失去了政治改革的動機,及後三十年都沒有再推動,直到八十年代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談判才重新開始。有說香港的民主發展就像是「活化石」一樣,成為了英國最富庶卻同時是民主發展極為遲緩的屬地。

雖然如此,早期香港也有各式團體推動參政,例如香港革新會、香港華人革新會,和香港公民協會。與此同時,如前文所述,七十年代起香港本土意識開始形成,一批香港長大的年輕人熱心參與社會和為弱勢發聲,各式抗爭事件如中文運動、反貪污運動,和艇戶事件等為後來的民主運動殿下基礎。而為了回應六七暴動,政府也在同期開始鼓勵市民參與鄰里事務,例如清潔香港運動和撲滅罪行運動,並在公共屋邨組織互助委員會,成為公民參與的雛形。

到了八十年代,面對香港前途問題談判,培養香港人參與政治就變得更為重要。當時香港學界出現「民主回歸」的說法,即一方面否定英殖管治在香港的地位,同時認為中國收回香港是有條件的,特別是要對香港的民主發展有貢獻。近年有不少評論對這段歷史作出反思,認為當時的學界錯誤接受了中共的統戰,誤信中共管治下的「港人治港」可以糾正英殖封閉管治的問題,脫離了當時香港普遍不接受中共管治的主流意見。

無論如何,中英聯合聲明簽署後,為迎接九七後的「港人治港」,香港政制的民主化變得不能迴避。政府先於一九八一年發表《地方行政白皮書》,並於一九八二年開始區議會選舉。政府又於一九八四年發表《代議政制白皮書》,並於一九八五年首次進行立法局間接選舉。值得一提的是區議會剛成立的時候,香港民間曾有不同觀點。一些壓力團體不相信政府真的會開放參與,認為區議會只是另一種的「吸納政治」。不過也有另一派認為無論區議會本身有多少權力,席位本身所帶來的資源和公眾地位就很值得爭取,而選舉過程本身也可以成為動員公眾關心政治的手段。

公民教育宣傳歌曲《蚌的啟示》1986 主唱:關正傑、區瑞強、盧冠廷

公民教育宣傳歌曲《這區這裡》1988 主唱:張學友

此外,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也為香港民主化作出過重要貢獻。市政局源於一八八三年成立的潔淨局,當時十名委員當中就有兩名由選舉產生。不過即使到了一九三五年改為市政局後,所謂的選舉仍然相當小眾,市民也不熱衷。當時規定必須要有一定教育、收入或專業程度的市民才可以成為選民,有估計到了一九七九年時仍只有四十四萬人合資格,即當時人口的十分之一;而這些人當中只有三萬五千人登記為選民,而在一九八一年的選舉中只有六千多人投票。不過到了市政局隨八十年代的代議政制發展而變得開放,也和區議會一樣成為培養政治人才的地方。一九八三年選出的市政局議員當中,既有元老人物如杜葉錫恩,也有當時的政界新星如譚惠珠、馮檢基和李植悅等。隨著新市鎮的發展,在新界負責相同功能的區域市政局也在一九八六年成立。

基層選舉的出現對香港的民主發展十分重要。殖民地早期的立法局完全由官方主導,後來通過委任非官守議員把商界菁英(包括華人領袖)來加強管治認授,也就是前文提過「行政吸納政治」的套路(見問題二十)。回到七十年代的立法局,主席由港督兼任,一半的議員由政府官員出任,另一半則由港督委任,換言之只有政府認可的人才能成為議員。到了一九八五年,立法局的組成改為官守議員十名,委任議員二十二名,功能界別議員十二名,以及由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區議員互選產生的十二名選舉團議員。雖然官守議員和委任議員仍佔過半數,不過因為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區議員本身已有直選產生的議員,所以選舉團的互選就間接成為一般市民晉身立法局的途徑(不過由於區議會等本身也有很多委任議員,加上相對接近官方的街坊組織,親政府的勢力在選舉團仍有優勢)。在一九八五到一九九一年期間,立法局內常有六、七名議員提出相對批判的意見,如司徒華和李柱銘等。當立法局有了反對的聲音,儘管只是少數,立法局的議事文化也隨之而改變,以前可以數小時內把法案三讀通過的運作模式變得過時,而傳媒對反對聲音的關注也成為一種面向整個社會的民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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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香港立法機關的組成在九七前有快速的民主化,但九七後進展緩慢

與此同時,香港民間也意識到民主化可以是回應「九七大限」的一種積極手段,也就是所謂「民主限共」或「民主抗共」的說法。注意當時的香港和今天的形勢十分不同,立法局還未有直選議席,民主選舉是一件十分新鮮的事情,社會對其潛力與限制尚在摸索之中。與此同時,中國大陸剛剛走出文革,號召改革開放,《基本法》則尚在草擬階段,所以當時不少意見領袖都視「民主限共」或「民主抗共」為合理的政治路線。

來到一九八六年,各民主派組織和社會團體於高山劇場舉行「高山大會」,討論《基本法》的起草和香港的政制法展,並成立了民主政制促進會。民促會的首個目標,是在一九八八年的立法局選舉當中引入直選議席。政府當時發表了《綠皮書:一九八七年代議政制發展檢討》,就一九八八立法局選舉引入直選諮詢公眾意見,民促會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辦了萬人集會支持引入直選。儘管當時的民意普遍支持八八直選,政府公佈的諮詢結果卻稱反對意見較多。後來經學者分析,發現當時政府刻意扭曲處理收到的意見,來達至民意不支持直選的結論。

按後來解密的英方檔案和末代港督彭定康在其回憶錄內所述,是次扭曲民意之舉的背後是中方和英方的秘密協議。中方認為當時《基本法》尚在草擬階段,如果英方在期間落實在立法局推行直選,等於製造既定事實限制《基本法》的草擬。結果英方決定拒絕八八直選,換來中方保證把直選寫進《基本法》當中。

說到《基本法》於八十年代後期的草擬,香港各界已對當中的政制安排提出各種意見,足證香港人對香港民主的追求絕非九七後才忽然出現。而民促會推薦的「一九零直選方案」,當中的要求到今天仍然未能實現。所謂「一九零方案」,是指由一百九十名不同界別人士於一九八六年聯合提出的政制方案。他們要求立法機關不少於一半議席由一人一票直選產生,不少於四分之一由區議會構成的選舉團間接產生,不多於四分之一由功能界別產生。至於行政長官選舉,則由不少於十分之一的立法機關議員提名,全港市民一人一票直選產生。如果按照這個方案的話,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特區成立的第一天,便應已有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

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沒有接受這個方案。當時獲接受的是「雙查方案」,即首三屆行政長官選舉由選舉團方式產生,也就是現時《基本法》所列的選舉委員會。不過,「雙查方案」和最終《基本法》的定稿有一個重要分別。按一九八九年一月通過的《基本法》草案第二稿,原有規定在第三任行政長官和第四屆立法會任內,舉行全民投票決定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這建議在當時已經被視為過於緩慢和保守,不過在經歷八九民運之後,到了一九九零年四月正式通過《基本法》時,就連規定全民投票的條文也不復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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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香港政制的民主程度不如1988年的民間建議

八九民運也為香港的民主化帶來另一影響:英方意識到有需要加快香港的民主化。由於《基本法》已規定特區的首屆立法會將會有二十席的直選議席,港英政府順理成章於一九九一年在立法局引入直選以作銜接。該屆選舉既為香港首次容許立法機關有議席由直選產生,加上距離八九民運只有兩年,於是民主派大獲全勝,十八席直選議席當中取得十四席。該屆選舉為雙議席雙票制,原來的估計選民會一票投給民主派,另一票投給其他候選人,結果選民卻大多把兩票都投給民主派(即「西瓜效應」)。隨著直選出現和民主派的勢力增加,立法局的運作模式進一步改變:內會不再是閉門會議、內會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行政和立法分家、委員會制度常規化等等,逐漸增加了立法局的監督能力,甚至可以影響政策。例如由胡紅玉議員提出的反歧視法案雖然被否決,卻最終促使政府提出其版本的條例,並成立了平等機會委員會。

到了一九九五的立法局選舉,所有議席首次全數由選舉產生,而且民主成份按彭定康的政改方案大幅增加。新增的九個功能團體席位被設定成「變相直選」,而二十席直選則以單議席單票制選出,讓民主派得到很大優勢,結果選出香港歷史上唯一一次民主派佔多數的立法機關。不過,由於中方拒絕承認這次選舉,選出的議員無法案原定安排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順利過渡成為首屆立法會的議員(見問題六),並由臨時立法會取代之。

儘管如此,這屆只有兩年任期的末代立法局仍然十分重要。首先,隨著官守和委任議員退場,立法局主席也不再由港督兼任。這屆立法局在有限任期內通過了不少重要的法例,特別是由議員自行提出的私人法案,例如禁止在維多利亞港填海的《保護海港條例》,以及給予工會法定談判權的《集體談判權條例》。在這兩年間,議員共提出了五十三條私人法案,當中二十六條獲得通過。

不過,《集體談判權條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通過後,隨即於七月十六日被臨時立法會所凍結,並於十一月正式廢除。當年推動此法的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稱《集體談判權條例》可能是全世界最短命的法例之一。除此之外,臨時立法會還推翻了很多過去的決定。例如《公安條例》對遊行集會的發牌制度原於一九九五年因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被廢除,卻在一九九七年由臨時立法會重訂為今天的「不反對通知書」制度(見問題二十九)。而立法會地區直選的選舉方法本身,也從一九九一年的雙議席雙票制改為一九九五年的單議席單票制後,再於一九九八年改為比例代表制的最大餘額法,儘管當時民意調查顯示市民喜歡以個人而非政黨作為選擇基礎。比例代表制的最大餘額法結果在實踐中演變成多議席單票制,種下日後立法會政黨碎片化的根源(見問題二十二)。

總括來說,香港人對民主化的訴求並非九七後才忽然出現。事實上,隨著各社會和壓力團體在七十年代開始活躍,香港的民主化在九七前已有長足發展。而如果不是中方對香港民主化有所避諱的話,過渡期間的民主化進程甚至可以走得更快。而隨著臨時立法會的成立,香港的民主發展更有所倒退。

最後,若要衡量九七對香港人爭取民主的影響,則是香港人發現此事在九七後更有迫切。英治時代的香港雖然只有有限民主,但英國本身是一個民主國家,英國社會對法治和人權的重視也有悠久的歷史,並且隨之伸延至香港,例如香港政府廢除華人社會中的「妹仔」(蓄婢)制度,就可以從英國下議院的相關討論說起。此外,由於當時香港處於冷戰前沿,港英政府有意識要保持香港社會穩定,以免中共借機在港生事,所以即使沒有制度上的民主,但是港英政府仍然十分重視保持其管治認授。上述兩點都隨著九七來臨而消失,中國政府本身不是一個民主政府,管治制度與文化和香港格格不入;中國政府亦以為自己在香港的管治認授不證自明。如果者,不少香港人會感到民主制度在九七前可有可無,但到了九七後卻變得必不可少,因為香港的宏觀處境已不再一樣。他們發現,當香港沒有民主制度的話,就很難保障其他方面(如法治和人權)的制度穩健。

更重要的,是九七前的香港社會一直面臨「九七大限」,不少人把香港稱之為「借來的時間、借來的地方」,即使個人生活層面也是搵快錢至上,更別說要為整個香港的未來說得太遠。畢竟在港英之下爭取民主,也要面對九七後被全盤推翻的可能;然而到了九七之後,按照港人治港的原則,香港理應是「我們的時間、我們的地方」。香港人在九七後對香港政府的認授問題比九七前更為重視,只不過是要兌現中國政府本來的承諾,實屬正常不過。

伸延閱讀:
馬嶽(2010):《香港政治:發展歷程與核心課程》,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
馬嶽(2012):《香港80年代民主運動口述歷史》,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
Sing M (2004) Hong Kong’s Tortuous Democratizatio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New York: RoutledgeCurz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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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33. 九七後的香港政制不是比九七前更民主嗎?

6 月 18 日

要評價一個政治體制是否民主,第一要看政府和民意代表是否選舉產生,第二要看選舉的制度和過程是否公開公正。從第一方面看,已不難發現九七後香港的民主有退步;說到第二方面,近年來整個制度的實行更明顯地比九七前不民主。

「九七前的港督由英國委派,九七後的行政長官由選舉產生,首次由香港人擔任」是建制陣營經常起用的說法,以支持他們認為九七後的香港更為民主。這說法的問題是就算當日英國指派一個香港人做總督,不等於英治就不是殖民統治,關鍵在於這個人選是如何產生。事實上,正如很少人會同意北韓的選舉為真正的選舉,所謂的行政長官選舉也不應被視為選舉。由於絕大多數選舉委會員成員都不是由普及的選舉產生,而且和中央政府關係密切,中央政府的支持比香港民意更能決定誰人當選(見問題十八)。林鄭月娥比曾俊華不受歡迎,卻能勝出擔任行政長官,就是實在的證明。再者,九七前被委派的港督尚且會與英國政府持不同意見,今天的行政長官卻只會為站在中央政府的立場向港人說話,以行政長官選舉來說明香港政制變得更為民主,明顯欠缺說服力。

立法機關方面,九七前最後一屆的立法局選舉中,有三十席由功能界別選出,二十席由地區直選選出,另有十席由選舉團產生。九八年特區首屆的立法會的組成表面上一樣,但內容卻大為不同。首先,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大幅收窄,不少組別都由個人票改為團體票,可操控性大幅增加。選舉團方面,一九九五年時由區議員組成,而由於該屆區議會絕大多數議員都是直選產生,可算是一種間接選舉;到了一九九八年時選舉團卻改為由工商界主導的八百人組成,全港大多數選民被一次過排除在選民基礎以外。此外,選舉團議席以全票制而非按得票比例產生,使建制陣營可以囊括所有選舉團議席。這些改變使得首屆立法會的代表性明顯比九七前有所倒退。在傾斜的制度下,建制陣營在選舉中取得優勢,而由於他們往往對政府採合作態度,立法會監察政府的力度也有所降低。由選舉團選出立法會議席的安排,要到了二零零四年的第三屆立法會才完全取消。

提到區議員,區議會在九七後也恢復了委任制。區議會在一九八二年剛成立的時候,民選議員只佔少數,多數為官守和委任議員。到了一九九四年時,官守議席經已取消,政府也放棄行使委任議員的權力。因此除了極少數代表鄉事委員會的當然議員外,其餘所有的區議員都由直選產生。九七後的首屆區議會選舉,特區政府重新恢復委任議員,使區議會的民主成份明顯倒退。區議會委任制要到了二零一六年的區議會選舉中才全面取消。

最後,特區政府於一九九九年解散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嚴重打擊了香港的政制民主。香港原本實行三級議會制,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原為中間的一層,處於立法機關和區議會之間。它們負責文娛康樂和環境衛生,例如圖書館管理和街道清潔等功能,擁有自主財政實權及土地使用權。相對於有制度缺陷的立法會和沒有實權的區議會,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有更大的空間實踐民主管治。特區政府取消兩局後,原來由民選議員負責的職務改由政府部門(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和食物環境衛生署)負責,本身就是一大民主倒退。此外,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曾經是民選議員歷練的重要階梯,區議員可以通過競選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議員,爭取更多曝光和議政經驗,再晉身立法機關。當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被取消後,建制陣營和非建制陣營都因而面對青黃不接的問題。而由於可供競選議席數目的忽然減少,也增加了各黨的內部矛盾,當中以資源明顯較少的非建制陣營更受打擊。

以上僅是從機關、議席數目和選舉制度來衡量九七後的民主倒退,如果從制度配套的宏觀視野出發,則倒退更為明顯。

選舉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有選舉就等如有民主。一場選舉要符合民主原則,應符合數個主要標準:容許不同政見者參選、容許普及而平等的投票權、選舉設置應恆常、秘密和安全,以及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很可惜,這四方面在九七後都沒有明顯進展,甚至有嚴重倒退。

參選權方面,近年的倒退可謂最為明顯和令人意外的。一直以來,香港的參選權均相當簡單和清晰,只要符合年齡和居留資格,邀交足夠選民聯署和按金即可參選,而且一直都有政見明顯處於社會邊緣的人士成為候選人。不過,自二零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開始,即不斷有參選人因政治立場而無法參選,而且審批過程明顯地不公開和不連貫。就在二零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五名參選人各因不同政治立場而被取消資格。其中新界東參選人梁天琦因為選舉主任不相信他「真正改變了他過去主張及支持香港獨立的立場」而被裁定提名無效,儘管他曾以更為明確的立場參與二零一六年初的立法會新界東補選,而當時卻能成功參選為正式候選人。與此同時,政治團體香港眾志在二零一六年換屆選舉時派出羅冠聰參選,獲確認為為正式候選人而且成功當選;但到了二零一八年的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同屬香港眾志的周庭卻被取消資格,理由是香港眾志認為香港可通過公投自決是否獨立,儘管這個立場在二零一六年羅冠聰參選時已經存在。

自二零一六年以來多次的取消參選資格事件,在社會中引起廣泛質疑。首先,香港政府自己也承認香港現行法例中並無一項稱為「分裂國家」的特定罪行(《基本法》第一條有規定香港是中國一部分,但《基本法》是憲法性文件,用來規範一般人的行為時要通過本地立法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分裂國家應有香港自行立法,而此法至今仍未訂立)。政府以沒有法例規管的言論界線作為剝奪公民政治權利的基礎,對民主制度已是巨大打擊。假如這些參選人本身已因此等罪名被定罪,政府再按既有不容許曾判重刑者參選的制度來否定他們的參選資格,制度上的爭議會少很多。而政府多次禁止過去持相同政見卻成功參選的人士或團體再次參選,也顯示了此做法的不連貫性,同樣有違民主制度講求可以預料的原則。即使政府認為近年香港政治出現新的狀況而要加設限制,也應通過正常的立法途經實施,好讓社會公開辯論是否有此需要,而非由行政部門以鬆緊不明的規則設限。僅是參選權這一項,已可明確得出香港民主倒退的結論。

說到普及而平等的投票權,前文提到的選舉制度問題使大量選民被排除在選舉之外,近年輿論也開始擔心政府會否通過行政安排來限制選民的投票權利。例如政府曾建議縮短投票時間,但由於香港長工時為患,加上低下階層因為工作時間缺乏彈性而未必能在工餘時間前往投票,就並認為會變相剝奪他們的投票權。在二零一六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投票期間,有個別投票站由於空間不足,選民要排隊數個小時才能投票,最後要等到零晨二時半即原定時間四個小時後才能完成投票,變相排拒時間有限的選民。以類似的方式打壓個別政黨票倉的投票率,在外國有先例可考,輿論也十分關注會否在香港出現。

至於恆常、秘密和安全的選舉,每一方面近年來都受到挑戰。說恆常,過去立法會議員出缺後很快便會安排補選,例如馬力議員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病逝,補選即安排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舉行,相距四個月;當湯家驊議員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辭職,補選即安排於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舉行,相距四個月。不過二零一八年三月的補選安排,則被輿論批評為政府固意拖延,甚至有政治考慮。觸發該次補選的議員取消資格案,終極上訴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審結,但補選卻安排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一日進行,相距超過六個月。更不幸的,是有建制陣營的代表提議進一步延遲選舉日期,以便他們的成員於北京出席會議,赤裸裸地以黨派利益向選舉程序施壓。

秘密方面,儘管香港法例規定投票保密,亦不可使用通訊或拍攝器材,每次選舉都會傳出有投票人被要求在投票前把已蓋章的選票拍攝下來,以作為投票支持個別候選人的證明。這些傳言固然難以證實,但變相記名投票卻確實在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和第二屆行政長官繼任選舉中發生。兩次選舉都是由八百人的選舉委員會產生,並規定參選人要取得一百人提名方能成為候選人。結果董建華和曾蔭權分別取得了714人和710人提名,完全排除其他參選人的出線機會下自動當選。當時輿論批評這樣的結果等於把選舉變成記名投票,選委被迫通過提名北京認同的參選人來表示忠誠(見問題十八)。有意見提出要為參選人提交的提名數目設立上限,但政府至今仍未修改相關規定。唯一的修改,是在只有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之下,仍然要投「支持」和「不支持」,候選人的「支持」票要過半才能當選。

安全方面的倒退,同樣是近年香港政治一個十分意外的發展。所謂安全,是指無論投票、參選或競選活動都可在安全的環境下進行。例如如果通往投票站的路上有軍人、警察或流氓恐嚇選民,就不能稱為民主選舉。香港的情況,集中在候選人和競選活動的安全問題。針對政治人物宣傳品如海報和橫額的破壞,早已司空見慣。在二零一六年的立法會,更接連發生了候選人被恐嚇的事件。新界西候選人周永勤於在競選期間於電視論壇宣布棄選,理由是不想支持他的人「惹上較高層次的麻煩」或付上代價。及後他在記者會中表示在棄選前一天曾到深圳與三名來自北京的人士會面,被警告要立即停止選舉工程,以免其親朋要負上沉重代價。這些人更讀出其親友的詳細個人資料,以施加壓力。同屆另一位候選人朱凱廸,則懷疑因競選期間針對新界土地問題和黑幫的關係,而被黑幫發出死亡恐嚇,警方派出探員全天候保護其家人,並拘捕多名黑幫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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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立法會選舉爆出被迫退選事件

至於不公平競爭,則主要體現在政治捐獻之上。傳媒近年多次揭發中聯辦以各種方式協調資源支持建制陣營的政治團體,例如聯繫資助衛星組織和強迫中資機構員工參與助選等。最赤裸裸的做法,則要說到中聯辦官員直接協助建制陣營政黨籌款。例如時任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曾兩度捐出字畫予民建聯拍賣,獲得三千多萬元的捐款。這兩幅字畫的賣價之高(同場拍賣已故國學大師饒宗頤墨寶只售三百萬元),使捐款被質疑為變相政治交易。而中聯辦高調協助政黨募捐,也被批為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列明中央機構不得干預香港事務的規定。縱觀全港,民建聯每年經費過億,相對於非建制陣營政黨每年僅數百萬甚至數十萬的預算,完全不成比例。擁有龐大資源,建制陣營政黨就可以提供大量貼身的選民服務,在社區中建立動員網絡。香港沒有政黨法,對政治獻金的監管也極不嚴謹,而且缺乏政黨輪替的制衡,是不公平競爭的制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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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型政治格局下政黨面對嚴重資源不均

除捐款外,更直接的干預則是通過利益輸送安排候選人在競爭激烈的選戰中參選,以圖分散非建制陣營的票源。於二零一五年區議會選舉舞弊案中,網台主持鄭永健被控利誘本土派組織參選,打擊傳統民主派的選情。雖然被告被判罪名成立,但審訊過程中有證供指幕後主腦及金主有中方背景,至今仍未查明。

此外,前文提到大眾媒體在九七後的自我審查和政治歸邊也影響到公平競爭(見問題二十八)。例如傳媒可以刻意誇大一些社會議題,然後將之扣為個別政治人物的責任,持續每日跟進報道,即可借新聞採訪的名義行抹黑之實。這些做法有針對非建制陣營的,也有針對建制陣營的。不過考慮到九七以來多數傳媒明顯向建制陣營靠攏,傳媒戰場的不公平競爭同樣明顯,也可視為民主倒退。近年有傳媒持續煽動社會對難民和南亞裔的仇恨,然後經常協助弱勢社群的張超雄議員便被保守輿論攻擊為「難民之父」,正是近年媒體攻擊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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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七後香港民主在制度和實行上都有明顯倒退

最後,現時香港政治問題的核心不僅是九七後的政制是否比九七前更民主,而是當前香港的政制是否落後於社會的實際需要。這點至今已經難以否定。不少香港社會反反覆覆無法解決的問題,無論是住屋、醫療或養老等等,背後都涉及政府缺乏認授無法讓公眾信服,從而展開有力的實質改革。特區成立已有二十二年,社會對政府問責的訴求已經大為提高。無論如何批評九七前的制度不足,也不能合理化今天的政治問題,更不能協助政府解決當前的挑戰。


伸延閱讀:
Fong B (2016) In-between liberal authoritarianism and 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 Hong Kong’s democratization under Chinese sovereignty, 1997–2016, Democratization DOI: 10.1080/13510347.2016.1232249
Poon K (2018) The Impasse Over Constitutional Reform: Negotiating Democracy in Hong Kong, in Fong B and Lui TL (eds) Hong Kong 20 Years after the Handover: Emerging Social and Institutional Fractures After 1997, p.3-20.

網上資源:
立場報道(2016):〈民建聯一年收入有幾勁? 三倍於民主黨等四黨總收入〉:立場新聞,2016年2月6日,https://thestandnews.com/politics/政黨財力比恲-民建聯一年收入有幾勁-三倍於民主黨等四黨總收入/
立場報道(2016):〈周永勤:北京來人掌握家人支持者個人資料 威脅「不聽話」棄選就「立即行動」〉:立場新聞,2016年9月7日,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周永勤-北京來人說出多名支持者個人資料-威脅-不聽話-棄選就-立即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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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34. 為什麼香港到現在還未有普選?

6 月 19 日

按人大常委二零零七的決定,香港本來最早可以二零一七年實施行政長官普選,之後可實施立法會普選。不過,由於二零一四/一五年的政改方案未獲通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至今仍然沿用二零一二年的選舉模式,普選遙遙無期。要理解香港實現普選之難,得先回顧特區成立以來各次政改所遇到的波折。

香港的普選議題相對於其他地方的民主化有幾個明顯特點。首先,香港選舉政治的歷程較短,從區議會成立起算的話只有三十多年歷史。而在這過程中,選舉制度本身經常因政治環境而改變。例如在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八年期間,立法機關的三次選舉就用了三種不同的地方直選制度(雙議席雙票、單議席單票、比例代表制)。選舉制度缺乏時間鞏固和建立傳承,既有共識很容易被打破,近年接連出現參選人因政治因素被拒成為候選人就是一例,以至連怎樣的選舉才算是普選也可以成為爭議。

第二,香港的普選和民主化十分不平均,而且由外在力量決定。很多國家的民主化都涉及當地專制政府的倒台,及後各級議會便會同時民主化。在香港,民主化的步伐先由英國政府,繼而再由中國政府決定。就算香港人出盡全力向香港政府施加壓力,對中國政府的實際影響仍相當有限。如是者,香港的普選和民主化就很大程度上受限於中國政府的政治選擇;它可以一方面取消區議會的委任制,又把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撤除,對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選舉制度則寸步不讓。

不過,中國政府對香港的普選和民主化未至於可以完全任意妄為。首先,香港作為一個商港的歷史和角色,使得法治和法律程序的正當運用被視為金科玉律。這點使得公權力的運用和制度的變遷不能過於隨意,因而保障了公民自由在香港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不過香港在缺乏民主管治的同時強調言論和新聞自由,就形成很大的內在矛盾。

香港的普選和民主化和其他地方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分別:《基本法》列明香港最終會實施普選。換言之,《基本法》確立了香港目前的制度只應是暫時性的,而且不符合普選的定義,在恰當的時候是要改變的。相對來說,一些專制國家可以聲稱自己已經很民主,或聲稱已經以恰當的方式實現了民主的說法,在香港就不管用。香港人可以按《基本法》義正辭嚴的申明普選是一個承諾,他們爭取普選只是拿回本來應得的權利。當然,反過來說,《基本法》並沒有明文定義所述的普選其實是指什麼,而考慮到《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於人大常委,香港的普選和民主化就要面對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人大常委所理解的普選,和香港人所爭取的普選,兩者所指未必相等,而這個困難正正體現在過去十多年來多次的政治改革爭議當中。

香港實施普選的憲制基礎載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和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至於這「雙普選」的啟動程序,則載於附件一第七項「二○○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和附件二第三項「二○○七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回到特區成立初期的理解,普遍認為二零零七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和二零零八年的立法會選舉,就是香港最早可以實施「雙普選」的時機。對於行政長官普選的方案,應順序經過三個關卡,即立法會、行政長官和人大常委;至於立法會的普選方案,則只要順序經過兩個關卡,即立法會和行政長官,人大常委只作備案。

人大常委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六日就上述附件的解釋,推翻了這個普遍理解。該解釋所斟酌的字眼,在於條文中「如需修改」這四個字。人大常委的解釋把四個字擴展為「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這個解釋帶來了兩個新增的限制。第一,所謂「如需修改」的意思是可以修改也可以不修改,而是否有需要則是人大常委說了算,香港本身的內部共識不能作準。對於行政長官選舉來說,本來三步走的理解就變成了「五步曲」,加多了行政長官報告和人大常委回覆這兩個步驟,當中人大常委的角色除了最後批准外,還有對整個過程本身的啟動作出批准。對於立法會選舉,改變則更為翻天覆地:人大常委從原來沒有否決權,變成尚未開始就可以決定終止。第二,具體方案的提出權被特區政府所壟斷。原來的條文並沒有否定立法會議員自行提出方案,通過後才交由行政長官審批的可能性。經人大常委的解釋後,政改方案必定要由政府提出,免除立法會通過一個行政長官未必想接受的方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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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步曲變成五步曲的政改機制

按照人大常委的解釋,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於四月十五日向人大常委提交報告,認為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予以修改,報請人大常委確定是否可以修改。

就此,人大常委於四月二十六日作出回覆。注意董建華在報告中只是簡單詢問了產生辦法「是否可以修改」,但人大常委的回覆卻複雜得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只可在兩個前提下作出修改。這些前提包括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普選,而立法會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至此,人大常委的角色又再一次擴展,從事先決定可否修改變成事先決定修改的範圍為何。更奇怪的,是董建華的報告並沒有問及立法會的表決程序可否修改,但人大常委卻回答了這條沒有問的問題,決定表決程序維持不變。如前文所述,「分組點票」正正是破壞香港議會文化的其中一個根源,人大常委的回覆卻把改革這個制度的路封死(見問題二十一)。

經此一役,香港政治改革的機制已明顯地和原來的理解相距很遠,中國政府可以完全限制香港民主化的時程和空間。自此以後,每隔數年香港就會經歷一次政改爭議:中國政府會訂下該次政改的框架,然後香港社會為是否接受這個框架爭執不休。

就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繼任董建華為行政長官的曾蔭權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在人大常委的框架下提出方案。行政長官方面,建議選舉委員會從八百人增加至一千六百人,當中多數新增席位交予全體區議員出任。立法會方面,建議議席從六十席增加至七十席,其中五席為地區直選,另外五席則把功能界別中的的區議會界別由一席增至五席。

對此方案,民間出現兩種意見。贊成的意見認為在二零零七/零八年的選舉邁出踏向普選的第一步,有助與中央政府建立良性互動,十分重要。反對的意見則指出方案不包括立即取消區議會委任制,會衍生出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區議員可直接在下一屆的行政長官選舉中投票的怪現象,為爭取連任者製造種票機會。新增立法會的區議會界別議席也沒有說明選舉方式,如以全票制選出的話便會全被送給建制陣營。此外,不少意見認為這一步走得太少,缺乏誠意,在沒有普選路線圖和時間表的前題下,不能接受。在非建制陣營團結反對下,該方案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在立法會因未得全體三分二議員支持而被否決。

普選路線圖和時間的問題,在下一次的政改諮詢中得到處理。二零零七年十二月,曾蔭權向人大常委提交報告,當中列明香港社會普遍希望能早日訂出普選時間表,為香港的政制發展定出方向。數日後,人大常委回覆行政長官最早可於二零一七年普選產生,之後立法會也可普選產生。二零一二年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則不以普選產生,而立法會的功能界別和地區直選的比例維持各半。

到了二零一零年四月,特區政府提出方案,內容與上次否決的版本大同小異,唯確立了政府會在通過方案之後提出取消區議會委任制。加上早前訂立的普選路線圖和時間表,上次觸發否決的三個主因已有兩個被解決。至於新增區議會界別議席的選舉方式,民主黨提議交由本來在功能界別沒有投票權的選民選出,此建議經一輪爭拗後終獲中央政府接受。而非建制陣營方面,則出現應該接受先走一步還是堅持沒有清晰普選方案便寧願否決的爭議。方案最終在民主黨和民協的支持下獲得立法會全體三分二議員支持而通過。儘管政改終於首次獲得通過,非建制陣營卻因此奉上嚴重分裂的代價。

當時除了民主黨和民協之外,也有不少學者和評論人認為應該讓方案通過。他們認為雖然方案未如理想,但仍希望透過通過方案來與中央政府建立良性互動,為將來二零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創造有利條件。很不幸,這個願望在二零一四年被人大常委的「八三一決定」所打破,引發的震撼直接導致佔領運動的發生。而在相關的政改方案被否決後,除非「八三一決定」有所改變,否則在可見將來要實現普選恐怕遙遙無期。

「八三一決定」是指中央政府對香港普選方案作出的具體規限。自從人大常委決定香港最早可於二零一七年實施普選後,各界隨即開始討論具體落實的方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當中「提名委員會」和「按民主程序提名」成為爭議的焦點。畢竟,現時政府施政不暢的其中一個主因,是由於行政長官由選舉委會員選出,而選舉委會員本身不能代表民意(見問題十八)。爭取普選的其中一個主因,就是要解決由此而來的管治認授問題。因此,如果日後的提名委員會同樣不能代表民意,卻可限制誰能獲得提名,則選出的行政長官仍然要面對管治認授的挑戰,所謂的「普選」就只會徒具形式,卻不能解決實際問題。

要解決此困難,可有兩種解決方法。第一種是確保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例如由立法會擔當提名委員會的角色,只要有數名議員聯署即可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不過無論是坊間提出的方案(如陳弘毅方案、香港2020方案和18學者方案),或是特區政府向中央政府提交的報告,都傾向提名委員會沿用既有選舉委員會的方式產生,或只作小幅修改。

第二種進路,則是放棄把提名委員會民主化,而直接要求在提名委員會以外另立提名機制,提名委員會必須確認出線者為正式候選人。由多個非建制派政黨和團體成立的真普選普盟所提出的方案,即要求在提名委員會提名外,另立政黨提名(於最近一次立法會選舉中,獲得直選部分全香港總有效票數百分之五或以上的政黨或政治團體,單獨或聯合提名一名參選人)和公民提名(獲得百分之一登記選民具名聯署提名)。對此,政府表明任何其他推薦手法都不得妨礙提名委員會行使唯一實質的提名權。

按「五步曲」的要求,特區政府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而人大常委則在八月三十一日就二零一六年的立法會選舉和二零一七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作出決定,也就是所謂的「八三一決定」。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過往的做法,人大常委在這一階段極其量只會說明哪一部分的選舉辦法需要修改,哪一部分則不需要修改。然而這次決定卻再進一步,直接規定了選舉辦法應該如何修改。按決定所述,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應按照上一屆的選舉委員會來規定,再由他們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全港選民只可以在這些獲提名的候選人之間作出選擇,而選出後的當選人要再由中央政府任命。

「八三一決定」的問題,在於從公眾參與的角度來說,在此框架下產生的方案都不可能比之前更為民主,甚至會有所倒退。普選的原意是要把選出行政長官的權力從選舉委員會交回市民手中,框架下選舉委員會變成了提名委員會,而當選行政長官的其中一個要求是得到過半數提名委員會支持,也就是說原選舉委員會的權力沒有減少過。與此同時,過去參選者只要得到八分之一的選舉委會員成員提名即可能成正式候選人,即使與中央政府政見不同者也能以此身分在各正式場合發表政見公開辯論,但框架下提名門檻從八分之一提升到二分之一,日後就會排除了這個可能性。

站在中央政府的角度出發,二分之一的提名門檻可保證能夠成為正式候選人的參選者都是中央政府認可的人選。不過站在確保選舉能做到普及而平等的立場,現有選舉委會員作為特權階層的角色將會持續,他們和行政長官之間的利益關係將揮之不去,原來希望通過普選理順香港管治問題的願望落空。對此,香港不少輿講都認為「八三一決定」不合符香港的實際情況。畢竟,普選選出的行政長官仍然要由中央政府任命,也就是說普選從來都不會影響到中央政府對人選的否決權,香港輿論普遍接受如果中央拒絕任命選出的人選,到時大可以重新再選一次;畢竟現在的制度正正是這樣規定的。現有規定亦已明文禁止曾犯若干罪行(如叛逆罪)的人士參選,所以說要以提名委員會為國家安全把關的說法也於理不合,畢竟它並不是一個司法機關。以一個沒有民意認授的提名委員會去決定參選資格,結果只會增加香港政治的不可測和不穩定性,不乎香港作為一個現代化國際大都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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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一決定」沒有解決選委會認授不足帶來的問題

「八三一決定」直接觸發了大專學界於九月中旬發動罷課,並最終演變成持續七十九日的佔領運動。儘管佔領運動未能迫使中央政府收回決定,但在巨大的民意壓力下非建制陣營也就團結一致將之否決。但這並不代表普選爭議就此便會告終。香港人爭取普選源於現在政治制度有結構性的缺陷,必須要通過實施普選來修正。當人大常委堵住了這個出路,香港人便只剩下兩個選擇:要求人大常委改變其決定,或索性尋求香港脫離人大常委的控制,也即是尋求香港獨立。

理論上,要解決普選爭議,還有一個可能的結局:非建制陣營失去在立法會三分之一的否決權,使得政府無論提出什麼樣的方案都會獲得通過,然後中央政府就可以聲稱香港已經達到《基本法》規定的普選目標。現實上,就算這事情真的發生,也不代表爭議就會真的告終。正如前文一直強調,普選是一個工具,目的是要解決管治問題。假普選就算被稱之為普選,也不會解決管治問題。民意的壓力就像是擠氣球一樣,壓緊一端的話便在另一端走出來;當權者固然也可以試試把每一端都困死,但結果只會是氣球爆開,同歸於盡。


伸延閱讀:
Pun K (2008) The British legacy, The Political Future of Hong Kong p1-25
Chan SCK (2015) Delay no more: struggles to re-imagine Hong Kong (for the next 30 years), Inter-Asia Cultural Studies 16:3, 327–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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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35. 普選可以解決香港所有問題嗎?

6 月 20 日

普選是解決香港政制問題的其中一個必須條件。普選和香港政制就好像水和生命的關係:不是說有水就一定能健康生活,但沒有的話就肯定維持不了。同樣地,普選不足以解決香港所有的政制問題,但沒有普選則無法解決其中一個最關鍵的問題:政府缺乏認授和沒有輪替機會。當然,即使有普選,選舉制度設計和政黨制度的完備,以及整個公民社會的成熟,同樣十分重要。

在現存的政治制度下,無論政府的提議是好是壞,最起碼地區直選產生的立法會議員不會有太多誘因主動支持。他們的選民基礎比行政長官遠遠要闊,其認授基礎更高。行政長官的選民基礎和他們的又基本不重疊,他們不用擔心反對行政長官等同得罪了曾投他一票的選民。因此,特區政府施政不順,其實是整個政治制度本身使然。

香港政制一方面不容許反對者有執政的機會,同時在立法機關又設下重重限制使它失去建設功能,只餘抗議的角色。這個設計在制度上產生了一些極壞的傾向:無論是執政者或反對者都沒有誘因提高其執政和議政能力,也沒有誘因相互合作和建立信任。要理順朝野關係,讓雙方不會把對方迫死,甚至促使互相學習,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輪替。當在朝的知道自己會有在野的一天,在野的知道自己會有在朝的機會,雙方的行為規範就會改變。不過在香港,在普選遙遙無期的前設下,雙方都心知肚明角色互換的機會甚低。長期的糾纏關係,最終形成一個雙輸局面:弱行政機關對弱立法機關,香港自然停滯不前。而正如前文所述,這個結果很可能是中央政府刻意阻延普選的目的,以強化在香港的影響力。

學者馬嶽認為香港政制內在矛盾的根本,在於中央政府「要說服香港人,非民選的行政機關而非部分民選的立法會,才是公眾利益的真正代表;它要說服香港人,他們有足夠的聰明才智去行使他們的社會和經濟自由,但過於愚蠢去選出自己的領袖;它要說服香港人,即使沒有民主制度也可以保護高度自治,因為中央政府在干預的時候會知所進退。」很明顯,這些要求存有明顯的自相矛盾;也只有普選,香港才有機會走出這些矛盾。

從現實的政策倡議去看,可看到缺乏認授的政府處處舉步維艱。以「強積金對沖」等涉及商界和勞工利益的政策為例,由於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由商界主導,當政府提出一些對商界有利的建議時,輿論便會立即質疑政府是要借機會回報他們的支持,而非真正為社會整體利益著想。這些質疑使得政府在推動各種政策時往往事倍功半。

同樣道理,由於選舉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都聽命於中央政府,使得很多市民無法相信行政長官在處理一些中央政府和香港利益可能有衝突的情況時,會認真考慮香港一方的需要。例如《基本法》第廿三條的立法問題,由於涉及國家安全和個人自由之間的取捨,就有政黨認為如果政府沒有普選的制約,可以容易以國家安全為藉口利用相關法規打壓政敵,因此提出只有在政府實施普選後才可推行立法工作。

解決香港的政治困局,普選是第一步,而這一步早就應該要踏出。特區成立二十二年來,香港不單早已經準備好實施普選,而且有多項改革都因沒有普選而難以推行,已是各界共識。過去曾有輿論認為普選雖然重要,卻又聲稱香港不適合或還未準備好普選,並引用外國民主化後未能鞏固引發社會混亂的案例為由,拖延普選進程。對此,本地政治學者已有不少專著反駁,強調香港恐怕是世界上眾多尚未全面民主化的地方當中,準備最為充份和條件最為成熟的地方。

以經濟因素為例,政治學者對於民主發展是否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曾有很多爭論。現時的主流意見認為兩者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經濟好的地方不一定會追求民主,經濟差的地方一樣有可能鞏固民主),不過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地方因為社會不穩的因素比較少,民主制度在設立後較易持續。考慮到香港的人均生產總值位處世界前列,經濟基礎的問題對香港並不重要。也有學者認為一個社會的經濟基礎廣闊,例如民眾不是都服務同一個顧主的話,帶來的生計自由也有利民主鞏固。對此,香港奉行市場經濟,政府對經濟的干預也相對較少,為民主發展帶來良好基礎。

另一個過去常見的爭議,是所謂的華人社會或儒家思想不利民主(例如強調長幼有序而不是人人平等,強調群體利益而不是個人權利)。此等說法有兩個主要問題:其一是無視了文化內涵的多樣性(例如儒家思想強調「選賢與能」,也可理解為和民主原則相呼應);其二是無視了文化本身不斷改變,文化也可以是政治制度的產物。最後,同受儒家思想影響深遠的台灣社會已發展出穩定的民主政治,經歷多次政黨輪替和政治危機後仍能維持民主制度,華人社會不能建立民主的說法已不再有說服力。

要在香港實施普選,除了中國政府的因素外,目前最需要的是社會和制度配套。學術研究普遍認為活躍的公民社會是民主鞏固的重要關鍵,社會中的各種非政府組織,如商會、智庫、專業組織、倡議組織,以至街坊互助會等,都是防範政府濫權的重要力量。對此,香港本來已有相當活潑的公民社會,只因政治壓制而未能有所發揮(見問題二十九)。民主政治和公民社會有相輔相成的關係,缺一不可。

同樣和民主政治有共生關係的是管治上的改革。首先,政府要成立獨立專業的機構負責選舉事務,以免當權者利用不公平的選舉來讓自己可以永續當選。議會也要訂立《政黨法》和《政治獻金法》,以規範政黨運作和避免金權政治。而要讓議會和公眾能有效監督政府運作,訂立《檔案法》和《信息公開法》也是必不可少。這些應和普選並行的改革,近年在香港政界已有不少議論,可惜都因為普選本身未能落實而舉步維艱。

到了香港實現普選,並通過上述的各種配套完善各種制度和培育民間力量,香港現時的行政立法僵局才有機會理順,很多拖延已久的公共政策問題,包括房屋、土地、規劃、勞工、醫療、社會保障和教育等,才可以得到認真處理。當香港政治不用再空轉,很多結構性問題都能得到解決。

實現普選,也是處理香港政制終極問題的起點:特區的政治地位問題。

前文提到,香港作為一個自治政體,表面上擁有極高的自治權力,實制的權力卻可能比美國聯邦制下的一個州還要少(見問題十六)。當中的核心問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本身是一個專制政權,而一個專制政權能夠成功做到中央與地方分權,保障地方政府的權益,世上並無先例。當中的關鍵,在於要從制度上保障地方政府的權益,必先有獨立訟裁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機制。然而在一個專制政權之下,獨立於中央政府的權力機關(如獨立的最高法院),並不可能存在。

放在香港,當中港關係出現矛盾時,現時制度上的處理方法是香港的終審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尋求解釋《基本法》,而現實上人大常委則經常在終審法院沒有要求的情況下,自行解釋《基本法》。這樣的安排,為香港的政治制度帶來了很多問題,因為人大常委在中港關係當中不可能擔當獨立訟裁的角色(見問題二十五)。這個香港政制的根本問題,即使普選行政長官和普選立法會也不能解決。普選可帶來的改變是屆時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可以有足夠的認授,去和中央政府討論這個問題。

至於具體的解決方法,近年有香港輿論提出重訂《基本法》,把當中向中國大陸傾斜的條文拿走。理論上這可以是一個出路,但後面卻帶出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基本法》本身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按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訂立的。人大代表如何履行他們的權力,重訂《基本法》之後中國政府是否就必定會遵守,不遵守的話會否得到糾正,在現行的中國政治制度之下,全部都沒有保證。

如是者,問題便回到從八十年代「民主回歸論」開始,一個香港政界糾纏不休的爭議:是否中國沒有民主,香港就一定沒有民主?這個說法背後的理據十分簡單:香港受中國管治,如果中國本身沒有民主的話,基於自身政權的考量,也就沒有誘因在香港推動民主,反而有很大的誘因打壓香港的民主,以免香港的民主訴求擴散到中國大陸,撼動中央政權。因此,自八十年代起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國應當民主化」可以說是香港民主運動的一個基本共識。

不過,這個共識在近年受到明顯挑戰,如在六四紀念晚會是否該繼續喊「建設民主中國」的口號已成為爭議。首先,近年中國政府對中國大陸公民社會的打壓變得激烈,中國民主化的期望對很多香港人來說漸漸變得遙不可及。中國大陸近年的快速經濟增長,表面上也為中共政權帶來強大的表現認授,香港人看不到中共政權短期內會有倒台的可能,甚至懷疑大陸民眾其實十分擁護中共政權。中國政府近年對香港民主運動的打壓也變得強硬,使得一些民主運動的參與者感到支援中國的民主運動已不是他們能力所及的事情。最後,也有意見認為民主的中國不一定會是一個分權的中國,即使中國民主化後也不一定會尊重香港的自主性,甚至擔憂中國的民主化只會帶來多數人的暴政,危害香港自主。

凡此種種,使得香港輿論近年出現了一種新的聲音:如果香港在專制中國之下不可能尋求自主,而民主中國又變得不能期盼,則香港只剩獨立一途。

目前來說,把這種想法付諸實行的,只佔香港社會的極少數。但香港獨立的訴求之所以會出現,代表不少香港人感到一國兩制已無出路,連過去「讓一國兩制重回正軌」的口號也不想再喊,轉而為中港關係的未來尋求新的可能。


伸延閱讀:
馬嶽(2016):〈香港是否「條件成熟」推行民主?〉,馬嶽編:《民主十問》,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
Ma N, 2007, An Institutionalist’s Conclusion,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Hong Kong: State, Political Society , and Civil Society,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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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36. 一國兩制還有將來嗎?

6 月 21 日

在回答一國兩制有沒有將來之前,得先回答另一個問題:一國兩制有沒有期限?坊間常有誤會,以為一國兩制到了特區成立第五十年,即是二零四七年的時候便會自動撤銷。從法律條文來看,這並非事實。從政治現實來看,也不見得二零四七年是必然的分界線。

這個誤解通常源於兩處。第一,是九七前中國政府對香港有「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帶來對港政策會否於二零四七年完全改變的擔憂。這說法的具體呈現,是《基本法》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的條文。不少輿論見到此條文,便進一步肯定二零四七年便是特區完結之時。對此,法律界認為這是對條文的錯解,《基本法》沒有「自動過期」的設定,憲制上香港特區和《基本法》在二零四七年以後仍可繼續存在。

第二,是香港在九七前有大批按照《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批出的土地契約,列明將會在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到期,考慮到「九七問題」在一九七零年代被英方提出,正正是沿於土地契約期限的問題,也讓不少香港人以為特區政府沒有能力承諾二零四七年之後的事情,進而得出特區將於二零四七年自動撤銷的推論。現實是特區政府不單止有權承諾二零四七年之後的事情,而且已經批出多項時限超越二零四七年的土地契約,例如香港廸士尼樂園的土地條款就是寫到二一零零年的。至於現有將於二零四七年到期的土地契約,預期特區政府會在適當的時候提出續期機制。

話雖如此,憲制上二零四七年對香港仍有技術上的意義。《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其修改「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而《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第十二款規定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五十年內不變」。那麼,理論上到了二零四七年,《基本法》的修改就再沒有限制,便可以重頭到尾改得面目全非,這也可以被理解為「特區終結的一天」。不過這件事不會自動發生,最起碼還要符合第一百五十九條的其他規定,例如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同意。當然,如果民主派在立法會的議席數目進一步下降至少於三分之一,這個門檻將會失去實際意義。

對於很多香港人來說,只要有改變的可能,就代表有機會變得更差,而這也是為何當初「五十年不變」的說法在九七前對香港人有吸引力。回頭去看,「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可能一開始就不是一個好主意,因為港英政府的制度本身也有問題,而這些制度被特區政府挪用後更帶來了更多問題(見問題二十)。相對於凝固時空,積極一點去想,二零四七年時否也是一個拆牆鬆綁的機會,重構香港與中國的關係,為香港建立一個更能保障自主的政治安排?

因此,不少年輕人把二零四七年理解為「二次前途問題」。到了二零四七年,現在的少年人正值壯年,香港的政治地位屆時可否改變對他們來說並不是一個抽象的問題,而關係到他們應否把自己的青春投放在香港。有些年輕人就提議要為二零四七年後的香港地位舉行公投,並認為屆時讓香港獨立可以是一個選項,也就是所謂的「自決」。這種想法的基礎,是雖然《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基本法》是可以修改的,只要不違反中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就可以;而既然「香港成為一個特區」這個「基本方針政策」到二零四七年就會到期,那麼邏輯上要求中國政府在二零四七年容許香港獨立,條文上是不應被視為違反《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的。現實上中國政府屆時會否容許是一回事,但最起碼邏輯上說得過去。可以想像,香港政府並不同意這種理解。事實上,香港政府已經把認同這種理解視為不服從《基本法》,並以此為理據拒絕持此政見者參選立法會。

話雖如此,就算香港獨立的選項真的存在,又有多少香港人會支持呢?按香港中文大學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於二零一七年所作的調查,只有11.3%的受訪者支持香港於二零四七年後獨立,表示反對的卻有60.2%,可見港獨即使作為一個假設選頂也沒有多大的支持。支持屆時繼續一國兩制的,則有71.2%,明顯是社會主流。不過,這並不代表民意認為現時香港的情況十分理想。相反,在同一調查當中,有62.9%的受訪者認為「香港回歸後整體社會狀況」變差。如是者,港獨目前不受歡迎,並不代表香港人很滿意現時的情況,也可能是他們覺得情況未差到要追求港獨,或支持港獨者未能提供一個更吸引的說法。另一方面,即使多數人認同繼續一國兩制,《基本法》能否作出一些根本的修改以更有效保障香港自主,公眾討論也十分有限。

從學理上看,目前港獨的論述基礎尚未成形。按學者王慧麟的分析,無論以天然權利或補救性分離權利出發,港獨的法理基礎仍然薄弱(至於要求回歸英國的說法,更是直接忽視了英國早已於1985年通過的《香港法》當中確立了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終止對港主權,並不存在《南京條約》繼續有效的可能,更別說不承認不平等條約早已是國際法學界共識)。相對來說,王慧麟認為循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去強調香港人的內部自決權利,更有基礎。

當然,上面只是從理念層面探討港獨。現實上,現代歷史中邊緣地區能脫離一個專制軍事大國成功獨立,只有一九九一年前蘇聯解體一個案例。但把這個案例拿到香港卻有兩個問題:第一,當時蘇聯經濟崩潰而又正經歷熱切的民主浪潮,這兩點在當前的中國都不識用;第二,即使這些邊緣地區成功獨立,當俄羅斯重新走向專制後,不見得它們可以完全脫離俄羅斯的影響。如是者,在目前中國的經濟和政治形勢下,港獨並不是一個現實的選項。

雖然港獨的支持度有限,但容許討論港獨的支持則明顯廣泛,後面涉及言論自由作為香港核心價值的普遍認同。回到二零零三年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討論,當時輿論普遍認為只要不涉及組織煽動暴力行為,則所謂的港獨活動不應受到規管。

值得注意的是建制陣營比非建制陣營更喜歡談及港獨。畢竟,在當前的政治結構下他們有很大誘因藉炒作港獨議題來向中央政府表達忠誠。梁振英就經常被謔稱為「港獨之父」,因為他十分熱衷於批判港獨,而在他上任行政長官前主流輿論對港獨討論本來並不關注。例如當他在二零一五年的施政報告中點名批評由香港大學學生會出版的《香港民族論》後,該書隨即大賣特賣,廣受各界關注熱議,如同獲得免費廣告宣傳一樣。中國大陸媒體對於港獨議題也有明顯的政治操作,往往會把一些明顯不相關的香港政治爭議冠上港獨之名,使這些爭議在中國大陸民眾的眼中失去正當性,免得他們同情香港人的訴求。

回到二零四七年對香港的意義,從中央政府的觀點出發,理論上可以是一個進一步收緊對香港控制的機會。除了前文提及的修改《基本法》外,更極端的做法是直接把它直接廢除,畢竟它的實施在法理上僅源於一紙命令,待《中英聯合聲明》所載的保證過期後,也可經由一紙命令撤銷。當然,除非屆時國際關係和今天的極為不同,如果中國政府真的以這種方式在二零四七年改變香港的地位,將會對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帶來不可估量的打擊。

相對來說,對中方較為有利的做法,是在現有《基本法》的框架下以各種手段架空香港的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使得港人治港變得有形無實,也同樣可帶來收緊對香港控制的效果。回到一九八四年,《中英聯合聲明》尚在草議,時任行政局首席非官守議員鍾士元與時任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會面,曾當面提出三項憂慮:第一,是特區表面上港人治港,但治港的港人都由北京控制;第二,是處理中港關係的低級幹部不能落實中央政策,干預香港自治;第三,是將來出現走極左路線的國家領導人,改變國策,使得一國兩制無法有效實行。回顧特區成立以來的種種政治爭議,第一項憂慮早已成真,而第二和第三項在過去數年也變得十分明顯。換言之,中國政府要從實際上改變一國兩制,其實不用等到二零四七年已可發生,或已經發生。

那麼一國兩制是否就沒有未來?讓我們回到起點:一國兩制的初衷,從香港的角度出發,一言蔽之就是中國大陸的制度和香港的不一樣,而且不適合香港。那麼兩套制度有什麼分別?過去的說法,是香港實施資本主義而中國大陸實施社會主義。但無論從學理上或事實上去討論,來到今天這已不是一個好的分類。最起碼,今天中國的經濟結構已和一國兩制最初提出的時候很不一樣。三十多年來沒有改變的,是香港人對自由的追求,和中國大陸政治上的封閉。中港兩套制度在對待自由的基本分別,才是當初中國需要向香港承諾兩制的根本原因。然而,沒有自由的土壤,政權的承諾又可由誰來監督?於是乎,一國兩制從一開始就存有本質上的矛盾:如果中國的政治制度是開放的,兩制其實並非必須;但當中國的政治制度是封閉的,兩制就算設立了也沒有現實保障。回到《中英聯合聲明》訂立的時候,中國大陸剛剛走出文革陰影,向世界學習和接軌是中國社會的主流想法,一國兩制本質上的矛盾也就暫且被忽略。今天的中國已不是三十多年前的中國,矛盾也就徹底曝露了。

說到這兒,可見無論香港人喜歡或願意與否,一國兩制的未來和中國政治的前景難以分割。近年中國政治明顯變得更為封閉,經濟方面的「國進民退」被批評為違反改革開放的初衷,社會方面曾一度有所發展的公民社會近年受到嚴重打壓。與此同時,中國的外交策略也捨棄了過去的韜光養晦,「亮劍」等浮誇之詞變得普遍,世界各國各地人民對於應否接受一個專制政體成為超級大國變得有所警剔。面對這些阻力,中國政府則以民族主義措辭來誤導中國人民忽視問題的源由。放在這宏觀格局中去看,香港政治在近年遇到的種種問題,以及香港人對中國大陸所產生的排拒並非偶然,而是香港處於當代中國變遷與世界碰撞的最前沿位置,衝擊自然來得最為突出。


伸延閱讀:
2013年度香港大學學生會學苑(2014):《香港民族論》,香港:香港大學學生會。
王慧麟(2017):〈失落的自決 自決的失落〉,王慧麟等篇《本土論述2015-2017》,香港:印象文字。
陳智傑、王慧麟(2012):〈香港人的國家認同態度〉,本土論述編輯委員會、新力量網絡編《本土論述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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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一課》結語:論系統性敗壞

6 月 22 日

回到二零一四年,佔領運動爆發前一週,各大學剛開始罷課,有從中國大陸來港的學生說想去政府總部「罷課不罷學」的現場聽演說,但又擔心安全。我想他們在大陸長大,相信都沒參與過群眾運動,在新聞聯播上看到的都是剪裁過的外國騷亂場面,維穩話語下成長難免會對參與有戒心。當時我安慰他們說,香港的群眾運動都很和平,零三年的時候五十萬人上街也沒有打翻一個垃圾桶。

沒想到,和平的共識就在佔領運動中被打破。數天後,因為警方的七十九枚催淚彈,香港史上最大規模的佔領運動爆發。而讓我更意想不到的,是公務員獨立專業的神話在這場佔領運動中完全破滅。「旺角黑夜」期間暴徒帶同利器攻擊和平集會的市民和學生,警察卻沒有把他們繩之於法。其後,警察失去了市民的信任,警民衝突不斷升級,香港「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抗爭傳統也受到動搖。

這些年來,我在大學教香港社會與政治,最大的感觸是事物越來越變得違反常識。很多過去以為不用討論、與香港社會不相關的東西,忽然變得重要。例如討論司法制度的那節課,以前主要介紹居港權釋法案,也就是法庭的問題,放在檢控和警察的時間不多。近年來,先是佔領運動,又有「銅鑼灣書店」事件,然後是「一地兩檢」爭議,還有最新近的《逃犯條例》修訂爭議和警察鎮壓公眾集會時所犯的暴行……關於香港司法需要討論的內容大幅增加,原來安排的課堂時間變得嚴重不足。

又例如談到民主化的時候,過去要講香港選舉的不足,主要集中在票值不均等的問題。至於學術文獻中談民主選舉時常提到的「恆常、秘密,和安全」準則,以前只會輕輕帶過,說是落後國家才會有的問題。現在的香港,這三點都成為現實爭議。

這些改變,當然不止在課堂上感受得到。社會輿論近年常常提及的一個說法是「禮崩樂壞」,也就是說許多過去大多數香港人默認可信的社會制度,正逐一瓦解消失。曾經,香港人以為無論你是支持或反對政府,在暴力面前會得到警察的公平對待。曾經,香港人以為無論你的立場如何荒謬絕倫或離經叛道,只要你找到一百個簽名支持和交得起五萬元的選舉按金,就可以去選議員。這些,都已不再能視為當然。

香港病了。治病,得分開病徵和病因。有些病徵,表面上很煩人,但其實是身體發出的善意提醒,叫你是時候注意一下。強行壓下病徵去而又忽視病因,固然不能治病,而且會帶來更大的傷害。可惜,病徵總比病因容易看見。議會亂象、街頭衝突,還有它們所代表的社會撕裂,成為許多人談論香港時的主要甚至是唯一關注。接下來,就會有人開出各種藥方,聲稱只要把在議會抗爭的人趕出議事廳,把在街頭鬧事的人都關進監獄,社會就會和諧,香港才能得以發展。這些想法,當然是太簡單、太天真。特區成立二十二年了,這些藥方使得香港越病越重,卻還有人繼續推銷,看起來更像是推卸責任。

關於香港各種社會現象背後的歷史和制度因由,前文已說了很多,不贅。這兒我想提出兩點猜想,作為這個寫作計劃的結語。

第一,如果制度問題總是一環扣一環,推而廣之,整個社會的崩壞本身又是否一環扣一環?

回到八十年代,當時的香港和今天的中國大陸一樣,以各式各樣的城市建設自豪,政府宣傳片常見地鐵、海底隧道和東區走廊等當代大型基建工程。但近年來,基建卻成為香港社會之痛。地鐵沙中綫和港珠澳大橋工程不單接連超支,更爆出嚴重工程監管問題,令曾經迷信專業至上的香港社會頓感錯愕。相對於民主普選,專業精神可能更應被稱為香港人最引以為傲的核心價值。當偷工減料和質量做假的醜聞接連發生,恐怕對不少香港人來說比各種政治爭拗更能預示「香港之死」。

這倒退是如何開始的呢?專業操守要穩住,既要外在監管也要專業自律。專業自律要發生,首要用人唯賢。如果各專業的領袖本身能力或名望不夠,又或不能做到公正持平,專業自律就會事倍功半。特區成立以來,社會流動階梯越見忠誠先行,而非唯才是用。從行政長官算起,當每一個位置的任命都建基於對上級的服從多於個人能力,專業失效便遲早會發生。

那為什麼忠誠先行會變得越來越赤裸裸?因為權力制衡的基礎改變了。香港雖然沒有普選,但港英時代的香港處於中英二元權力結構當中,港英政府有壓力維持香港的善治。英國人離開了,中國強大了,二元權力結構消失。如是者,權力的邏輯變成由上而下,無論是政府官員或是社會領袖,擔心的只是更有權力者是否相信他們的忠誠。與此同時,專制政權例必不能接受任何獨立於自己的權力來源,德高望重卻又不聽話的民間領袖自然要被換走。如是者,一場劣幣驅逐良幣的浪潮便會捲開,有能力和講原則的只好離開社會上層,甚至離開香港。

一般市民未必天天關心各種政治爭議,卻同樣會被牽連其中。當政府失去管治能力,市民只好自行解決生活所需。政府做不好長幼照顧,就自己請外傭;高等教育學位不足,就去上補習班或者出國留學。然而因為只有擁有財力或社會資本的才能自己解決問題,社會變得更為不平等、更為撕裂。而當大家都習慣把責任個人化,要求在制度上解決問題的壓力會反而降低。市民對政府失去期望,也就不參與公共事務,反對政治也就難以壯大。選舉的時候不投票,親政府的力量更能壟斷議會,會議規則被改得更為自我閹割;議會變得更無用,於是大家更懶得出來投票。當各種原有撐起香港的社會制度都變成鬧劇,絕望之下重建這些制度就更為困難。惡性循環,變本加厲。

以上,我稱之為香港的系統性敗壞。說是系統性,是因為出問題的地方,不是某個個人、團體、政治派別或勢力所做成。是整個香港一起病了。

第二點猜想關於中國大陸。我記得曾經有一位來自中國大陸的同學在學期末的時候跟我說,上了我的課之後對香港感到很同情。其實同情不同情,從來不應該是重點。我在乎的,是同學有沒有通過研討香港問題,養成良好的答問習慣。畢竟,很多事情今天在香港爆發,可能只是比中國大陸早了幾步。同樣的問題,可能很快就要在中國大陸以困難百倍的方式發生,而我很擔心中國社會尚未準備好回答這些問題,甚至未能提供探索的空間。

事情往往以驚人相似的方式發生。中國大陸現在的急速發展,讓很多人過上比之前更好的生活,也為很多人帶來了當中國人的榮耀感。同樣的過程,香港比中國大陸更早發生,也為香港人帶來很多榮耀感。香港的經驗是:高速發展可以舒緩很多問題,但也會隱藏很多問題。到了高速發展結束的時候,這些問題就會一一浮現。

近年中國大陸的經濟成就,讓很多人變得有自信。自信很重要,但過多的自信會蒙蔽自我,這也是香港的經驗。今天的中國,浮游著一種唯經濟、唯發展、唯技術、唯實力的決定論,以為它們可解決一切問題。但香港的經歷說明,這只是特定時空下的產物,終有一天會到達瓶頸。當社會流動開始減慢,當各種問題已不能再通過發展來解決,就不得不面對一些更深層次的問題:價值觀的問題、制度的問題,甚至是上面提出的系統性敗壞。

讓我們暫時放下繁華外衣,平心靜氣的問一問:今天的中國社會,有沒有專業失德的問題?帶來了怎樣的社會危害?原因和做不到唯才是用有沒有關係?後面和中國當前的政治和社會結構有沒有關係?當民眾發現政府不能解決他們的切身問題時,他們是選擇團結起來要求制度上的改革,還是把責任個人化各自去托關係找出路?如果是後者,又有沒有進一步加深社會不平等和無力感?

這些問題,得交給比我懂的人回答。但答問之前,我想無論在中國大陸或在香港,都離不開一個前設:要為回答留下空間。答問需要空間,因為任何權力本質上都不喜歡受到質疑,專制政權尤甚。答問是一種異議,因為專制只能容許他們認可的答案,不容其他解讀。專制審查外,也得認清自身局限。香港人經歷過太多次的自我欺騙,並因而損失許多光陰。現實是我們都是經驗有限的個體,面對越宏大的問題,特別是國家民族或者各種思想主義等的問題,不應輕易確定已有簡單圓滿的答案。

不停和其他人的回答對比,是保持謙卑和守護答問空間的好方法。我比較幸運,在寫上面十多萬字之前,已有大量前人留下來扎實的香港研究可供參考,讓我不用抽象瞎扯。

相對來說,過去數年的中國大陸,援引不同意見的空間卻越見收窄,社會變得一言堂。我擔心在這樣的環境下,大家都變得自信滿滿,中國會很容易會走歪路。我懷疑,今天中國面對逆轉的國際處境,持續改革開放遇到巨大阻力,反映中國過去數年確實走了歪路。而中港關係近年的急速惡化,只是這條歪路帶來的眾多問題的其中一例。

中港政治關係應該變成怎麼樣,我沒有很好的答案。但無論你對中港政治關係未來的希冀為何,覆巢之下、焉有完卵,香港沒有期望中國變得更保守的本錢。我不是說香港人能主動做什麼去改變中國。我甚至懷疑,香港能繼續存活下去已是一個很大的貢獻。因為香港的存在本身,對中國大陸也好,對台灣也好,都很寶貴。

我在中國大陸聽過不少聲稱香港人沒有國家視野的批評。我其實頗同意這觀點。在中國大陸長大的年輕人,不少會想像整個中國都是他們打拼的舞台,會問自己應該到何處發展,香港的年輕人則極少會有這種想法。但沒有國家視野,不一定是件壞事。

中國大陸近年流行說「國家在下一盤很大的棋」,香港不少親中權貴也喜歡指點香港人沒有大局觀念,不懂得從國家的立場來思考香港定位。不過,人和棋子,總有些分別。棋子只管執行任務,隨時準備犧牲,必要時棄車保帥。所以,棋子不能有思想。但人有思想,而且應該要有思想。就算人選擇要做棋子,要為集體利益付出,也得最少問一問下棋的那隻手是誰,為甚麼他有資格,而我又可不可以參與決定下一步棋如何走。這些問題,香港人喜歡問。

我接受現在在中國大陸問這些問題的人不多。當發展的速度快,大家都好像得到發展的好處時,很少人會介意那個集體其實是什麼。反正只要餅大了,自己那一份應該也會變大,何必質疑自己有沒有權力參與決策過程,特別是這種質疑會為自己帶來麻煩。大家甚至會開始為這個所謂的集體辯護,如同為自己辯護,心甘情願地去說項。至於個人對集體的付出應否永遠不計條件,誰有權決定甚麼才是集體的真正利益,不必深究。但總有一天,當發展的速度沒有那麼快,不能再讓大家都分得到好處,當制度性的不平等和不公義變得不能迴避時,一些艱難的價值觀問題就變得必須面對。

而這些,我懷疑就是這個「沒有國家視野」的香港在中國應扮演的角色:為答問一些讓人不舒服的問題,留下一點空間。當全國各省市區都在努力走同一條路的時候,香港對中國的意義就在於保留一個不同的可能。至於這個不同的可能最後用不用得著,合不合適,有誰知道?但留一扇窗,本身就有價值。

最後,我想借用中國研究的學界泰斗科大衛教授的一番話作結。除了在新聞與傳播學院任教社會分析,我也有在中文大學的中國研究中心任教中港關係,而科大衛教授正是我們的課程總監。記得有一年的開學禮,現場也有很多來自中國大陸的學生,科教授這樣說:「你們來自中國大陸,為什麼還要來香港學中國研究呢?我想我們和在中國大陸的同行有一個分別:香港有異議的傳統。你們來香港,只會留一年的時間。我不期望你會在一年之內完全改變,這也不應該發生,這會很可怕。但我希望我們可教曉你們問問題的重要。」

我想,這就是探討香港眾多問題的意義。香港很獨特,但香港不孤單。身分該如何理解?歷史該如何記憶?權力是否必須服從?制度該如何改變?面對系統性敗壞時能如何力抗?這些問題,不止香港人在面對,也不止香港人在嘗試回答。對香港的未來,我不敢盲目樂觀。但如果香港的故事能激發更多人勇於問問題,不急於下定論,慢慢去找答案,容許不同意見的存在,也算在世上留下了一個難能可貴的印記。


(《香港第一課》已連載完畢,在此感謝 Matters 團隊的支持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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